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 | 周口市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 2018-12-20 |
发文字号 | 周政〔2018〕40号 | 发布日期 | 2018-12-20 |
周口市人民政府
关于 中心城区 部分 道路 命名 更名 的通知
周政〔2018〕40号
各县 ( 市、区 ) 人民政府, 市 经济开发区、东新区、港口物流产业集聚区 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依法加强地名管理,规范使用法定标准地名,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和《河南省地名管理办法》有关规定, 经过广泛征求意见和公示, 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对 中心城区5个片区、沙颍河两岸等95条新建道路和未按程序正式命名道路及3个新建公园进行命名和更名。 今后,城乡规划部门制作的规划图,住房建设部门发放的住房销售许可证 , 国土资源部门发放的不动产登记证 ,公安部门的户籍人口管理,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 的各类报道 都要使用标准地名。任何单位和个人 未 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命名、更名。对已建成并经过正式命名的道路, 民政部门 要及时设置地名标志 , 交通运输、城市管理、公安交警等部门要及时做好各类道路交通标志的更新和更换, 并做好维护管理。
2018年 12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