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 | 周口市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 2018-11-20 |
发文字号 | 周政〔2018〕35号 | 发布日期 | 2018-11-20 |
周口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周口市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
规则(试行)的通知
周政〔2018〕 35 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开发区、东新区、港口物流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周口市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则(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10月 28 日
周口市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试行)
第 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筑设计和建设项目审批,依据《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 ( G B / T5 0 353 -2013 )和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及 标准规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住宅建筑当层高大于 3.9 m,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按该层 水平投影 面积 的 1.5倍计算 ; 当住宅建筑层高大于 4.9m(2.7m 2.2m) 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 ; 当住宅建筑层高大于 7.1m(2.7m 2.2m*2) 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 3 倍计算。 跃层式住宅、低层住宅等当起居室(厅)层高为户内通高按实际 面积 计算建筑面积。
第三条 办公建筑当层高大于 5.1m,不论层内是 否有隔层,建筑面积按该层 水平投影 面积 的 1.5 倍计算 ;当 办公建筑层高大于 5.5m(3.3m 2.2m)时,不论层内是 否有隔层,建筑面积按该层 水平投影 面积 的 2 倍计算 ;当 办公建筑层高大于 7.7m(3.3m 2.2m*2)时,不论层内是 否有隔层,建筑面积按该层 水平投影 面积 的 3 倍计算 。
本条中“办公建筑”对应用地分类主要为《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GB50137-2011 ) 中的行政办公用地(A1)和商务用地(B2)。其他用地中配建的办公建筑也应执行本条,如教育科研、医疗卫生、工业、物流仓储等用地中配建办公建筑。
第四条 普通 商业建筑当层高大于 5.1m , 不论层内是 否有隔层,建筑面积 均 按该层 水平投影 面积 的 1.5倍计算 ;当普通商业 建筑层高大于 6.1m(3.9m 2.2m)时,不论层内是 否有隔层,建筑面积按该层 水平投影 面积 的 2 倍计算 ;当普通商业 建筑层高大于 8.3m(3.9m 2.2m*2)时,不论层内是 否有隔层,建筑面积按该层 水平投影 面积 的 3 倍计算 。商业建筑结构转换层除外。
第五条 工业 、 仓储建筑层高超过8 m 的,建筑面积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 。
第六条 地下空间的 顶板 面高出 室外 地面 1.5m 以上时,其建筑面积计入 地上建筑面积; 地下空间的顶板面高出 室外 地 面小于或等于 1.5m 的,其建筑 面积 计入 地下建筑面积 。
第七条 住宅、办公、普通商业建筑的门厅、大堂、中庭、内廊、采光厅等公共部分及屋顶,独立式住宅建筑和大型商业建筑、体育馆、 影剧院、 博物馆和展览馆类建筑建筑 面积 的计算值按《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 ( G B / T5 0 353 -2013 )及 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本规则由周口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自市政府发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