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 | 周口市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 2017-10-16 |
发文字号 | 周政〔2017〕62号 | 发布日期 | 2017-10-16 |
周口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周口市城乡规划委员会 议事规则的通知
周政〔2017〕6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开发区、东新区、港口物流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周口市城乡规划委员会议事规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1:周口市城乡规划委员会成员名单
2:周口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候补委员名单
2017年10月13日
周口市城乡规划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市城乡规划委员会(下称市规委会)是市政府设立的城乡规划管理决策议事机构,负责审议市域(跨行政区域)、中心城区规划和规划管理中的重要事项。其审议结果作为市政府及相关部门决策的依据。为规范市规委会的工作程序,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市规委会的宗旨是: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关于城乡规划工作的方针政策,提高城乡规划决策的科学性,依法保证城乡规划的实施和规划管理工作水平的提升,科学配置城乡资源,促进城乡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三条 市规委会的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省关于城乡规划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城乡规划方面的重大决策和工作部署;审议各类城市规划及规划的调整;审议重点建设项目选址和重要地段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审议重大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方案;审议中心城区拟出让土地的规划;审议城乡规划、城市设计方面的地方性技术标准和规定;履行市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章 机构设置、具体职责及人员组成
第四条 机构设置及具体职责。市规委会下设办公室和专家技术委员会(下称专委会)。
1.市规委会办公室是市规委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市规划局,办公室主任由市规划局局长兼任,设副主任若干名。具体负责:市规委会及专委会各项会议的组织和筹备工作;市规委会及专委会审议意见、会议纪要及其他文件的起草、整理、收集和归档工作;市规委会委员、专委会委员资格条件的制定、初审以及换届工作;负责聘任、增补专家,取消专家资格的基础工作;市规委会决定事项执行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协调规划建设工作中的有关事项;完成本规则规定的其他事项,承担市规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市财政局根据市规委会办公室工作需要,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予以保障。
2.专委会是市规委会的技术业务咨询机构,其组织管理工作由办公室负责。具体工作制度另行制定。
第五条 人员组成。市规委会主任由市长担任;常务副市长及分管副市长担任副主任;邀请市人大、政协分管领导列席;委员由市政府秘书长、分管副秘书长,市规划、国土资源、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城管、教育、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民政、环保、交通运输、水利、农业、林业、文化广电旅游、卫生计生、统计、人防、公安消防、通信管理、漯阜铁路、供电等有关部门,川汇区政府,经济开发区、东新区、港口物流产业集聚区管委会主要负责人及有关专家组成(详见附件一)。
委员因人事变动或其他原因调整的由接替其行政职务的同志接任,并向市规委会办公室备案。
各职能部门及四区指定一名副处级领导为候补委员(详见附件二),正式委员因故不能按时参会的应委托候补委员参会,并提前一天告知市规委会办公室。候补委员也不能按时参会的,该单位不得委托其他人员参会。
第六条 委员责任。市规委会委员必须维护市规委会的尊严和声誉,不得做出有损规划事业健康发展的行为;必须对公共利益负责,正直、公平、诚实地开展工作;要不断加强自身的规划专业素养,特别关注规划决策与环境、社会、经济之间的相互关系以及群众的合理诉求。委员提供的信息应清晰、准确,发表的规划建议和意见应客观、公正,促进规划事业的健康发展。
第七条 委员必须廉洁自律,不得接受任何可能影响客观公正履行职责的钱物。委员必须对自身的行为负责,不得委托他人代理其职责。审议项目与委员本人或其所在单位有利害关系的,相关委员应回避对该项目的审议。
委员自觉接受行政监督和社会监督。在工作过程中违反本议事规则的,损害公众和社会利益的,或在工作过程中不能客观公正履行职责,严重影响市规委会声誉的,取消委员资格。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依法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章 议事制度
第八条 议事形式。市规委会以召开全体委员会议为议事形式。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或副主任主持,原则上每半月召开一次,有重要项目可根据需要及时召开。
研究重大规划建设事项,由主任主持会议,并特邀市委书记参加会议,提出决策意见。
第九条 议事内容。
1.全市城乡规划工作的方针、政策,有关城乡规划的规范性文件和技术性规定,城市规划的落实和执行情况;
2.城市总体规划、市域城镇体系规划、近期建设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专项规划等相关规划成果及其调整;
3.城市设计、重要区域的建筑设计、多规合一规划、城市双修方案;
4.临主次干道两侧的建设项目、占地60亩(4公顷)以上的建设项目;
5.跨县(市)域建设项目以及中心城区重大项目的选址;
6.用地性质调整、容积率变更;
7.重要公共设施、市政公用设施项目的规划方案;
8.重大违法建设项目的处理;
9.市政府交办或市规委会主任、副主任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规划事项。
第十条 议事程序。
1.市规委会办公室根据要求安排会议日程,做好各项会议准备工作,应提前1至3个工作日将拟审议事项的有关材料送达与会委员(特殊情况可在会议现场送达);
2.所有与会委员须履行签到程序,会议主持人按照会议议程主持会议;
3.市规委会办公室将市规划局初审通过的规划项目(需要技术论证的提前由专委会论证,并提交修改后的资料)向市规委会与会人员逐项汇报,与会人员对规划内容发表意见。缺席或出席会议不发表意见的,视为同意市规委会意见,并承担相应责任。市规委会办公室负责整理形成书面会议纪要,由市规委会主持人签发,作为城市规划批准和决策的依据;
4.市规委会确定的事项,市规划局要及时履行后续程序,提高行政效率。已经市规委会审议通过的规划项目或事项如要进行调整,需报市规委会办公室和有关部门备案,重新提交市规委会审议;
5.严禁化整为零、分拆项目以规避市规委会审议的行为,市规委会办公室负责对此进行监管,并加强规划项目的批后监管工作,严格按批准内容实施。
第十一条 议事要求。
1.会议由主任或副主任主持,需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委员和候补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须提前向主持会议的主任或副主任请假;
2.市规委会会议坚持回避原则;
3.市规委会审议和决定事项,实行票决制。审议意见由参会委员实名投票表决,须经2/3以上的参会委员同意方可通过。表明不同意意见的委员,应在投票表格上注明理由和建议,否则该表决无效;
4.市规委会会议资料属内部文件,委员应妥善保管或在会后交回市规委会办公室。未经市规委会办公室同意,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获取或向他人直接、间接传送有关资料。如会议资料被列为秘密文件,应按有关保密规定执行。有关市规委会会议资料的查询,由市规委会办公室负责统一答复,委员不得透露会议内容。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议事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之前与本规则不一致的,以本规则为准。
第十三条 本议事规则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1:
周口市城乡规划委员会成员名单
主 任: 丁福浩 市政府市长
副主任: 吉建军 市政府常务副市长
洪利民 市政府副市长
成 员: 张继林 市政府秘书长
陶卫东 市纪委副书记、监察局局长
孙鸿俊 市政府副秘书长
黄松涛 市规划局局长
张继宏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局长
任 哲 市发展改革委主任
张建梁 市教育局局长
郭志刚 市财政局局长
赵卫红 市科技局局长
姚卫田 市工业和信息化委主任
范志刚 市公安局常务副局长
胡艳华 市民政局局长
申 琦 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方万政 市环保局局长
刘 哲 市交通运输局局长
邵宏伟 市水利局局长
戴 亮 市农业局局长
金玉贞 市林业局局长
凌全贞 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局长
刘 炯 市卫生计生委主任
雷 云 市统计局局长
程俊华 市城管局局长
胡道全 市人防办主任
曹 辉 市公安消防支队支队长
刘玉中 漯阜铁路公司总经理
杜利民 市供电公司总经理
朱东庆 市 通信管理办主任、移动周口分公司副总经理
李宗喜 川汇区政府区长
王文峰 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主任
张建党 市东新区管委会主任
程若光 港口物流产业集聚区管委会主任
马力克 市规划局副局长
樊兴领 市规划局副局长
王国强 市规划局副局长
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规划局,黄松涛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附件2:
周口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候补委员名单
张义坤 市监察局副局长
杨 杰 市公安局副局长
陈心宇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副局长
张自德 市科技局副局长、地震局局长
王卫华 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副主任
尹殿超 市财政局副局长
王 宏 市民政局副调研员
刘东明 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曹高举 市环保局副局长
秦玉层 市交通运输局总工程师
张向东 市水利局总工程师
朱化礼 市农业局副局长
夏孔建 市林业局纪检组长
刘剑锋 市卫生计生委副主任
郭 强 市统计局副局长
喻龙海 市城管局副局长
吴留生 市人防办副主任
卫素荣 市发展改革委副调研员
季永云 市教育局副调研员
李全立 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副调研员
李华兵 市公安消防支队副支队长
陈 亮 漯阜铁路公司副总经理
张 浩 市供电公司纪委书记、工会代主席
王红梅 市通信管理办副主任、联通周口分公司副总经理
沈宗祥 川汇区政府副区长
李 鹏 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
李跃进 市东新区管委会副主任
杜广贤 港口物流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党委委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