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批后监管工作的通知

发文机关 周口市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15-03-02
发文字号 周政 〔2015〕 8号 发布日期 2015-03-11

周口市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批后监管工作的通知

周政〔2015〕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开发区、东新区、港口物流产业集聚区管委会,泛区农场,周口监狱,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为落实“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实行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集约用地制度,遏制土地闲置浪费行为,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经市政府研究,决定进一步加强对我市土地批后监管工作的组织领导,采取更加有效措施,切实提高征地率、供地率,降低单位GDP地耗。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成立领导组织

为加强对全市土地批后监管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周口市土地批后监管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附后),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市国土资源局。各县(市、区)政府要成立相应的领导组织,切实加强对本地土地批后监管工作的组织领导。

二、科学配置年度用地计划指标

合理划定土地报批面积,年度用地计划指标优先用于重点建设项目、基础设施项目和民生工程建设,向征地率、供地率和节约集约用地水平高的县(市、区)倾斜。

三、加快土地征收实施工作

各县(市、区)政府是当地征地组织实施的主体,要组织有关部门严格按程序实施征地。要及时兑现征地补偿,依法做好拆迁安置工作,维护好被征地农民利益,加快征地实施工作进度,提高征地率。

四、积极组织土地供应

对已征收土地,全市各级政府应积极组织落实规划条件,实施前期开发,及时形成供地条件,组织土地供应。依法为未供即用土地补办用地手续,新建项目未取得供地审批手续的,一律不得开工建设,切实提高供地率。

五、加强建设用地供后监管

严格处置闲置土地,对认定的闲置土地,由各县(市、区)政府决定,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应收取闲置费的必须足额征收,应无偿收回的必须无偿收回。严格土地出让管理,坚决执行供地政策,加强合同管理,严格约定建设项目投资额、产业政策、开竣工时间、规划条件、价款、违约责任等内容,严格土地用途管制。受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容积率、投资强度等土地使用条件利用土地,不得擅自改变;需要改变原批准的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的,必须按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六、明确监管责任

各县(市、区)政府对本辖区内新增建设用地供应和批后监管负总责,要认真研究制定加强新增建设用地供应管理的具体措施,加强节约集约用地工作。同时,要对本辖区内省、市重点建设项目和重大建设项目的依法依规用地承担相应责任。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做好土地供应和项目用地竣工验收等环节的协调工作;发展改革部门要做好项目的审核、核准和备案工作;规划部门要做好建设项目供地前规划条件的编制、审批工作和用地后的规划检查工作;监察部门要做好对土地供应过程的监督工作,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处理;审计部门要对土地征、供和出让金收缴使用等进行监督;公、检、法等部门要做好违法用地案件的查处工作;其他相关职能部门要积极配合做好有关报审工作。各建设项目主管部门要严格督促用地单位依法依规、节约集约使用土地。

七、严格责任追究

市政府将建立征地率、供地率排名通报制度,对各县(市、区)征地率、供地率采取一月一排名、一通报。对达不到省定标准、年度内首次排名末位的县(市、区),由市政府主管领导对该县(市、区)政府主要领导警示谈话;对达不到省定标准、两次排名末位的县(市、区),约谈该县(市、区)政府主要领导,停止办理各类用地报件三个月;对达不到省定标准、三次排名末位的县(市、区),约谈该县(市、区)政府主要领导,半年内停止办理各类报件。

附件:周口市土地批后监管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015年3月2日

附件

周口市土地批后监管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长:刘继标(市政府市长)

副组长:刘国连(市政府副市长)

成员:朱艳杰(市政府副秘书长)

王伟(市监察局局长)

申奇(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梁维(市法院副院长)

邱成功(市检察院副检察长)

张继宏(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局长)

武仲坦(市审计局局长)

史豪(市农业局局长)

阎西伟(市国税局局长)

华刚(市地税局局长)

黄松涛(市规划局副局长)

齐宏(市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程俊华(市公安局副局长)

刘东明(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市国土资源局,申奇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刘东明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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