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周口市封停自备水井实施方案的 通 知

发文机关 周口市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17-06-15
发文字号 周政 〔2017〕 35号 发布日期 2017-07-04

周口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周口市封停自备水井实施方案的

通 知

周政 〔2017〕 3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开发区、东新区、港口物流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周口市封停自备水井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6月15日        

周口市封停自备水井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实施意见》(豫政〔2013〕69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碧水工程行动计划(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豫政〔2015〕86号)精神,进一步推进我市封停自备水井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历次全会精神为指导,以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为引领,以保护水环境质量为核心,以水资源配置、节约和保护为重点,以保障水生态环境安全为目标,坚持分级负责、多部门协作工作思路,封停城区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自备水井,实现地下水资源合理开发、有效保护、科学管理和持续利用。

二、目标任务

(一)2017年,凡是在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自备水井一律封停。有特殊用途并经市封停自备水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封井办)批准同意保留的除外。

(二)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自备水井,经市封井办批准后可予以保留,但必须依法办理取水许可和其它手续,严格监管。

1.地下水观测井;

2.城区应急避难场所的备用井;

3.城市消防用井;

4.地暖空调服务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的空调用井;

5.企业生产有特殊水质要求的生产自备水井(须有关单位的证明);

6.城市公共供水企业的备用水源井。

(三)供水设备完好、水质合格、具有良好补源条件和保留价值的自备水井,经市封井办批准,可作为应急供水水源进行封存,但要登记造册。需临时启用时,应报经市封井办批准。

(四)在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外的自备水井要在市封井办备案,依法定程序进行严格论证、审批,并随着公共供水管网覆盖适时封停。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市政府成立市封停自备水井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市长任组长,分管城管、水利工作的副市长任副组长,分管副秘书长、市政府法制办、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水利局、市卫计委、市民宗委、市城管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地税局、周口水文水资源勘测局、周口供电公司主要负责同志和市公安局、市中级人民法院分管负责同志及各县(市、区)政府、市经济开发区、东新区、港口物流产业集聚区管委会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水利局,市水利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经济开发区、东新区、港口物流产业集聚区管委会是封井工作的责任主体,要把封停自备水井工作纳入重要工作日程,成立相应领导组织,并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封井实施细则,负责落实好本辖区内的封井工作。各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系统内封井工作的监督落实。

(二)明确分工,各负其责。水利、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部门加强配合,密切协作,搞好政策制定和督导检查;财政部门负责建立封井工作配套财政奖励机制,落实封井工作所需经费;公安部门负责封井现场秩序维护,对拒不配合摸底调查、阻挠或暴力对抗封井工作的,要依法严肃处理;供电部门负责封停自备水井期间的电力管制工作;供水企业主管部门负责城市供水管网的接入工作,提高供水质量,提供优质服务,做到先供后封,确保供水安全;环保、国土、卫生、工信、工商、税务、质监等部门要提供有关信息,必要时进行联合执法检查,运用综合执法手段,强力推进封井工作。

(三)保障投入,合理分担。封停自备水井所需的普查、宣传、鉴定等费用由市县财政负担,从各级征收的水资源费中列支,专项使用,供水企业应承担部分封井费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已到达小区红线,尚未接通公共水源的自备水井用户,需要纳入居民生活用水一户一表改造,根据《周口城市供水管理办法》规定,小区管网产权归业主共有,改造费用由产权人承担。

(四)建立机制,明确奖惩。凡是在规定时限内封停的取用水户,各地可以给予政策优惠或奖励。未在规定时限内封停自备水井的取用水户,要依法予以强制封停,不应再享受优惠或奖励,并依法承担封井费用。市封井办定期排出名次,通报进度,并在新闻媒体上发布。

(五)联合验收,保证封停。封井结束后,由各级封井办组织验收,并填写封停自备水井验收证书,由验收组成员、封井组成员和取用水户共同签字后存档备案。

(六)强化监管,确保长效。各责任主体要加强自备水井封停后的监督管理工作,对擅自启用已封停自备水井的取用水户,以及新发现的自备水井,要依法依规予以查处,严肃追究责任,确保恢复到封停后状态。需临时启用时,应报经市封井办批准备案后方可启用。

(七)宣传发动,营造氛围。各级各部门要加强宣传,通过发布通告、悬挂横幅、张贴标语、手机短信、户外视窗、广播电视等多种形式,大力宣传封停自备水井的重要意义和要求,争取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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