周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周政〔2013〕56号等四份文件进行修改的通知

发文机关 周口市政府 成文日期 2014-11-17
发文字号 周政〔2014〕48号 发布日期 2014-11-18

周口市人民政府

关于对周政〔2013〕56号等四份文件进行

修改的通知

周政〔2014〕48号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川汇区人民政府:

根据省政府对我市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提出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经市政府研究,对周政〔2013〕56号等四份文件部分内容作适当修改,现将修改情况通知如下:

1、修改《周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周口市中心城区基础教育改革和发展的实施意见》(周政〔2013〕56号),将“开发建设面积过小或附近已有学校的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每平方米商品房捐建校费20元”,修改为“开发建设面积过小或附近已有学校的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捐献相应数额的建校费”。

2、修改《周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周口市沙颍河城区段治理项目有关优惠政策的通知》(周政办〔2013〕96号),删除附件1第21项免“人防易地建设费”的内容。

3、修改《周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周口市中心城区工业项目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实施细则的通知》(周政办〔2014〕7号),删除附件1第3项免“人防易地建设费”的内容。

4、修改《周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中心城区违法用地违法建设治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周政〔2014〕18号),将第七条第五项“对参与‘两违’项目的企业停办一切手续并清理出周口市场。工商部门要加强企业经营行为的管理,对于参与‘两违’项目的企业吊销其营业执照”,修改为“对参与‘两违’项目的企业,要按照有关规定作出严肃处理”。

请各相关单位,要做好文件修改后贯彻执行中的调整工作,确保令行禁止、政令畅通。

2014年11月16日

周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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