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周口市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机关 周口市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17-08-31
发文字号 周政〔2017〕47号 发布日期 2017-08-31

周口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周口市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

通知

周政〔2017〕4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开发区、东新区、港口物流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周口市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8月31日

周口市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盐业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5号)、《河南省盐业体制改革方案》(豫政〔2016〕8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坚持和完善食盐专营制度,以确保食盐质量安全和供应安全为核心,以加快盐业体制机制创新为目标,坚持依法治盐,健全食盐储备体系,严格市场监管,建立竞争有序、监管到位的市场秩序,加快形成符合国家要求,体现周口特点的盐业管理经营体制,保证盐业健康有序发展。

(二)基本原则。

1.坚持食盐安全原则。完善食盐管理体制和监管机制,规范食盐质量监测,建立健全食盐质量追溯诚信制度,加快食盐储备体系建设,改进工业盐管理,确保全市食盐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确保碘盐精准供应,维护全市人民食盐安全和身体健康。

2.坚持创新发展原则。鼓励产销一体,通过兼并重组等方式,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深化企业改革,转换经营机制,大力发展多种经营和非盐经济,减少经营环节,降低运行成本,提高市场竞争力。

3.坚持统筹兼顾原则。统筹协调各项改革措施,放管并重,突出重点,分步实施,确保改革稳妥推进。保证各项改革措施落实到位,做到确保食盐安全和激发市场活力有机结合。

4.坚持依法治盐原则。坚持和完善食盐专营制度,明确划分各相关部门职责,建立部门联动机制,创新市场管理方式,履行依法治盐职能,保障食盐供应有序、价格稳定。

二、完善食盐专营制度,构建全新盐业管理体制和市场监管机制

(三)完善食盐定点生产制度。以现有食盐定点生产企业数量为上限,不再核准新增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确保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只减不增。食盐定点生产企业不得擅自增加新的食盐生产场所,不得变相增加食盐定点生产企业。鼓励食盐生产与批发企业产销一体。鼓励社会资本进入食盐生产领域,与现有定点生产企业进行合作。(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委牵头,市工商局、市盐业局配合)

(四)完善食盐批发环节专营制度。以现有食盐批发企业数量为上限,不再核准新增或变相增加食盐批发企业,确保食盐批发企业只减不增。充分发挥食盐批发企业主渠道作用,其他各类商品流通企业不得从事食盐批发业务。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进入销售领域要委托具有食盐批发资质的食盐批发企业进行销售,不得自行设置代转批环节。食盐批发企业一律取消食盐代转批中间环节,直达零售终端。(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委牵头,市工商局、市盐业局配合)

(五)完善食盐专业化监管体制。推进食盐安全监管体制改革,剥离食盐批发企业承担的行政管理职能,加快构建符合我市实际的盐业管理体制和市场监管机制。

1.自2017年1月1日启动盐业体制改革到新的监管体制建成前,盐业监管体制维持不变。各级盐业主管机构继续履行盐业行政管理和市场监管职能,期间人员和工作费用由各级财政以适当方式予以保障。

2.根据《河南省盐业体制改革方案》要求及我市盐业市场监管需要,加快实施我市盐业管销分离。按照“政企分开、政事分开”原则,实行盐业行政管理和执法职能分开,市盐业局承担的盐业行政管理职能划入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加强和完善市盐业局的执法职能,加大盐业市场执法监督力度。市工业和信息化委是市政府盐业主管机构,做好深化全市盐业体制改革、盐业行政管理和推动加强盐业市场执法监督工作。

3.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市、县两级盐业市场的监管由市、县两级政府负总责,依据盐业体制改革的相关要求,建立符合当地实际的监管体制,确保食盐市场稳定和安全。市、县两级盐业主管机构与公安、司法、卫生计生、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协作,依法加强食盐安全监管。

4.建设食盐电子追溯体系,实现食盐来源可追溯、流向可查询、风险可防范、责任可追究的食盐安全保障机制。(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编办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卫计委、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畜牧局、市盐业局配合)

三、全面开展盐业综合改革,建立食盐储备体系

(六)改革食盐生产批发区域限制。取消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只能销售给指定批发企业的规定,允许生产企业进入流通和销售领域,自主确定生产销售数量并建立销售渠道,以自有品牌开展跨区域经营。有关部门要对其经营资质、盐品质量、经营行为等进行监督和检查,坚决打击违背盐业体制改革方案规定的营销行为。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省外省级食盐批发企业进入我市销售领域的,市、县两级食盐批发企业可根据省盐务局备案的供应目录,自主选择购进并在全省范围内销售。鼓励食盐批发企业依托现有营销网络发展电子商务,采取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等现代流通方式,开展综合性商品流通业务。(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商务局牵头,市工商局、市公安局、市盐业局配合)

(七)改革食盐政府定价机制。自2017年1月1日起,放开食盐出厂、批发和零售价格,由市场自主调节。市、县两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食盐零售价格的市场监测,配合盐业主管机构采取措施,保持价格基本稳定。特殊情况下可依法采取价格干预或其他紧急措施,防止普通食盐价格异常波动。(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委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盐业局配合)

(八)建立工业盐生产销售制度。根据河南省工业盐管理办法,市盐业局负责加强工业盐生产环节质量监管。上市的工业盐必须符合国家工业盐质量标准,包装应符合相关规定和标准,标识真实、准确、便于识别。不得利用工业盐外包装包装含碘盐产品进行销售,杜绝工业盐流入食盐市场。(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委牵头,市盐业局、市质监局、市工商局、市公安局配合)

(九)完善食盐储备体系。建立完善由政府储备和企业社会责任储备组成的全社会食盐储备体系,确保政府储备不低于1个月食盐消费量,食盐批发和生产企业储备不低于1个月的平均销售量。按照《河南省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要求,在2017年1月1日前由市盐业局负责完成3800吨政府食盐储备,并督导有关方面确保落实3800吨社会储备,其中政府食盐储备所需贷款贴息、管理费用支出,由市财政予以安排,确保储备到位。2017年建立全市食盐政府分级储备制度,在3800吨总量不变的前提下,合理确定市、县两级食盐储备量。各县(市、区)食盐批发企业要保障1个月销售量的食盐储备,可依托现有食盐批发企业仓储能力,也可以选择具备条件的食盐生产企业实施动态储备。市、县两级盐业主管机构按照国家要求和标准加强监督管理,建立动态即时监控制度,定期抽查食盐储备情况,确保食盐储备安全。(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委牵头,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盐业局配合)

四、规范食盐管理制度,保障全市食盐市场稳定

(十)加快信用监督体系建设。全面加强对食盐生产、流通、使用全过程的信用监督体系建设。市、县两级盐业主管机构要会同相关部门,建立食盐生产、批发企业、零售网点及使用单位企业负责人及其高管人员信用记录、公示、联合惩戒制度,以及进入食盐生产与批发领域的社会资本的信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信息公示制度,将我市食盐生产和批发企业、零售网点、食品加工业和餐饮用盐企业(摊点)、工业盐和高含盐制品以及其他非食盐产品生产经营企业及个人信用记录上报省盐务局备案,由省盐务局统一纳入“信用河南”公示系统。拟引入社会资本的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食盐批发企业要履行进入前信用信息公示程序,有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社会资本不得进入食盐生产和批发领域。(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委牵头,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畜牧局、市盐业局配合)

(十一)加强科学补碘工作。充分发挥食盐生产、批发企业的保障供应作用,有效拓宽碘盐供应渠道,同时满足特定人群的非碘盐消费需求,确保合格碘盐覆盖率在90%以上。为防止碘挥发和食盐污染,居民和餐饮食用碘盐一律供应小包装食盐,禁止散装食盐上市销售,确保食盐精准供应。卫生计生部门负责划定碘缺乏地区范围,做好动态监控工作,为及时调整碘缺乏病贫困帮扶范围提供依据。积极做好科学补碘宣传教育工作,发展改革、教育、卫生计生、盐业等部门要完善与媒体宣传联动机制,提高孕妇、儿童和碘缺乏地区群众科学补碘意识。(责任单位:市卫计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盐业局配合)

(十二)加强应急机制建设。市、县两级盐业主管机构要高度关注盐业市场动态,会同发展改革、物价主管部门研究制定食盐供应应急预案,并向本级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备案。紧急突发情况下,由盐业主管机构按照应急预案规定,采取投放政府储备、调运企业社会责任储备、价格干预等措施,确保食盐市场稳定。(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委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盐业局配合)

(十三)推动盐业企业做优做强。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市、县两级政府负责推进本级盐业企业改革工作,完善支持政策,加快公司制、股份制改造,健全现代企业制度,妥善分流安置富余人员,实现产权多元、体制创新、机制转换、充满活力。坚持市场化运作原则,以资产为纽带,以提高整体市场竞争力为核心,实施生产销售资源整合,组建盐业产销联盟。依托全省盐行业全产业链大宗电子交易平台,实施“互联网盐业”战略。(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委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国资局、市盐业局配合)

(十四)加强政策支持。深入推进盐业企业内部改革,加快兼并重组、推动结构调整,实现企业提质增效。综合运用财政等支持政策促进食盐批发企业减轻负担、降低运行成本,加快盐业企业发展。对2018年达不到国家食盐批发企业标准、不具备发证条件、资不抵债的食盐批发企业,市、县两级政府要明确责任,按照属地管理,提前积极谋划各项应对措施,切实做好盐业破产企业人员安置与清产核资工作。市、县两级政府要积极落实好盐业改革过程中事业编制人员的身份核准、企业人员的分流安置工作,要将盐业改革纳入本级政府国企改革实施范围,要落实国有盐业企业兼并重组整合涉及的资产评估增值、土地变更登记和国有资产无偿划转等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国资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牵头,市编办、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盐业局配合)

五、落实工作责任,保证盐业体制改革顺利实施

(十五)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国资局、市政府法制办、市编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卫计委、市工商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公安局、市畜牧局、市盐业局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全市盐业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协调推进全市盐业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工业和信息化委。

(十六)落实工作责任。各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履行改革责任,落实改革任务,抓紧完善配套政策体系。对涉及多个部门的工作,按照“谁牵头、谁负责”的原则,明确各部门的监管责任,妥善处理各部门间的协作关系,形成工作合力。市、县两级政府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对本地的盐业体制改革负总责,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确保“队伍稳定、保障有效、竞争有序、监管到位”。重大问题及时向市政府报告。(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牵头,市盐业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配合)

(十七)完善盐业法规建设。按照国家新修订的《食盐专营办法》、《盐业管理条例》及《河南省盐业管理条例》,做好食盐专营和市场管理工作,促进和保障我市盐业法制建设和依法行政工作开展。(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委牵头,市政府法制办、市盐业局配合)

(十八)加强食盐安全和舆论引导。加大宣传力度,正确引导社会舆论,确保盐业体制改革平稳有序推进,确保食盐安全和市场稳定。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食盐安全监督,增强全社会的食盐安全意识。(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委牵头,市盐业局配合)

(十九)根据此次盐业体制改革精神,结合人员实际状况,科学制定人员分流安置方案,妥善处理并落实分流安置人员安置办法和相关待遇。各县(市、区)盐业体制改革事宜由各县(市、区)政府负责。(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编办牵头,市盐业局配合)

(二十)本方案自出台之日起实施。

标签: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