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人民政府 关于切实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发文机关 周口市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16-05-03
发文字号 周政 〔2016〕 24号 发布日期 2016-05-09

周口市人民政府

关于切实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周政 〔2016〕 2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豫政〔2015〕59号)精神,深入实施就业优先战略,促进创新创业带动就业,持续完善就业创业服务体系,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切实做好我市新形势下稳定就业和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深入实施就业优先战略,提高经济发展对就业的拉动作用

(一)坚持扩大就业和就业优先发展战略。建立稳增长促就业、鼓励创业带动经济发展的良性机制,完善就业考核指标体系,将城镇新增就业、调查失业率作为宏观调控重要指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并作为政府年度考核和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内容。(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计局、统计局)

(二)充分发挥小微企业就业主渠道作用。全面落实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充分发挥其在吸纳城乡劳动力就业中的作用。对小微企业新招用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就业创业支持。积极争取我市被列入省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范围。(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科技局、商务局、国税局、地税局、人行周口市中心支行)

(三)积极预防和有效控制失业风险。落实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对依法参保缴费、采取有效措施未裁员或少裁员的企业,可由失业保险基金给予稳岗补贴。失业保险稳岗补贴实行先支后补、据实列支、总额控制,主要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相关支出。进一步完善失业监测预警机制,各县(市、区)政府要制定本地应对失业风险的应急预案。要将享受稳岗补贴的企业优先纳入失业动态监测范围,及时掌握岗位变化动态和职工队伍稳定情况,防止大规模裁员。(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统计局、工业和信息化委、国资局)

二、积极推动创业创新,以创业带动就业

(四)降低创业创新门槛,营造良好的政务环境。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推行负面清单制,降低创业准入门槛。探索实行正面清单制的行政审批,对初创企业按规定免收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全面落实国家促进创业的税收扶持政策,进一步降低创业成本,促进创业带动就业。(责任单位:市工商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人行周口市中心支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科技局、商务局)

(五)深入开展全民创业活动。实施创业带动就业工程,优化创业环境,降低创业门槛。市、县(市、区)两级财政要按照《中共周口市委周口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动全民创业的实施意见》(周发〔2009〕3号)精神,切实将创业引导资金列支到位,市级每年不少于500万元,县(市、区)不少于200万元。创业引导资金主要用于创业服务体系、创业平台建设、场地房租补贴、创业项目引导、优秀创业项目评选、创业孵化平台奖励、创业成果展示和项目推介经费、创业导师和专家咨询队伍、创业网站建设、创业项目征集、就业创业统计调查及创业先进奖励等。

(六)大力培育更多的创业主体。扶持大中专学生(包括毕业5年内的普通高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生以及在校生,毕业5年内的留学回国人员,下同)、退役军人、返乡创业农民工、失业人员等城乡各类群体自主创业,支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鼓励小微企业“二次创业”,培育更多创业主体,为经济发展打造新引擎。(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教育局、民政局、工业和信息化委、农业局、商务局、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残联、工商联)

大中专学生、退役军人、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创办的实体在创业孵化基地内发生的物管、卫生、房租、水电等费用,3年内给予不超过当月实际费用50%的补贴,年补贴最高限额10000元。大中专学生初创企业,正常经营3个月以上的,可凭创业者身份证明及工商营业执照、员工花名册、工资支付凭证等资料,申请5000元的一次性开业补贴,补贴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自主创业的,可凭工商营业执照及其他有效证明,按规定程序申请领取5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助,同时也可一次性领取剩余期限的失业保险金。创业补助由失业保险基金列支。(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教育局、民政局、农业局、工商局)

积极探索大中专院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在职创业、离岗创业的有关政策。对经原单位同意离岗创业的,可在3年内保留人事关系,与原单位其他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职称评聘、岗位等级晋升和社会保险等方面的权利。原单位应当根据专业技术人员创业的实际情况,与其签订或变更聘用合同,明确权利义务。(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教育局、科技局)

(七)积极开展优秀创业项目评选。每年评选一批具有支持带动就业能力强、有成长潜力的初创小微企业及新型产业入选市优秀创业项目,对入选市级优秀创业项目的企业由市组织专家进行评定,根据企业发展前景和带动就业规模,给予1万元至8万元的资金补助。(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教育局、工业和信息化委、科技局)

(八) 进一步强化创业培训,增强培训实效。做好大中专学生、退役军人、返乡农民工及其他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的创业培训工作,每年开展创业培训不少于5000人,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培训补贴。建立创业咨询队伍,组建创业咨询专家团,免费为创业者提供咨询指导服务。(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教育局、财政局、农业局、民政局)

(九)加强创业创新公共平台建设,增强创业孵化效应。每年创建和认定一批以农民工、大学生、退役士兵等群体为主体和以电子商务、现代农业、物流商务等业态为特色的创业孵化基地。制定创业孵化基地(平台)认定管理办法。对经过验收并达到规定标准的各类创业孵化基地(平台),按规定给予优惠政策扶持,对达到县级标准的,由所在县(市、区)给予一次性奖补;达到市级标准的,市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教育局、财政局、科技局、商务局、发展改革委、农业局)

(十)加大对创业投融资的服务力度。将小额担保贷款调整为创业担保贷款,市、县(市、区)两级小额贷款担保中心统一更名为创业贷款担保中心。大力支持大中专学生、退役军人、返乡创业农民工及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各类人员自主创业,贷款最高额度统一调整为10万元。进一步简化办理手续,降低门槛,加大对大学生创业担保贷款的发放力度,力争每年支持大学生创业不少于1000人。各县(市、区)财政要预算安排创业贷款担保基金,支持大中专学生自主创业。(责任单位:人行周口市中心支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教育局、民政局、农业局、编办)

注重发展风险投资、创业投资、天使投资,采取市场机制,引导各类社会资金和金融资本支持创业活动,扩大创业投资规模,支持带动就业能力强、有成长潜力的初创小微企业及新兴产业领域早中期、初创期企业发展。(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委、科技局、人行周口市中心支行)

进一步完善失业保险基金补充创业贷款担保基金的操作办法,在坚持财政筹集担保基金主渠道、保证失业保险待遇正常支付的前提下,我市每年可按需借用部分失业保险基金补充创业贷款担保基金。(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十一)落实扶持政策,积极引导农村劳动力创业。将农民工纳入创业扶持政策范围,鼓励有技能和经营能力的农村劳动力积极创办农产品加工、休闲农业、乡村旅游、农村服务业等劳动密集型产业项目。引导和鼓励农民工利用闲置土地、厂房、镇村边角地、农村撤并的中小学校舍等进行创业。加快建设农民工返乡创业园,引导农民工进入园区创业,落实创业孵化政策。金融机构要改进金融服务,加大对农民工创业的信贷支持力度,积极探索建立农民工诚信台账和信息库,对经营正常、信誉较好的农民工可直接给予信用贷款。支持农民网上创业,大力发展“互联网 ”。各类创业服务机构要及时为农民工提供项目信息、开业指导、创业担保、政策咨询等服务,提高其创业能力,帮助其通过创业实现就业。(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商务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农业局、扶贫办、团市委、工商联、人行周口市中心支行)

(十二)营造良好创业氛围。充分发挥市场主体优势,积极开展面向各类群体的创业帮扶活动,组织开展创业训练营、创新创业大赛、创业大讲堂、创新成果和创业项目展示推介等活动,树立一批创业典型,营造崇尚创业、褒奖成功、宽容失败的良好创业氛围。继续推进创业型城市试点创建工作,完善创建工作方案,强化责任和考核工作,探索全民创业新模式。(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科技局、财政局)

(十三)推动创业服务业发展。充分利用市场推动创业的力量,大力发展各类创业服务业。把创业服务业纳入生产性服务业扶持范围,按照《周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周政〔2014〕 32号)精神,优先给予政策资金扶持,进一步提高我市创业服务水平。(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科技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

建立全市统一的创业项目库,定期征集发布创业项目,对入选市创业项目库的创业项目和被创业者采用的创业项目,按规定给予补贴。各类创业孵化平台、创业服务机构(不包括已经纳入财政预算的公共服务机构)为创业人员提供创业辅导服务、融资服务的,可给予辅导服务和融资服务补贴。(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教育局、科技局、财政局、人行周口市中心支行)

三、统筹做好以高校毕业生为重点的各类群体就业工作

(十四)全力以赴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继续把高校毕业生就业摆在就业工作首位,政府每年购买一批教育、卫生、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社会救助、住房保障、社会工作、残疾人服务、养老服务、农技推广等街道(乡镇)、社区(村)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岗位用于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健全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服务保障机制,提高公务员定向招录比例,完善工资待遇进一步向基层倾斜的办法,鼓励毕业生到乡镇特别是困难乡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对高校毕业生到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县级以下(不含县级)基层单位就业、服务3年(含3年)以上的,服务期满考核合格,按规定给予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申报职称时,免职称外语考试。鼓励到中小企业就业,对小微企业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1年社会保险补贴。规范就业见习管理,提高见习质量,落实、完善见习补贴政策,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见习单位,将补贴标准从70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1000元。将求职补贴调整为求职创业补贴,对象范围扩展到已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对毕业年度或毕业两年内的高校毕业生申报从事灵活就业的,按规定纳入各项社会保险,市、县(市、区)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提供人事、劳动保障代理服务。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可参照高校毕业生享受相关就业补贴政策。建立健全国有企业招聘应届高校毕业生信息公开发布制度(涉密等特殊岗位除外),央企驻周分公司自行组织招聘以及我市各级国有企业组织招聘时实行招聘信息公开,招聘信息应同时通过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网站发布,并对拟聘人员予以公示。(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工业和信息化委、财政局、农业局、教育局、国资局、卫计委、民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局、残联、扶贫办、工商联、人行周口市中心支行)

(十五)加强对就业困难群体的就业援助。建立就业困难人员实名制动态管理和工作保障制度,形成对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动态管理和针对性帮扶工作机制。落实就业援助政策,建立健全就业援助长效工作机制,开展就业困难群体就业援助专项活动,开发公益性岗位,鼓励企事业单位提供适合残疾人等就业困难人员的岗位,促进就业困难人员实现稳定就业,确保零就业家庭动态为零。继续做好妇女、少数民族、失地农民等群体的就业工作。开展充分就业县(市、区)和充分就业街道(乡镇)认定工作,开展充分就业社区创建活动,进一步完善创建标准和考核评估办法,推进就业援助工作精细化、长效化。(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民政局、残联)

(十六)切实做好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加快城乡统筹,建立健全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的制度,消除劳动者就业的城乡差别和就业歧视,创造公平就业环境。结合新型城镇化建设,着力发展小微企业、农产品加工业和休闲农业,依托产业集聚区建设,引导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就业,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围绕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在推进农村劳动力进城务工和稳定转移就业过程中,主动与周口籍农民工相对集中的省外城市建立市际协调联系机制,为转移就业农民工提供跟踪服务。积极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工作,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就业失业登记范围,实行相应的就业扶持政策。(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公安局、教育局、卫计委、团市委、市妇联、残联)

四、创新机制和手段,提升就业创业服务水平

(十七)进一步强化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功能。依法理顺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财政供给体制,切实将市、县两级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和县级以下(不含县级)基层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平台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进一步加强乡镇(街道)基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逐步推进基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平台向村(社区)延伸,重点实施基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工程,推进基层公共服务平台制度化、专业化、标准化和信息化。(责任单位:市编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十八)加快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信息化建设。以完善服务、规范管理、健全功能、提高效率为目标,以数据向上集中、服务向下延伸、网络到边到底为指导,加快推进市、县、乡三级使用全省统一的就业信息管理系统,并向村级延伸,实现对全市就业服务管理和人力资源状况的动态监测。做好就业创业信息统计和数据分析,推动政府、社会协同提升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水平。(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教育局、财政局)

(十九) 加快推进人力资源市场体系建设。积极推进劳动力市场体制改革,建立统一、规范、灵活的人力资源市场,规范发展人事代理、人才推荐、人员培训、劳务派遣等人力资源服务。推进人力资源服务创新,发挥培育、孵化、展示、交易的平台功能作用,提升服务供给能力和水平。(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工业和信息化委、公安局、国资局)

(二十)健全面向城乡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加强职业技能培训能力建设,统筹利用各类职业培训资源,建立以职业院校、企业和各类职业培训机构为载体的职业培训体系,大力开展农民工职业技能提升培训、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困难企业职工在岗技能提升培训和轮岗培训、增强其就业和职业转换能力。加大对新型职业农民的培养力度。改进培训方式,重点支持订单培训、定向培训、定岗培训和新型学徒制培训及企业岗前培训。合理确定职业培训补贴标准,将农村劳动力引导性培训和新成长劳动力职业素质培训列入培训补贴范围。(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农业局、民政局、教育局、扶贫办、残联、总工会、团市委、妇联、财政局、市委宣传部) 

(二十一)健全和完善失业保险、社会救助与就业的联动机制。对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和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实现就业或自主创业的,在核算其家庭收入时,可扣减必要的就业成本。探索建立失业保险金标准与缴费基数挂钩的激励约束机制。用人单位招用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根据招用人数和合同期限给予每人不超过6个月当地失业保险金标准的就业安置补助,就业安置补助由失业保险基金列支。(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民政局)

(二十二)完善就业失业登记办法。将就业失业登记证名称调整为就业创业证,作为劳动者享受公共就业服务、就业扶持政策和申领失业保险待遇的凭证,免费发放。已发放的原就业失业登记证继续有效,不再统一更换。(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二十三)健全就业创业统计监测体系。完善就业创业统计口径和统计调查方法,建立健全就业实名制就业数据库和考核机制,依托省就业失业登记管理信息系统做好就业实名制的落实工作,确保就业数据全面真实。市、县(市、区)财政部门要把就业创业统计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五、进一步强化政府促进就业创业的责任

(二十四)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要加强对就业创业工作的领导,健全就业创业工作协调机制,形成政府牵头、各司其职、密切协作、共同推动的工作机制。进一步发挥市就业、创业工作领导小组作用,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搞好协调配合,形成促进就业创业工作合力,共同推动就业创业工作。(责任单位:市就业、创业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二十五)建立健全目标责任制。各县(市、区)要将就业创业工作纳入政绩考核内容,进一步细化目标任务、政策落实、就业创业服务、资金使用与投入、群众满意度等指标,提高权重,层层分解,落实到位。对在就业创业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市和县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对不履行促进就业职责,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要问责当地政府有关负责人及具体责任人。(责任单位:市就业、创业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二十六)加大资金保障力度。各级政府要结合上级就业创业资金补助情况,在年度预算中合理安排专项资金,确保地方筹集的资金足额到位。将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单列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指导服务支出条目,切实保障各项就业创业服务工作开展所需经费。将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及高校开展的招聘会、创业大赛等各类专项服务活动所需经费,以及创业型城市创建、充分就业社区创建、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人员培训、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信息化建设等费用纳入就业专项资金补贴范围,以保障各项就业创业工作正常开展。(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教育局)

(二十七)加强宣传和舆论引导。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不断加强就业宣传和舆论引导,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加大对就业政策和就业工作的宣传力度,大力宣传先进典型和经验做法,引导各类劳动者转变观念,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弘扬劳动光荣、技能宝贵、创造伟大的时代风尚。(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2016年5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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