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人民政府 关于做好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

发文机关 周口市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16-10-11
发文字号 周政 〔2016〕 57号 发布日期 2016-10-19

周口市人民政府

关于做好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

周政 〔2016〕 5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文化厅等部门关于做好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16〕68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推动政府职能转变,创新公共文化产品和服务供给方式,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提高公共文化服务质量和资金使用效率,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推动公共文化服务社会化发展,构建多层次、多方式的公共文化服务供给体系,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公共文化服务供给机制,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方便、快捷、优质、高效的公共文化服务。

(二)基本原则

1.坚持正确导向,发挥引领作用。以人为本,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将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与培育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结合、与传承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相融合,充分发挥文化引领风尚、教育人民、服务社会和推动发展的积极作用。

2.突出政府主导,完善政策体系。加强对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的组织领导、政策支持、财政投入和监督管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坚持与文化事业单位改革相衔接,坚持与完善文化管理体制相衔接,完善操作性强的政策规范。

3.培育市场主体,丰富服务供给。进一步发挥市场在文化资源配置中的积极作用,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与培育社会化公共文化服务力量相结合,规范和引导社会组织健康发展,逐步构建多层次和多方式的公共文化服务供给体系。

4.立足群众需求,创新购买方式。以满足人民群众基本公共文化需求为目标,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不断创新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模式,建立“自下而上、以需定供”的互动式和菜单式服务方式,推动公共文化服务供给与人民群众日益丰富的文化需求有效对接。

5.规范管理程序,注重服务实效。按照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建立健全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工作机制,规范购买流程,稳步有序推进相关工作。坚持风险和责任对等的原则,规范政府和社会力量合作关系,严格价格管理。加强绩效管理,完善群众评价和反馈机制,切实提高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6.优先本土服务,发展民族文化。为推动周口传统文化的传承与发展,优先购买具有周口地域特色的公共文化产品和服务。

(三)工作目标

到2020年,全市建立比较完善的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制度,形成与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公共文化服务资源配置机制和供给机制,社会力量参与和提供公共文化服务的氛围更加浓厚,公共文化服务内容日益丰富,公共文化服务质量和效率显著提高。

二、主要内容

(一)购买主体

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主体是承担提供公共文化与体育服务的各级行政机关。纳入行政编制管理范围且经费由财政负担的文化与体育群团组织,也可根据实际需要,通过购买服务方式提供公共文化服务。

(二)承接主体

承接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主体主要为具备提供公共文化服务能力、且依法在登记管理部门登记或或国家政策规定的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和符合条件的事业单位,以及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和拟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内容、特点,明确具体条件,秉持公开、公平、公正的遴选原则,科学选定承接主体。

(三)承接主体应当具备的条件

1.依法设立,能够独立承担民事法律责任;

2.具备提供公共文化服务所必需的设施、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

3.具有健全的内部治理结构、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   

4.具有良好的社会和商业信誉;

5.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的良好记录;

6.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记录,在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中无违反合同行为,未受到登记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政府部门行政处罚,且通过年检或资质审查合格;

7.符合国家有关政事分开、政社分开、政企分开的要求;  8.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以及购买公共文化服务项目要求的其他条件。

(四)购买内容

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内容为符合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健康向上的,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公共文化服务,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并主动向社会公开。主要包括:

1.公益性文化体育产品的创作与传播;

2.公益性文化体育服务活动的组织与承办;

3.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与民族民间传统体育的保护、传承与展示;

4.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运营和管理;

5.民办文化体育机构提供的免费或低收费服务;

(五)制定购买目录

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市财政局、市体育局要根据国办发〔2015〕37号和豫政办〔2015〕6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公共文化服务需求状况和财政预算安排情况,制定面向全市的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目录,各县(市、区)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购买目录,并根据实施情况及时进行动态调整。

(六)建立信息公开制度

购买主体要在年度部门预算资金范围内编制年度购买公共文化服务计划,并建立信息公开机制,及时将购买的服务项目、服务标准、服务要求、服务内容、预算安排、绩效评价结果等信息向社会公开,提高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

(七)完善购买机制

各地要建立健全方式灵活、程序规范、标准明确、结果评价、动态调整的购买机制。结合公共文化服务的具体内容、特点和地方实际,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等方式确定承接主体,采取购买、委托、租赁、特许经营、战略合作等各种合同方式。建立以项目选定、信息发布、组织采购、项目监管、绩效评价为主要内容的规范化购买流程。根据所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特点,分类制定内容明确、操作性强、便于考核的公共文化服务标准,方便承接主体掌握,便于购买主体监管。加强对服务提供全过程的跟踪监管和对服务成果的检查验收,检查验收结果应结合服务对象满意度调查,作为付款的重要依据。建立购买价格或财政补贴的动态调整机制,根据承接主体服务内容和质量,合理确定价格,避免获取暴利。

(八)提供资金保障

购买公共文化服务所需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逐步加大现有财政资金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投入力度。对新增的公共文化服务内容,凡适于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实现的,原则上都要通过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方式实施。

(九)健全监管机制

加强对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政府购买的法律监督、行政监督、审计监督、纪检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制度,完善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管体系,严格遵守相关财政财务管理规定,确保购买行为公开透明、规范有效,坚决遏制和预防腐败现象。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资金的监管,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加强监督,文化、体育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将承接政府购买服务行为纳入监管体系。购买主体与承接主体应按照权责明确、规范高效的原则签订合同,严格遵照合同约定,避免出现行政干预行为。购买主体应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按规定公开购买服务的相关信息,自觉接受审计监督、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承接主体应主动接受购买主体的监管,健全财务报告制度,严格按照服务合同履行服务任务,保证服务数量、质量和效果,严禁服务转包行为。

(十)加强绩效评价

根据所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特点,分类制定内容明确、操作性强、便于考核的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并制定相应的购买公共文化服务项目绩效评价实施办法,建立由购买主体、公共文化服务对象以及第三方共同参与的绩效评价综合评审机制。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年度编制购买公共文化服务预算和选择承接主体的重要参考依据。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协调沟通。

各地要建立健全政府统一领导,文化、财政、体育部门负责,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文化、财政、体育部门要密切配合,协调沟通,整合资源,共同研究有关重要事项,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统筹推进相关工作。

(二)注重宣传引导,提高服务意识。

各级文化、体育主管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广泛宣传实施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的重要意义、主要内容、政策措施和流程安排,精心做好政策解读,加强正面舆论引导,主动回应社会关切,充分调动社会参与的积极性,为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三)严格监督管理,建全监管机制。

建立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信用档案。在购买服务实施过程中,发现承接主体不符合资质要求、歪曲服务主旨、弄虚作假、冒领财政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记入信用档案,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对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禁止再次参与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

附件:《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目录》

2016年10月11日  

附  件

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目录

一、公益性文化体育产品的创作与传播

(一)公益性舞台艺术作品的创作、演出与宣传。

(二)公益性广播影视作品的制作、宣传与发行。

(三)公益性出版物的编辑、印刷、复制与发行。

(四)公益性数字文化产品的制作与传播。

(五)公益性广告的制作与传播。

(六)公益性少数民族文化产品的创作、译制与传播。

(七)全民健身和公益性运动训练竞赛的宣传与推广。

(八)面向特殊群体的公益性文化体育产品的创作与传播。

(九)其他公益性文化体育产品的创作与传播。

二、公益性文化体育活动的组织与承办

(一)公益性文化艺术活动(含戏曲)的组织与承办。

(二)公益性电影放映活动的组织与承办。

(三)全民阅读活动的组织与承办。

(四)公益性文化艺术培训(含讲座)的组织与承办。

(五)公益性体育竞赛活动的组织与承办。

(六)全民健身活动的组织与承办。

(七)公益性体育培训、健身指导、国民体质监测与体育锻炼标准测验达标活动的组织与承办。

(八)公益性青少年体育活动的组织与承办。

(九)面向特殊群体的公益性文化体育活动的组织与承办。

(十)其他公益性文化体育活动的组织与承办。

三、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与民族民间传统体育的保护、传承与展示

(一)文化遗产保护、传承与展示。

(二)优秀民间文化艺术的普及推广与交流展示。

(三)民族民间传统体育项目的保护、传承与展示。

(四)其他优秀传统文化和传统体育的保护、传承与展示。

四、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运营和管理

(一)公共图书馆(室)、文化馆(站)、村(社区)综合文化服务中心(含农家书屋)等运营和管理。

(二)公共美术馆、博物馆、纪念馆等运营和管理。

(三)公共剧场(院)等运营和管理。

(四)广播电视村村通、户户通等接收设备的维修维护。

(五)公共电子阅览室、数字农家书屋等公共数字文化设施的运营和管理。

(六)面向特殊群体提供的有线电视免费或低收费服务。

(七)公共体育设施、户外营地的运营和管理。

(八)公共体育健身器材的维修维护和监管。

(九)其他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运营和管理。

五、民办文化体育机构提供的免费或低收费服务

(一)民办图书馆、美术馆、博物馆、纪念馆等面向社会提供的免费或低收费服务。

(二)民办演艺机构面向社会提供的免费或低票价演出。

(三)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面向社会提供的免费或低收费上网服务。

(四)民办农村(社区)文化服务中心(含书屋)、乡镇电影院面向社会提供的免费或低收费服务。

(五)民办体育场馆设施、民办健身机构面向社会提供的免费或低收费服务。

(六)其他民办文化体育机构面向社会提供的免费或低收费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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