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人民政府 关于做好全市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

发文机关 周口市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18-06-20
发文字号 周政〔2018〕21号 发布日期 2018-06-20

周口市人民政府

关于做好全市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 通知

周政〔2018〕2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开发区、东新区、港口物流产业集聚区管委会,黄泛区农场,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17〕53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豫政〔2018〕11号)精神,切实做好我市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普查目的和意义

全面调查我市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发展规模、布局和效益,了解产业组织、产业结构、产业技术、产业形态的现状以及各生产要素的构成,摸清我市全部法人单位资产负债状况和新兴产业发展情况,进一步查实各类单位的基本情况和主要产品产量、服务活动,全面准确反映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新动能培育壮大、经济结构优化升级等方面的新进展。通过经济普查,完善覆盖国民经济各行业的基本单位名录库及部门共建共享、持续维护更新机制,进一步做实做好统计的基础性工作,推进国民经济核算改革,加快推动构建现代统计调查体系,为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科学制定中长期发展规划、推动周口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科学准确的统计信息支持。

各级各部门要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国务院、省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深刻认识开展全市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重要意义,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抓好经济普查各项工作。

二、普查内容和时间

普查主要内容包括普查对象的基本情况、组织结构、人员工资、生产能力、财务状况、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能源消费、研发活动、信息化建设和电子商务交易情况等。要利用此次普查,着力夯实统计数据基础,进一步提高统计数据质量;要着力解决常规统计对“四下企业”(规模以下工业企业、建筑业小微企业、限额以下批发零售住宿餐饮行业企业、规模以下服务业企业)统计不全面问题;要准确统计产业集聚区、商务中心区、特色商业区等发展载体的经济总量,客观反映全市经济功能区发展实际。

普查标准时点为2018年12月31日,普查时期资料为2018年年度资料。普查工作时间节点:2018年6月底前,组建普查工作机构,制定普查方案,选聘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做好普查试点工作及业务培训工作;8月底前,完成普查区划分、单位清查底册编制;11月底前,完成清查摸底。2019年1月—3月开展普查登记,4月—9月完成数据处理、质量验收、数据库和地理信息系统建设等工作。2020年年底前,完成普查数据发布、普查资料开发与研究、普查总结等工作。

三、普查对象和范围

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的对象是在我市境内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具体范围包括: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等。  

四、普查组织和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周口市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负责普查组织和实施中重大问题的研究、决策。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成员单位包括市政府办公室、市统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委宣传部、市编办、市综治办、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等部门(组成人员名单另发)。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统计局。

(二)明确工作职责。 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统计部门负责普查日常工作的组织实施和协调;涉及固定资产投资保障方面的事项,由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和协调;涉及普查宣传方面的事项,由宣传部门负责和协调;涉及机关和事业单位名录方面的事项,由机构编制管理部门负责和协调;涉及城乡社区网格化服务管理方面的事项,由综治部门负责和协调;涉及社团、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基层自治组织名录方面的事项,由民政部门负责和协调;涉及普查经费方面的事项,由财政部门负责和协调;涉及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名录方面的事项,由税务、工商部门负责和协调;涉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方面的事项,由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和协调,其中数据管理和信息共享事项由质监部门负责和协调。市政府其他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信息共享。掌握普查对象有关普查资料的各级部门要及时准确提供部门的行政记录和数据信息。银行、保险、证券、铁路等行业主管部门和单位,要按照普查方案统一要求,负责组织开展本系统的普查工作。

(三)组建普查队伍。 各县(市、区)要设立相应的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加强领导,认真组织本辖区普查工作,及时采取措施解决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充分发挥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乡镇政府和村民委员会的作用,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并认真配合做好普查工作。各产业集聚区、商务中心区、特色商业区等经济功能区也要成立相应的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组织开展普查工作。各级普查机构要根据工作需要,聘用或从有关单位商调符合条件的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及时支付聘用人员劳动报酬,保证商调人员在原单位的工资、福利及其他待遇不变,稳定经济普查工作队伍,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

(四)加强经费保障。 我市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所需经费由市、县两级财政共同负担,并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各级财政部门要合理安排本级负担的普查经费预算,并统筹资金做好普查聘用人员劳动报酬保障工作。各级普查机构要管好、用好普查经费,专款专用,厉行节约,防止浪费。

五、普查工作要求

(一)坚持依法普查。 所有普查工作人员和普查对象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81号)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国务院令第415号)规定,按时、如实填报普查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数据。普查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严格限定用于普查目的,不作为任何单位对普查对象实施处罚的依据。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在普查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必须履行保密义务。

(二)严格数据质量。 各级普查机构要建立健全普查数据质量追溯和问责机制,全面实行严重统计失信企业公示和联合惩戒制度,推动统计、工商、税务、银行等部门和单位实行对企业信用状况互认;加大对普查工作中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和通报曝光力度,坚决杜绝人为干扰普查工作的现象,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和普查数据真实可信。对应当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的,由统计部门及时移送任免机关、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人事)部门处理。

(三)加强规范统一。 充分利用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成果,健全部门联动的统计单位名录库持续维护更新机制,在统一的经济普查数据采集、处理、交换、共享标准和规范的基础上开展我市各项普查工作。制定全市统一的普查区划分标准和统计地理信息系统建设标准。

(四)提升信息化水平。 广泛应用部门行政记录,全面推广应用电子签名,采取网上填报与手持电子终端等设备现场采集数据相结合的方式开展普查,提高普查数据采集抗干扰能力和数据采集处理效能,减轻基层普查人员工作负担。

(五)注重宣传引导。 各级普查机构要会同宣传部门认真做好普查宣传的策划和组织工作。发挥新闻媒体作用,充分利用各种信息化资源,广泛深入宣传经济普查的重要意义和要求,宣传普查工作中涌现出的典型事迹,报道违法违纪案件查处情况,教育广大普查人员依法开展普查,引导广大普查对象依法配合普查,为普查工作顺利进行创造良好舆论环境。

(六)强化成果应用。 各级普查机构、相关部门要充分开发和应用经济普查成果,积极创新开发机制、拓展应用领域、搭建应用平台,不断完善基本单位名录库、部门信息数据库和统计地理信息系统,充分发挥经济普查在党委政府科学决策、部门行政管理、发展规划编制中的重要基础性作用。


2018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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