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 | 周口市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 2017-10-13 |
发文字号 | 周政〔2017〕52号 | 发布日期 | 2017-10-13 |
周口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周口市土地储备委员会工作规则的
通 知
周政〔2017〕5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开发区、东新区、港口物流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周口市土地储备委员会工作规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17年10月13日
周口市土地储备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土地储备工作的管理,明确工作职责,规范工作程序,优化土地资源市场配置,提高土地储备工作效率,进一步发挥土地储备调控“蓄水池”作用,实现“一个管子进水,一个池子蓄水,一个龙头放水”的土地供应新格局。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土地储备委员会领导市本级土地储备工作。
第三条 市土地储备委员会由市人民政府市长任主任,常务副市长和分管副市长任常务副主任和执行副主任,市国土局、财政局、发展改革委、监察局、审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住房城乡建设局、规划局、城管局、人民银行周口市中心支行、周口银监分局、市土地储备发展中心等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市辖区政府(管委会)主要负责人任成员。
第四条 市土地储备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在市国土局,负责土地储备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市土地储备委员会办公室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两名。办公室主任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兼任,副主任由市财政局局长、国土局局长担任。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市土地储备委员会职责:
(一)研究审议有关土地收购、储备、一级开发和供应的规章制度和政策,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二)审核土地储备计划草案和土地储备计划调整方案,审查批准储备土地供应计划;
(三)下达市土地储备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工作目标和任务;
(四)审批拟储备地块征收、征用、收购、一级开发方案和旧城征迁改造方案;
(五)研究储备资金筹措办法,协调解决资金筹措中的有关问题;
(六)协调解决土地储备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第六条 市土地储备委员会办公室职责:
(一)负责组织落实土地收购、储备、一级开发和供应的规章制度和政策;
(二)组织筹备市土地储备委员会有关会议,负责督查会议决定的落实;
(三)组织编制土地储备计划草案、土地储备计划调整方案和土地储备供应计划草案;
(四)协调土地储备过程中的有关具体事项;
(五)按照市土地储备委员会下达的目标任务,组织对各有关单位进行工作考核;
(六)负责市土地储备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市发展改革委职责:
(一)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指导全市土地储备计划的制定;
(二)负责年度各专项计划与土地储备工作的具体衔接;
(三)负责经营性开发的旧城改造项目各项前期工作。
第八条 市财政局职责:
(一)指导并参与土地收购储备的相关工作,负责审核、调整年度土地储备计划;
(二)负责筹措土地储备资金,对储备资金的运作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三)负责复核土地储备资金需求,做好土地储备专项债券额度管理、预算管理、发行准备、资金监管等工作;及时向省级财政部门缴纳本地区或本级应当承担的还本付息、发行费用等资金;
(四)负责储备土地移交时地上建(构)筑物的残值评估、处置等工作。
第九条 市审计局职责:
指导、监督、审计土地储备资金使用,确保资金使用合法规范。
第十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职责:
协助做好土地储备征收过程中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建立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制度。
第十一条 市国土资源局职责:
(一)指导市土地储备中心做好土地储备工作;
(二)负责审核、调整年度土地储备计划;
(三)负责集体土地的组织报批工作,审批《土地征收方案》、《土地征收公告》和《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协调解决被征用集体土地的权属确认和土地权属争议等相关工作;
(四)根据土地储备规模、成本等因素,审核土地储备资金需求,做好土地储备项目库与政府债务管理系统的衔接,配合做好土地储备专项债券发行各项准备工作,监督本地区土地储备机构规范使用土地储备专项债券资金,做好土地储备项目与对应专项债券还本付息的衔接,加强对项目实施情况的监控;
(五)依据市土地储备发展中心提供的有关土地征收、收购协议、房屋权属证书等资料,办理土地及房屋转移的相关手续。
第十二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职责:
根据房地产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配合市土地储备委员会办公室编制土地储备计划草案。
第十三条 市规划局职责:
(一)配合市土地储备委员会办公室编制土地储备计划草案,对拟实施征迁改造土地办理征迁许可手续;
(二)办理纳入储备计划、储备土地和拟出让土地的规划手续。
第十四条 人民银行周口市中心支行职责:
指导土地储备相关工作,审核调整年度土地储备计划。
第十五条 周口银监分局职责:
监管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的发行和流通等工作。
第十六条 中心城区四区政府(管委会)职责:
(一)每年第三季度申报本辖区下一年度拟纳入土地储备计划项目,配合市土地储备委员会办公室编制土地储备计划草案;
(二)负责本辖区内土地储备的征收、补偿安置等具体工作,达到“净地”条件后交市土地储备发展中心纳入储备;
(三)协调解决征地纠纷,做好社会稳定工作;
(四)负责本辖区旧城征迁改造相关手续的协调办理。
第十七条 市土地储备发展中心职责:
(一)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拟定土地储备计划;
(二)负责组织实施拟储备土地的征收、收购、收回和置换以及土地一级开发等具体事务;
(三)负责拟储备土地成本的核算,经国土局审核后报市政府确认;
(四)负责土地市场信息收集、整理和市场需求预测工作;
(五)多渠道筹措土地储备资金,科学测算土地储备资金需求,配合财政部门做好土地储备专项债券发行工作;
(六)完成市人民政府、市土地储备委员会和市国土资源局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三章 会议制度及议事规则
第十八条 市土地储备委员会工作实行全体会议、主任会议及办公室会议等制度。会议形成意见以决议或决定形式下发执行。
第十九条 市土地储备委员会全体会议由主任主持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全体成员参加,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重大事项需要全体会议即时研究决定的,随时召开会议。
市土地储备委员会全体会议主要研究下列事项:
(一)讨论通过有关土地储备的规章制度和政策,传达贯彻上级关于土地储备的重要法规和政策;
(二)讨论通过有关土地储备相关计划和计划调整方案;
(三)通报和讨论土地储备工作进展情况,决定和部署土地储备重要工作;
(四)讨论其他需要全体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
第二十条 市土地储备委员会主任会议由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办公室主任、办公室副主任和相关成员单位参加,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根据需要,与议题有关的部门和单位负责人列席主任会议。
市土地储备委员会主任会议主要研究下列事项:
(一)讨论制定市土地储备委员会工作计划及土地储备工作目标和任务,明确各成员单位关于具体宗地各项工作及相关手续的完成时限和具体责任人;
(二)协调解决土地储备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三)研究储备资金筹措办法,协调解决资金筹措中的有关问题;
(四)协调需市土地储备委员会全体会议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
(五)讨论通过土地储备工作考核办法;
(六)需 要市土地储备委员会主任会议研究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二十一条 市土地储备委员会办公室会议由办公室主任或者办公室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有关部门和单位参加,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
市土地储备委员会办公室会议主要讨论下列事项:
(一)研究决定市土地储备委员会办公室工作计划;
(二)贯彻落实市土地储备委员会全体会议、主任会议作出的决议及决定的具体措施和办法;
(三)讨论制定土地储备工作考核实施方案;
(四)协调、处理土地储备工作中的具体事项。
第二十二条 市土地储备委员会全体会议、主任会议讨论议题,由主任或者主任委托的副主任确定;市土地储备委员会办公室会议议题由市土地储备委员会办公室主任或者办公室主任委托的副主任确定。
第二十三条 市土地储备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通过的事项,需要发文的,由市土地储备委员会主任签发;市土地储备委员会主任会议讨论通过的事项,需要发文的,由市土地储备委员会主任或者主任委托的副主任签发;市土地储备委员会办公室讨论通过的事项,需要发文的,由办公室主任或者办公室主任委托的副主任签发。
市土地储备委员会全体会议、主任会议及办公室会议讨论通过的事项,需要发文的,由市土地储备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起草。
需对外发布文件的,报请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发布。
第四章 作风纪律
第二十四条 市土地储备委员会全体会议、主任会议及办公室会议讨论的事项,在没有作出决议或者决定前,或者虽然作出了决议或者决定,但暂不对外公布的,市土地储备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市土地储备委员会办公室工作人员不得对外透露。
第二十五条 已经有关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市土地储备委员会组成人员和成员单位必须无条件执行,不得有任何与决定相悖的言论和行为。
第二十六条 召开市土地储备委员会全体会议、主任会议及办公室会议,与会人员因故不能按时参加会议的,应当提前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并将请假情况通知市土地储备管理委员办公室。
第二十七条 市土地储备委员会组成人员和成员单位,应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办理相关审批事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当积极主动办理。因推诿、拖延等原因造成不良影响和损失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八条 市土地储备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按时完成下达的目标任务,市土地储备委员会办公室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督查督办和考核。
第二十九条 市土地储备委员会组成人员应严格执行各项廉政规定,不准接受与相关单位和个人的礼金礼品,不准利用职权为个人和小团体谋取利益,不准利用职务便利为配偶、子女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不正当利益。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土地资产流失的,由监察部门依法查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市土地储备发展中心统一组织土地收储和一级开发工作,不经储备的土地一律不能投放市场,严格土地储备资金使用与管理,规范土地储备。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