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 | 周口市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 2017-05-10 |
发文字号 | 周政 〔2017〕 29号 | 发布日期 | 2017-05-15 |
周口市人民政府
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通知
周政 〔2017〕 2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开发区、东新区、港口物流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国发〔2016〕39号)精神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通知》(豫政〔2016〕82号)要求,切实保障建设工程防雷安全,现就我市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落实改革要求,强化防雷管理
(一)将气象部门承担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许可,整合纳入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竣工验收备案,统一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监管。
(二)取消气象部门对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单位资质许可;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防雷的设计、施工,可由取得相应建设、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水利、电力、通信等专业工程设计、施工资质的单位承担。
(三)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易发区内的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以及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仍由气象部门负责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许可。
(四)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水利、电力、通信等专业建设工程防雷管理,由各专业部门负责。各级气象部门不再受理上述专业建设工程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许可申请。
(五)规范防雷检测行为。从事防雷检测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省级气象主管机构颁发的防雷装置检测资质,从事电力、通信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具有审批权限的气象主管部门和电力或通信主管部门共同颁发的防雷装置检测资质。
(六)降低防雷装置检测单位准入门槛。全面开放防雷装置检测市场,允许企事业单位申请防雷检测资质,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合法参与防雷技术服务,促进防雷减灾服务市场健康发展。
二、明确工作职责,强化协作配合
(一)气象部门要加强对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管理,做好雷电监测、预报预警、雷电灾害调查鉴定、防雷科普宣传和雷电灾害防御技术研究,划分雷电易发区域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并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可能遭受雷击的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安装的雷电防护装置的检测工作。
(二)各相关部门要建立健全建设工程防雷联合监管工作机制,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的原则,切实履行建设工程防雷监管职责。要采取有效措施,明确和落实建设工程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单位以及业主单位等在防雷工程质量安全方面的主体责任。要加强沟通协调和相互配合,会同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将防雷安全监管工作纳入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及考核范畴,加强防雷安全事中事后监管。
(三)市、县防雷专业机构(防雷减灾中心)作为政府依法履行防雷监管职责、落实雷电灾害防御属地责任的科技支撑单位,要依法履职,切实承担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技术支撑工作,依法委托资质单位开展防雷装置安全检测,充分发挥在防雷安全应急处置、雷电灾害事故调查鉴定、科普宣传等方面的保障作用,有效遏制重特大雷电灾害事故。
(四)建设工程业主单位作为建设工程防雷装置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应做好建设工程防雷装置建设的组织和管理,切实开展防雷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建立健全防雷装置定期检测制度,严禁委托无资质、超资质、租借资质、挂靠资质检测单位进行防雷装置检测。
(五)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的防雷装置必须与主体建设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防雷工程设计图纸应符合《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的要求,并由合法审查机构严格按照防雷工程相关标准规范进行审查。防雷装置竣工验收应按相关规定要求进行,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委托取得相应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单位出具防雷装置检测报告,验收不合格的,不予备案,不得投入使用。大型建设工程、重点工程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化学品、危爆、易燃易爆物品的建设项目,以及需要进行防雷安全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雷电灾害风险评估等安全技术论证。
(六)投入使用后的防雷装置依法实行定期检测制度。防雷装置应当每年检测一次,对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场所的防雷装置应当每半年检测一次,对在检测中发现防雷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通知被检测单位进行整改。雷电灾害防御组织管理部门应会同相关监管部门,加强对防雷装置安全隐患的排查与治理工作。
(七)雷电灾害发生后,受灾单位应当迅速实施应急预案,并立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及气象、安监和相关监管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接获雷灾事故报告后,气象部门应当会同安监和相关监管部门及时组织开展雷灾调查,形成调查鉴定意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阻挠雷电灾害调查鉴定工作。
三、加强组织领导,强化政策保障
(一)各级政府要继续依法履行防雷监管职责,全面落实雷电灾害防御属地管理责任,并将防雷安全纳入安全生产监管考核体系,督促有关部门开展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确保本地区防雷安全。
(二)市气象局、住房城乡建设局要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建设工程防雷管理工作机制,加强指导协调和相互配合,按照国家标准规范,研究解决防雷管理中的重大问题,优化审批流程,规范中介服务行为。
(三)各级政府要从保障防雷安全大局出发,建立健全政府财政投入保障机制,将防雷减灾安全监管等经费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纳入财政预算,并将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的“防雷装置设计技术评价”和“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防雷装置检测”两项技术服务列入各级政府购买服务目录。审批部门在审批过程中委托开展的技术性服务活动,其委托费用由审批部门支付并纳入部门预算。
(四)做好防雷许可整合后的工作衔接。各级气象部门与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要求完成交接工作,气象部门必须做好过渡期内防雷行政审批和防雷安全监管工作,交接工作完成前已受理的建设工程防雷许可项目的防雷装置设计评价、施工监审和防雷装置检测等技术服务工作仍由原市、县防雷专业机构(防雷减灾中心)负责。在完成相关交接工作时,要确保各项新建建筑物防雷跟踪检测技术服务不脱节,确保民生安全。
2017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