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周口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 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机关 周口市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16-03-28
发文字号 周政 〔2016〕 22号 发布日期 2016-04-29

周口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周口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

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周政 2016〕 2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现将《周口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6年3月28日

周口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章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规范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维护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秩序,提高公共资源交易质量和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级公共资源交易监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豫政〔 2015〕8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公共资源交易,主要是指政府(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国有产权(股权)交易、政府采购、土地使用权出让、医药集中采购、罚没物品拍卖等交易活动。

第三条 按照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原则,实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管理与监督职能相互分离的监管体制和运行机制。

第四条 凡在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的交易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于本实施办法。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是全市公共资源交易的决策协调机构,行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重大事项的领导权和决策权,统筹对全市公共资源交易进行综合管理和监督,制定有关政策措施,指导和协调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建设和管理体制改革等工作。

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发展改革委。

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由市发展改革委、编办、监察局、财政局、审计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工业和信息化委、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农业局、林业局、商务局、卫生计生委、国资局、文化广电旅游局、行政服务中心等部门组成,上述部门按照职责分别履行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行政监督职能。

第六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日常工作,贯彻落实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的各项决策部署。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拟订加强和规范全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管理的政策措施,协调并会同有关部门对全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实施行政监督;受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委托,对全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进行综合管理和协调服务;

(二)制定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现场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

(三)拟订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范围,根据情况对交易范围进行动态调整;

(四)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对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实施事中事后监管,保障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公平公正和遵约履约;

(五)协助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调查处理对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举报和投诉。

第七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作为统一规范的市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以公共服务为主要职能。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为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提供场所、设施和服务,承担进场登记、场地安排、信息发布、交易实施、结果公示等交易服务工作;

(二)负责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现场秩序管理,执行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现场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对交易过程相关资料进行存档备案;

(三)收集和发布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对交易数据进行汇总分析、综合利用和风险监测预警;

(四)维护和使用涉及公共资源交易的专家抽取终端,对专家出勤情况和评审活动进行记录;

(五)建设和管理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公共服务系统和信息网络,为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提供信息交互和技术共享服务;

(六)建立和维护公共资源交易主体信用信息数据库,推进交易主体信用信息交换共享;

(七)为行政监督提供监管平台,及时向行政监督部门报告违法违规行为,并协助调查处理;

(八)与依法设立的相关专业服务机构加强业务衔接,保证其法定职能正常履行。

第八条 完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功能,建立交易主体以及第三方参与的评价机制,对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提供的服务进行考核评价。

第三章 交易范围

第九条 国家、省、市对公共资源项目进场交易的规模标准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国家、省、市没有规定的,公共资源项目进场交易的规模标准由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提出意见,报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审定后公布实施。

第十条 下列公共资源项目的交易活动应当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

(一)依法应当招标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等;

(二)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及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

(三)公立医疗机构按规定纳入统一招标采购范围的医用耗材和医疗设备的采购;

(四)进口机电设备的采购;

(五)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

(六)国有及国有控股、集体产权交易;

(七)大型户外商业广告经营权、路桥和街道冠名权、市政设施经营权和物业管理、城市基础设施市场化养护等项目和服务的招标、转让、出让;

(八)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部门罚没财物的拍卖;

(九)其他需要政府重点监管的公共权益与服务的交易业务等。

鼓励中央企业在周投资项目和以上范围之外的公共资源项目及非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展交易活动。

第四章 交易规则

第十一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协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分类制定完善交易规则,统一制定受理登记、信息发布、专家选取、评标议标、保证金收退、资料保存、监督监控等交易环节标准和制度,规范交易流程。

第十二条 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项目,应按照下列规定进行交易:

(一)招标人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出具的相关文件,到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办理招标登记。

(二)招标人应将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提交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发布。

(三)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建立保证金代收代退制度,按照有关规定代收代退投标保证金。

(四)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协助招标人抽取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开展评审,督促相关方确认交易结果,依据相关规定出具中标(成交)确认书。

(五)完成项目交易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向有关交易主体出具交易鉴证文件,并按规定向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招标人按有关规定向行政监督部门提供招标评标书面报告。

(六)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将交易服务过程中产生的电子文档、纸质资料和音视频等,按有关规定归档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5年,并提供查询服务。

(七)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市属企业国有产权交易项目,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本条所列招标人,包括采购人、出让转让方、拍卖人、招标代理机构、采购代理机构、出让转让代理机构等;所列投标人,包括供应商、意向受让方、竞买人等。

第十三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行使任何审批、核准、备案等行政管理职能;

(二)违法从事或强制指定招标、拍卖、工程造价等中介服务;

(三)强制公共资源交易范围之外的项目进入平台交易;

(四)强制扣押企业和人员的相关证照资料;

(五)通过设置注册登记、设立分支机构、资质验证、投标许可、强制担保等限制性条件阻碍或排斥其他地方市场主体进入本地公共资源交易市场;

(六)要求企业法定代表人到场办理相关手续;

(七)取代依法设立的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的法人地位、法定代表权以及依法设立的其他交易机构和代理机构从事的相关服务;

(八)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第十四条 列入市公共资源交易范围的项目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原则上不收费。

第十五条 建立健全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和信用信息公开共享制度,加快建立交易信息共享数据库和验证互认机制。

市公共资源交易行政监督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公布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当事人资质资格、项目审核、信用奖惩和违法违规处罚等信息,并将信息交互至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公共服务系统。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在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公共服务系统和国家指定媒体及时发布招标公告、招标文件、资格审查结果、成交信息、履约信息以及有关变更信息等依法应当公开的信息。

第五章 行政监督

第十六条 各行政监督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实施行业监督,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订本行业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制度,确定本行业公共资源进场项目的范围和规模标准,督促项目统一进场交易;

(二)负责对交易活动实施事中事后监督,依法批准招标申请文件,监督交易过程和合同履约情况,处理招标投诉;

(三)依法对本行业进场项目信息发布、交易资料等进行审核,及时公布交易主体和项目信息,推进信息数据互通共享;

(四)负责本行业交易主体、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信用信息管理;

(五)协同对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考核评价。

第十七条 监察部门依法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有关对象实施行政监察,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问责。

审计部门依法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涉及资金使用情况实施审计监督。

第十八条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在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过程中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且可能影响交易结果或造成严重损失的,应及时依法调查处理。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各方交易主体和评标委员会专家成员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实施办法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予以处罚,相关行为计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不良信用记录并予以公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及相关工作人员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实施办法规定,直接影响交易结果的公平公正性的,由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或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行政监督部门相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违规插手交易活动谋取不正当利益,以及有其他严重违法违纪行为且造成严重后果的,由相关主管部门或监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试行期间,如国家有新规定的,及时对本实施办法进行修订。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由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已有规定与本实施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实施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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