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周口市市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的

周口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印发周口市市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的
通知

 
各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有关高校、有关行业协会:
   为加快我市工业设计发展,推动生产性服务业与现代制造业融合,促进工业转型升级,提高工业产品的外观、功能及产品附加值。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等11部委印发的《关于促进工业设计发展的若干指导意见》(工信部联产业〔2010〕390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及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级工业设计中心工业设计产业园区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等文件精神,我委决定组织开展周口市市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工作。现将《周口市市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要求和程序,组织做好我市工业设计中心的申报管理工作。
 

                                                                                                   2018年8月22日
 
 
 
 

周口市市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工业设计在推动经济转型升级中的重要作用,促进生产性服务业和制造业融合发展,根据《关于促进工业设计发展的若干指导意见》(工信部联产业〔2010〕390号)、《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工信部产业〔2012〕422号)、《国务院关于推进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0号)和《河南省省级工业设计中心 工业设计产业园区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业设计是指以工业产品为对象,综合运用科技成果和工学、美学、心理学、经济学等知识,对产品的功能、结构、形态及包装等进行整合优化的创新活动。
市级工业设计中心是指经周口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工业和信息化委)认定,工业设计创新能力较强、特色鲜明、管理规范、业绩显著、发展水平居全市领先地位的企业工业设计中心、高等院校工业设计中心和工业设计企业。
  第三条  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的认定工作遵循企业自愿、择优确定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委负责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的认定和管理工作。各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工业设计中心的推荐申报工作,并协助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对市级工业设计中心进行指导和管理。
高等院校可以自行组织申报市级工业设计中心。
  第五条  市级工业设计中心每两年认定一次。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六条  企业工业设计中心、高等院校工业设计中心申请认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产业发展政策和周口市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履行企业社会责任,在行业内具有明显的规模优势和竞争优势。
  (二)重视工业设计工作,能为工业设计中心建设和发展创造良好的条件。工业设计中心组织体系完善,机制健全,管理科学,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
  (三)已设立独立的工业设计中心两年以上,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具备独立承担相关工业设计任务、提供工业设计服务和培训专业人员能力。
  (四)有较强的设计能力,工业设计从业人员5人以上,其中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人员、具有技师以上职业资格的人员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比例不低于50 %。近两年内获得国内外授权专利(含版权) 6项以上。
  (五)企业两年内(截止申请日期)未发生重大质量或安全事故。
    第七条  工业设计企业申请认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产业政策和河南省经济社会发展要求,认真履行社会责任,在本市行业内具有明显的规模和竞争优势。
  (二)成立两年以上(市外知名设计公司在我市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分中心或设计公司,成立年限可以放宽至一年以上),以工业设计服务为主营业务,具有工业设计研究试验条件和基础设施,具备独立承担相关工业设计任务、提供工业设计服务和系统设计咨询服务的能力。
  (三)拥有设计水平高、经验丰富的工业设计师,拥有一定规模的设计人才,在省内同行业中具有较强的设计人才优势。工业设计从业人员6人以上,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人员、具有技师以上职业资格的人员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比例不低于50%。
  (四)工业设计服务水平在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业绩突出,经营稳定。近两年工业设计服务年营业收入不低于200万元,利润率高于行业平均水平。
  (五)两年内(截止申请日期)未发生重大质量或安全事故。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八条   企业向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高等院校直接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委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申请表》(见附件1、附件2)
  (二)两年来企业或高等院校工业设计中心、工业设计企业建设及运行情况。
  (三)有关要素投入、获奖、知识产权等相关材料。
  第九条 各(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对企业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确定推荐企业名单,并在规定时间内将上报文件和申请材料报送市工业和信息化委。
   第十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对上报的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并根据需要进行现场考察,择优确定市级工业设计中心,并在市工业和信息化委门户网站公示。
  第十一条  对公示无异议的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经市工业和信息化委批准,授予“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称号,并以正式文件公布。

第四章 管 理

  第十二条  市级工业设计中心名单在市工业和信息化委门户网站及有关媒体公布,并适时更新,方便社会查询和监督。
  第十三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对已认定的市级工业设计中心实施动态管理,每两年组织一次复核。接受复核的市级工业设计中心填写《市级工业设计中心复核表》(见附件3、附件4),报各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进行复核。高等院校工业设计中心直接报送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复核。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其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称号:
  (一)未按规定参加复核的;
  (二)复核结果为不合格的;
  (三)所在企业自行要求撤销的;
  (四)所在企业被依法终止的;
  (五)弄虚作假、违反相关规定或有违法行为的。
  第十五条  因第十四条第(一)、(二)、(三)项原因被撤销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称号的,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市级认定。
  第十六条  因第十四条第(五)项原因被撤销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的,四年内不得申请市级认定。
  第十七条  市级工业设计中心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调整的,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3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通过各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备案。高等院校直接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备案。
  第十八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对调整和撤销的市级工业设计中心予以公布。
  第十九条 对通过市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的,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将通过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予以支持,并从市级工业设计中心中择优推荐申报国家级、省级工业设计中心。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各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地区实际,参照本办法组织开展本级工业设计中心的认定工作,并对工业设计中心建设给予支持和指导。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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