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 | 周口市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 2015-04-24 |
发文字号 | 周政 〔2015〕 17号 | 发布日期 | 2015-05-07 |
周口市人民政府
关于全面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
周政 〔 2015〕 17号
各县 (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豫政〔2013〕59号),深入实施科教兴周和人才强市战略,进一步全面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落实各级教育规划纲要和人才发展规划纲要,围绕促进教育公平、提高教育质量的要求,以提高师德素养和业务能力为核心,以加强教师工作薄弱环节为突破口,以创新教师管理体制机制为动力,全面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增强教师教书育人的荣誉感和责任感,为我市教育事业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二)基本原则
1.师德为先。把师德建设作为教师队伍建设的首要任务,不断提高教师的理论修养和思想政治素质。
2.能力为重。把提高教师的业务能力作为教师队伍建设的重要任务,加强培养培训,大力提高教师专业化水平。
3.以师为本。把促进教师全面发展作为教师队伍建设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关心每个教师,营造有利于教师成长的氛围。
4.改革创新。把体制机制创新作为教师队伍建设的强大动力,改革管理制度,全面激发教师队伍的生机活力。
5.科学发展。把实现城乡、学科、性别、各级各类教师队伍的整体协调、高水平发展作为教师队伍建设的主要目标,坚持整体推进、重点突破,使教师队伍结构科学合理、规模满足需要、管理规范有序、质量显著提高。
(三)总体目标
到2020年,形成一支师德高尚、业务精湛、结构合理、充满活力的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
1.专任教师数量满足各级各类教育发展需要。到2020年,周口市各级各类学校专任教师总量达到11.12万人,其中,学前教育专任教师5000人,义务教育阶段专任教师8.2万人,普通高中专任教师1.4万人,普通高等学校专任教师达到3000人,中等职业学校专任教师达到6900人,特殊教育专任教师达到300人。
2.教师队伍结构进一步优化。到2020年,中小学短缺学科教师不足问题要得到解决;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占专业课教师的70%以上。
3.教师队伍素质大幅提高。各级各类学校教师普遍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修养、先进的教育理念、扎实的专业知识和较强的教育教学能力。到2020年,幼儿园教师基本具备专科以上学历,义务教育阶段教师基本具备本科以上学历,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具有研究生学历教师比例大幅提高。
4.教师地位待遇不断提高。尊师重教在全社会蔚然成风,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或高于国家公务员平均水平,并逐步提高。教师医疗、养老等社会保障制度进一步完善,教师工作、学习和生活条件显著改善,农村教师职业吸引力明显增强。
5.教师管理制度科学规范。根据各级各类教育的特点,严格落实教师资格和准入制度,加快推进教师职务(职称)制度改革,全面推行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逐步形成富有效率、更加开放的教师管理工作体制机制。
二、主要任务
(四)以师德建设为重点,整体提升教师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
教师队伍建设要按照德才兼备、师德为先的要求,进一步强化师德建设。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引领教师队伍发展,加强职业道德建设,认真落实各级各类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开辟思想政治教育新阵地,建立教师思想状况定期调查分析制度,坚持解决思想问题与解决实际困难相结合,增强思想政治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确保教师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加强法制教育,规范执教行为,确保教师遵守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坚持学术研究无禁区、课堂讲授有纪律,帮助和引导学生形成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通过持续开展各种形式的教育活动,使全市教师牢固树立崇高的职业理想,做人民满意的教师。
(五)以补足配齐为重点,建设满足逐步普及学前教育需要的幼儿园教师队伍
以补足配齐为重点,根据新(改)扩建公办幼儿园数量、规模,按照河南省幼儿园教师配备标准,实施公办幼儿园师资补充计划。严格实施幼儿园教师资格制度,完善幼儿园园长任职资格制度。切实加强幼儿园教师培养培训,将幼儿园教师培训计划纳入教师继续教育体系。深化幼儿园教师培养模式改革,加强幼儿园师资培养培训基地建设、幼儿师范院校建设和专业建设,推动中等幼儿师范学校与高等师范院校协同创新、合作发展。
(六)以农村教师为重点,建设满足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普通高中多样化需要的中小学教师队伍
不断完善农村教师补充机制,鼓励和引导优秀人才到农村从教。继续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每年招聘一批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到农村中小学任教;加强农村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培养一批高素质农村中小学教师。着力提高普通高中教师专业发展能力,满足普通高中教育多样化发展需要。建立城镇教师到农村学校定期任教制度,带动农村教师提升教学能力和业务水平。
(七)以“双师型”教师为重点,建设满足培养高素质劳动者和技能型人才需要的职业院校教师队伍
创新“双师型”教师补充长效机制,拓宽“双师型”教师的引进渠道,吸引高技能人才担任职业院校教师。支持职业院校聘请具有“双师型”素质的紧缺专业人才兼职任教。加大职业院校专业课教师全员培训力度,落实教师企业实践制度,全面推动专业课教师向“双师型”教师转型发展,引导教师提升实践教学水平和专业实践能力。
(八)以提升培养培训质量为重点,建设满足特殊教育全面发展需要的特殊教育教师队伍
加强特殊教育专业建设,拓宽专业培养领域,扩大培养规模,满足特殊教育事业发展需要。将特殊教育教师培训纳入利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开展的各类培训。加强特殊教育教师教研、科研队伍建设,加大特殊教育教师培训力度,实施特殊教育骨干教师培训计划,发挥骨干教师的示范引领作用。提高培训的专业性、针对性和实效性。探索建立特殊教育教师专业发展常态化机制。
三、政策措施
(九)构建师德建设长效机制
建立健全教育、宣传、考核、监督与奖惩相结合的师德建设工作机制。开展各种形式的师德教育,把教师职业理想、职业道德、学术规范以及心理健康教育融入职前培养、准入、职后培训和管理的全过程。加大优秀师德典型宣传力度,促进形成重德养德的良好风气。制定完善科学合理的师德考评方式,建立我市师德考评制度。将师德建设作为学校工作考核和办学质量评估的重要指标,把师德表现作为教师资格定期注册、业绩考核、职称评审、岗位聘用、评优奖励的首要内容。认真落实《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试行)》,对教师实行师德表现一票否决制。完善学生、家长和社会参与的师德监督机制。对有严重失德行为、影响恶劣者按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直至撤销教师资格。
(十)贯彻执行教师专业发展标准体系
严格执行国家制定的幼儿园、中小学、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教师专业标准,在教师培养、准入、培训、考核等方面推进教师管理工作规范化、科学化。依据国家制定的幼儿园园长、普通中小学校长、中等职业学校校长专业标准和任职资格标准,制定实施办法,提高校长(园长)专业化水平。
(十一)优化教师资源配置
按照《中央编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统一城乡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4〕72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豫政〔2013〕59号),进一步完善教师编制管理办法。实行城乡统一的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对寄宿制以及农村边远地区中小学实行倾斜政策,对规模较小的村小、教学点,按照教职工与学生比例和教职工与班级比例相结合的方式核定教职工编制,配足配齐各学科教师;完善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动态管理机制,编制部门会同教育、财政部门,在机构编制总量调控的前提下,按照统一后的标准做好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的具体核定并统筹使用,根据学校教育教学工作需要,定期核定中小学教师编制,每五年至少核定一次;在核定的编制总额内对教师实行动态管理,根据教学需要和学生变动情况,每年调整一次,调整方案由教育部门提出,报同级政府批准;探索教职工编制管理与人事管理相结合,促进县域内的教师交流轮岗和均衡优化配置;严禁挤占、挪用、截留中小学教师编制。落实特殊教育学校教职工编制标准和《河南省中等职业学校教职工编制标准(试行)》。鼓励各县(市、区)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满足学前教育发展急需。鼓励民办学校参照公办学校教职工编制标准、民办幼儿园按照国家幼儿园教职工配备标准,合理补足配齐教职工。全面推进县(市、区)域内教师、校长轮岗交流工作,探索打破校际和区域界限的人员流动机制,促进教师资源合理配置。建立教师补充长效机制,根据教师缺编情况,每年定期公开招聘,确保达到省定师生比标准。大力推动城镇教师支持农村教育,退休的特级教师、高级教师和优秀的城镇在职教师到农村小学或教学点支教一年以上并通过任职岗位考核者,县(市、区)政府研究应给予一定生活补助。
(十二)严格落实教师资格和准入制度
根据《教师资格条例》(国务院令第188号),提高教师任职学历标准、品行和教育教学能力要求。严格落实教师资格和准入制度,全面实施教师资格考试和定期注册制度。完善符合职业教育特点的职业学校教师资格标准。探索建立特殊教育教师专业证书制度。健全教师公开招聘制度,将具备教师资格作为招聘必备条件,探索制定符合不同学段、专业和岗位特点的教师招聘办法。
(十三)建立教师学习培训制度
进一步加强全市各类教师继续教育工作,继续实施幼儿园和中小学教师市级培训计划,积极争取国家、省级培训计划的地方培训项目,构建以校本研修为基础、以县级培训为主体的“国培”、“省培”、“市培”、“县培”、“校培”五级研修体系。实行五年一周期不少于360学时的教师全员培训制度,全面贯彻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继续教育政策。教育行政部门、学校主管部门负责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要依法制定教师培训规划,对教师进行多种形式的思想政治、业务培训,保障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顺利开展。推行教师培训学分制度,建立教师专业成长档案,把教师周期培训、年度培训学分情况作为教师职称评聘、岗位聘任(用)、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教师考核和评先表优的必备条件。采取顶岗置换研修、校本研修、远程培训等多种模式,大力开展中小学、幼儿园教师特别是农村教师培训,加大对英语、音乐、美术等紧缺学科教师培训。继续实施职业院校教师素质提高计划和青年专业骨干教师企业实践项目,完善以企业实践为重点的职业院校教师培训制度。加强校长培训,重视辅导员和班主任培训。积极推动信息技术与教师教育深度融合,建设教师网络研修社区和终身学习支持服务体系,促进教师自主学习,推动教学方式变革。
(十四)健全教师培养培训体系,加强县级教师培训机构建设
深化教师教育改革,加强教师教育课程改革,推动教师教育改革创新实验区建设和实施教师教育课程“双导师”制,实施卓越教师培养计划、教师教育精品课程资源建设计划、教师教育基地建设计划。依托相关学校和大中型企业,共建职业院校“双师型”教师培养培训基地。健全老中青教师传帮带机制,完善青年教师参与教学团队和科研创新团队制度。依托现有资源,加强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职业院校教师、特殊教育教师、双语教师培养培训基地建设。县(市、区)政府要统筹教育、财政、编制、人社、技术监督等部门规范并着力加强县域教师培训机构建设,每个县(市、区)要按照河南省标准化教师培训机构的要求建设一所教师培训学校,有独立的机构代码和法人,正常开展区域内中小学教师培训工作。培养、培训一批能指导并承担区域教师培训工作的师资力量。按照专兼结合的原则,建设一支素质优良、结构合理的教师培训者团队。
(十五)实施教师梯级发展培养工程,建立培养造就高端教育人才机制
搭建梯级教师培育平台,引导和激励各层级教师树立终身学习的职业意识,提升教师专业成长的幸福感。通过培育工程的实施,让每一位教师找到自身的专业发展方向,做到“人人有目标、个个有追求、年年有进步”,不断提高师德素养和业务能力,逐步成长为研究性、专家型教师。实施中小学名校长培养工程。落实河南省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校长负责制实施细则,探索实行校长职级制。支持鼓励校长在实践中大胆探索,创新教育思想、教育模式和教育方法,形成教学特色和办学风格,营造有利于名校长成长发展的环境,造就一批教育家,倡导教育家办学。
(十六)加快推进教师职务(职称)制度改革
分类推进教师职务(职称)制度改革。完善符合各类教师职业特点的职务(职称)评价标准。建立统一的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职务(职称)评聘体系,探索在职业学校设置正高级教师职务(职称)。完善符合农村小学和教学点实际的职务(职称)评定标准,职务(职称)晋升向农村小学和教学点专任教师倾斜。支持符合条件的职业学校和高等学校兼职教师申报相应系列教师专业技术职务。城镇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在评聘高级职务(职称)时,要有一年以上在农村学校或薄弱学校任教经历。
(十七)全面推行教师聘用制和岗位管理制度
加强岗位设置管理,全面推行教师聘用制,按照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的原则,完善以合同管理为基础的用人制度,强化岗位聘期考核管理,实现教师职务评审与岗位聘用有机结合,形成人员能进能出、职务能上能下、待遇能高能低、优秀人才能够脱颖而出、充满生机与活力的用人机制。加强教师考核,改进教师考评机制,建立教师转岗和退出机制,完善与聘用制度相适应的教师流动机制,提升教师的协同创新能力,促进优质教师资源共享。完善相关人事政策,鼓励普通高中聘用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和社会团体等机构的专业人才担任专兼职教师。实施中等职业学校特聘兼职教师资助项目,支持职业院校聘用企业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能工巧匠等社会各界卓越人士担任专兼职教师。
(十八)创新教师工资保障机制
以完善工资分配激励约束机制为核心,健全符合教师职业特点、体现岗位绩效的收入分配制度。进一步做好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绩效工资实施工作,按照“管理以县为主、经费省级统筹、中央适当支持”的原则,确保实施绩效工资所需资金落实到位。推进非义务教育教师绩效工资实施工作。实行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和公办幼儿园教师生活补助制度,县级政府统筹资金对在农村任教的中小学(幼儿园)教师,根据有关政策给予生活补贴,并逐步提高补贴标准,增加农村学校教师岗位吸引力。按照国家和我省规定落实特殊教育教师津贴。
(十九)完善教师表彰奖励制度
继续做好国家、省、市级优秀教师、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的推荐评选表彰工作,加大对在农村地区长期从教、贡献突出的教师表彰奖励力度。设立教师奖励基金,定期开展中小学(幼儿园)特级教师评选,重点奖励在教学一线做出突出贡献的优秀教师。鼓励各地、各学校根据有关规定开展教师表彰奖励工作。加大对农村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奖励力度。
(二十)加强民办学校教师权益保障
把民办学校教师队伍建设纳入各地教师队伍建设总体规划,切实依法保障和落实民办学校教师在培训、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岗位聘用、表彰奖励、课题申请、教龄和工龄计算、社会活动等方面与公办学校教师享有同等权利。完善民办学校教师人事管理制度,将民办学校校长和教师全面纳入教师培训管理范围。民办学校依法与教师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及时兑现教师工资待遇,按规定为教师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鼓励民办学校为教师建立补充养老保险、医疗保险。
(二十一)健全教师权益保障机制
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依法维护教师权益。教育行政部门加强对幼儿园、中小学、职业学校管理,落实校务会议等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决策的合法权利。
提高教师地位和待遇,采取有力措施,吸引和鼓励优秀人才从教。实施边远艰苦地区农村学校教师周转宿舍建设工程,改善农村中小学特岗教师、支教交流教师和寄宿制学校管理教师的基本工作生活条件。鼓励有条件的地方自行建设农村教师周转宿舍。各级政府要将符合条件的农村教师住房纳入到当地住房保障范围统筹予以解决。按照事业单位改革总体部署,推进教师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按规定为教师缴纳社会保险费。
四、组织实施
(二十二)建立教师工作领导和协调机制
各级政府要加强对教师工作的组织领导,把教师队伍建设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抓紧抓好。建立完善部门沟通协调机制,研究解决教师队伍建设重大问题,形成“责权明确、分工协作、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市教育部门负责我市教师队伍建设的宏观管理、整体规划、政策制定、监督检查。教育、发展改革、编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教师队伍建设有关工作。
(二十三)健全经费投入保障机制
各级政府要加大对教师队伍建设的投入力度,新增财政教育经费要把教师队伍建设作为投入重点,切实保障教师奖励、培养培训、工资待遇等方面的经费投入。教师培训经费要列入财政预算,市、县两级要不低于教职工工资总额的1.5%,有条件的地方可达到2.5%,幼儿园、中小学和中等职业学校按照年度公用经费预算总额的5%安排教师培训经费。切实加强经费监管,定期开展专项经费审计,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截留和挪用。凡各级政府和各级部门举办的幼儿园、中小学教师培训,按照“谁举办、谁培训、谁负担”的原则,不得向幼儿园和中小学教师个人收取任何费用。逐步完善公办职业院校生均财政拨款预算制度,探索将教职工待遇与培养学生的数量和质量相挂钩的预算管理办法。鼓励和支持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通过多种方式和途径,捐资支持教师队伍建设。
(二十四)建立督导和问责制度
各级政府要完善考核机制和问责制度,把教师队伍建设情况作为政府及有关部门政绩考核、各级各类学校办学水平评估的重要内容,作为评优评先、表彰奖励的重要依据。建立教师工作定期督导检查制度,把教师队伍建设情况作为教育督导的重要内容,并公告督导结果,推动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二十五)加强舆论宣传
各级宣传部门、新闻媒体要加强宣传,使尊师重教的传统美德蔚然成风,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教师队伍建设,有利于教育事业发展的良好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
2015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