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人民政府 关于开展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专项行动的通知

发文机关 周口市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15-10-30
发文字号 周政 〔2015〕 64号 发布日期 2015-11-03

周口市人民政府

关于开展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专项行动的通知

周政 2015〕 64号 

各县 (市、区)人民政府,黄泛区农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新区、港口物流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有效遏制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事故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集中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3〕16号)和国务院安委会《关于集中开展“六打六治”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通知》(安委〔2014〕6号)要求,市政府决定从11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专项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突出重点乡镇,捣毁非法制贩烟花爆竹窝点,查处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案件,打击非法生产、经营、运输、储存烟花爆竹等违法犯罪活动,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建设“平安周口”、“和谐周口”营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

二、打击重点 

1、非法生产烟花爆竹;2、非法经营烟花爆竹成品、半成品、原材料等易燃易爆产品;3、非法运输烟花爆竹等易燃易爆产品。

三、职责分工 

(一)县(市、区)乡(镇、办)职责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县(市、区)政府负责本辖区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工作,各县(市、区)长负总责,分管副县(市、区)长具体负责,认真组织有关部门开展本辖区内的打非工作;各乡(镇)长、办事处主任为本辖区打非工作第一责任人,充分发挥村、组、社区的作用,组织开展排查,对重点区域和重点人员进行监管,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  

(二)部门职责 

公安部门:查处非法生产、买卖、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的刑事案件。重点对发现或移交的案件进行查处,对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窝点,做到发现一处、取缔一处,对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组织和个人依法严惩。发动基层派出所干警配合乡、村干部深入辖区,认真排查。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加强与有关部门沟通协调,监督检查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条件,对查处的无证生产经营单位报请同级人民政府予以取缔。 

监察部门:负责对在打非工作中不作为、乱作为或参与、支持、庇护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党员干部予以责任追究。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烟花爆竹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查处“三无”产品和含有氯酸钾的烟花爆竹产品。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查处无营业执照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和无营业执照经营原材料行为。 

供销部门:负责本系统企业烟花爆竹经营活动的管理,禁止其购销非法生产产品、含氯酸钾的产品及其他不合格产品。 

交通部门:负责协助公安机关查处非法运输烟花爆竹车辆及非法携带烟花爆竹进入车站(码头),搭乘车辆、船舶的违法行为。  

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在学校中开展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危害性、危险性教育,教育学生不参与生产经营烟花爆竹,正确燃放烟花爆竹。 

劳动保障部门:负责查处烟花爆竹生产经营活动中的非法用工行为。 

供电部门:负责加强农村供电管理。严禁供电单位和电工向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电力,依法切断其电源。 

邮政部门:负责协助公安机关查处邮寄烟花爆竹违法行为。 

四、方法步骤 

(一)制定方案、宣传发动阶段(2015年11月1日—11月10日)

各县(市、区)政府召开动员会议,制定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专项行动工作方案。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网络等新闻媒体播发《周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违法犯罪活动的通告》,采取张贴标语、发表电视讲话、发布通告、发放公开信、出动宣传车等多种形式,深入乡、村开展宣传发动,提高群众安全意识,鼓励群众积极检举揭发,营造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专项行动的强大声势。

(二)摸底排查、打击取缔阶段(2015年11月11日—2016年3月15日)

各县(市、区)政府要组织乡(镇)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本辖区内非法生产烟花爆竹活动进行拉网式、不间断排查,做到县不漏乡、乡不漏村、村不漏户、户不漏房。尤其是闲置民房、废弃厂房、旧仓库区、家禽家畜窝棚等要列入重点排查范围。要设立排查台帐,重点区域明确专人看管,盯死盯牢,对重点人员建档立卡,定期走访,加强教育,掌握动向,确保其不再参与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对排查出的非法生产、经营、运输、储存烟花爆竹行为,要立即查处或及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公安机关对发现或移交的案件,要立即对其违法行为进行打击。对重点案件实行挂牌督办,按照涉案物品全部收缴、来源流向全部查清、贩运网络坚决打掉、非法制贩窝点彻底端掉、对涉案人员依法惩处的原则从严处理。 

(三)检查验收、评比总结阶段(2016年3月16日—3月31日)   

市政府安委会组织检查组对各地打非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通报全市。对领导重视、组织得力、成效显著的县(市、区)、乡(镇)政府及有关人员通报表彰;对重视不够、措施不力,发生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事故的县(市、区),年度安全生产责任目标考核不得定为优秀等次,并依据有关规定对相关人员从严问责。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是遏制事故多发频发的重要措施。各地要充分认识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的艰巨性、复杂性和长期性,把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切实抓紧、抓实、抓好。各级政府要加强对烟花爆竹打非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由政府主要领导负总责的打非工作领导小组。结合实际,制订工作方案,建立打非工作机构,配备打非工作人员,保障打非工作经费,为重点乡镇配置爆炸物品探测仪、打非车辆等必要装备,增强其打非能力。要层层签订打非工作目标责任书,严格落实各项工作措施和责任,把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专项行动任务落到实处。

(二)部门联动,严厉打击。各县(市、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按照本方案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从生产、销售、储存、运输、产品质量等各个环节,加大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的工作力度。要建立健全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和联合执法机制,公安、安监、工商、质监、供销、交通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开展执法检查,形成打非工作合力。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监总局《关于依法加强对涉嫌犯罪的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刑事责任追究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2〕116号)要求,把涉嫌犯罪的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案件及时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要加大对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犯罪案件查处、审判情况的宣传,充分发挥刑事惩处的震慑作用,引导教育群众自觉抵制非法生产经营行为、检举揭发违法犯罪活动。

(三)突出重点,完善机制。各地和有关部门要结合本地打非工作实际,不断完善以“网格管理、部门联动、宣传教育、定期排查、有奖举报、源头治理、责任追究”七项措施为核心的打非工作长效机制。突出加强对重点区域、交界地区、生产经营企业废弃厂区、旧仓库的排查,落实分包责任制。要集中开展打击无证、无照经营烟花爆竹原材料、生产无药炮筒及印制烟花爆竹包装纸、箱行为,从源头防范和遏制烟花爆竹爆炸事故发生。要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公开举报电话,落实奖励资金,教育广大群众知法、懂法、守法,切实提高自我保护意识,不参与非法生产经营活动,积极举报非法生产经营行为,形成全民参与、群防群治、齐抓共管的高压态势,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

(四)落实责任,严格问责。烟花爆竹打非工作严格落实“一岗双责、党政同责、失职追责”制度。专项行动期间,凡因日常监管不到位、管理责任不落实、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措施不力而发生爆炸事故的,要坚决落实行政首长问责制,依法追究有关领导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失职渎职的,要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各县(市、区)政府,市公安局、市安监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供销社、市交通局要分别制定烟花爆竹打非方案,并于2015年10月30日前报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各县(市、区)政府打非专项行动周报表要经县(市、区)政府安委会办公室主任签字后于每周五前报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

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电话:8286998 传真:8224581

附件:周口市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专项行动周报表

2015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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