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 | 周口市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 2016-01-18 |
发文字号 | 周政 〔2016〕 3号 | 发布日期 | 2016-01-20 |
周口市人民政府
关于适当分流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的实施意见
周政 〔 2016〕 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开发区、东新区、港口物流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部门:
为提高项目招投标效率,加快项目实施进度,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现对适当分流周口市公共资源交易项目提出如下意见。
一、中心城区项目交易进行分类管理
中心城区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根据项目体量大小、项目性质,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可以采用多样化的交易方式。
(一)重大项目全部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集中交易。市本级和川汇区、周口经济技术开发区、市东新区、周口港口物流产业集聚区的重大项目,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全部纳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平台交易,确保交易公开、公平、公正、高效、廉洁。
(二)限额以下工程建设项目可以采用邀标、议标方式交易。除国家招投标法规定的必须进行招投标的项目之外,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依据招投标法实施细则中有关“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的,可以邀请招标”这一规定,符合如下条件的,经项目审批、核准部门作出认定,业主单位可以采用邀标、议标方式进行交易。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3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
4.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1、2、3项规定标准,且项目总投资额(不含征地费、市政配套费与拆迁补偿费)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
5.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项目,如因项目技术复杂或者有特殊要求,只有少数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采用公开招标方式不符合经济性要求的项目等等。
(三)特殊交易事项纳入“绿色通道”。开辟公共资源交易“绿色通道”,将公共资源交易的特殊事项纳入“绿色通道”,提高推进效率。(具体实施办法另发)
二、县(市)项目由县(市)政府决定交易方式
为避免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拥挤排队,提高贯彻上级各类稳增长措施的工作效率,加快各类专项财政投资项目的实施,防止懒政怠政行为,在2017年6月底全国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之前,重点由县(市)政府负责实施的各类财政投资建设项目,原则上由县(市)政府按照相关招投标法规定,自行安排公共资源交易的招投标方式、招投标地点。县(市)政府提出要求的,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有义务提供技术支持和业务指导,必要时提供人员和场地支持。单体项目(不含打捆打包项目)投资总额(不包括征迁费用)超过2000万人民币的项目,原则上到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
三、进一步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的监管
(一)进一步加强公共资源平台建设。积极学习外地市公共资源交易体制机制建设的先进经验,进一步加强我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不断完善各项交易制度,严格内部管理,促进公共资源交易阳光运行,打造公平、公正、公开、高效、清廉的交易平台。
(二)进一步加强招投标过程监管。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要严格按照招标投标相关法律规定的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加强对招投标全过程的监督执法,及时发现并制止围标、串标、挂靠等违法、违规行为。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与项目审批部门沟通,严肃处置,保障招投标结果公平、公正。
(三)进一步加强标后监管。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管责任,监督中标企业按合同约定实施工程建设;建立建设工程中标基本信息公示制度、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考勤制度,有效杜绝假借资质和层层转包等情况。坚决执行黑名单制度,将违反招投标法规定和合同约定的代理企业及投标企业列入黑名单,暂停或取消参与招投标的资格。
(四)进一步加强监察、审计监督。严厉查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的腐败行为,查处行政监管部门玩忽职守、失职渎职行为,有效防范中标企业工程推进缓慢、工程质量不合格等问题。强化项目审计监督,查处项目建设过程中虚高报价、抬高结算、偷工减料等行为。
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开始执行。
2016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