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扶持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周科【2018】78号)

各县(市、区)科技局、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省委十届六次全会精神,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四个一批”、“四个融合”的总体部署,结合周口实际,加快培育引进新型研发机构,有效弥补我市创新资源尤其是高端创新资源不足,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要高度重视新型研发机构在促进我市产业转型升级中的重要作用

1.新型研发机构是指在我市注册设立,围绕区域性、行业性技术创新需求,采用多元化投资、企业化管理和市场化运作,主要从事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及相关的技术转移、衍生孵化、人才培养、技术服务等活动,产学研高度结合、国内外开放协作,具有可持续发展能力的独立法人组织。新型研发机构作为一种充满活力的新型科研开发组织形式,具有资源配置市场化、运行机制灵活化、研发活动自主化、产学研用一体化、创新要素集成化、发展模式国际化等特征。

当前,我市科技创新工作虽取得不少成绩,但是科技创新资源不足的短板依然突出,高水平的大学和科研院所相对匮乏。新型研发机构作为背靠大院大所、面向经济主战场的新型科研开发组织形式,具有体制新、机制活、潜力大、成果转化快的特点,可以有效弥补我市大院大所偏少、科技创新资源供给不足的短板,有利于服务区域产业发展、企业培育和人才集聚,是加快开放创新的有效组织形式,是我区域创新体系建设的重要支撑,是推动我市产业转型升级的强大动力,各地各部门要紧紧围绕解决企业的技术难题、突破产业发展的关键技术、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紧紧围绕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大力发展战略新兴产业、建设现代产业体系,加快建设发展新型研发机构,切实促进我市产业转型升级,把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落到实处。

二、引进与培育相结合,引导各类社会主体投身新型研发机构的建设

2.鼓励引进培育一批高端新型研发机构。重点围绕我市3大优势主导产业、和战略新兴产业的关键共性技术需求,加大引进培育高端新型研发机构工作力度。产业基础较好的区域,要积极对接中科院及其所属专业院所、央企所属研究机构、“双一流”高校等大院名校、重点机构,支持其到当地设立分支机构或共建新型高端研发平台,增强我市对接和承载国家创新资源的能力。吸引和鼓励中央直属企业、中国百强企业迁入研发总部或在我市设立研发分中心,开展科技创新和成果产业化。积极承接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和重大科学装置布局布点落户我市,支撑产业技术创新与转型升级。积极探索建立军民融合新型研发机构的方式和途径,打通军民科技成果双向转移转化渠道,加速重大军工技术成果在民用领域落地转化和产业化。鼓励驻周科研院所创新体制机制,发起设立新型研发机构。继续引进一批高层次的创新科研团队和领军人才,鼓励他们进驻或创办新型研发机构。

3.支持建立一批行业新型研发机构。鼓励大型骨干或创新龙头企业牵头,聚焦当地主导产业,围绕产业集群的创新需求,联合高校、科研机构和社会团体,以产学研合作形式设立产业技术研究院,或将内设工程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等独立运营,面向产业开展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和产业化服务。利用广泛的科研、产业网络优势,成立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鼓励引导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法人化经营,转变为实行专业化和市场化运作的新型研发机构。

三、鼓励新型研发机构在管理体制、运作机制方面大胆探索创新

4.新型研发机构可根据实际需要灵活注册法人资格。主要从事应用基础研究和社会公益性研究的新型研发机构,可根据共建协议约定,经省市、县市(区)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科研事业单位,按照去行政化要求,不定机构规格,不纳入机构编制核定范围,不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主要从事应用技术开发的,原则上注册为企业,按照市场化运作管理;鼓励新型研发机构注册为民办非企业单位。

5.实行投管分离、独立运作。鼓励新型研发机构建立健全由产学研等多方主体共同参与的理事会制度和与之相适应的管理制度,实行投管分离、独立运作,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

6.实行个性化合同管理。根据创新规律、领域特点和机构类型,鼓励主办方对新型研发机构实行个性化合同管理制度,赋予新型研发机构人员聘用、经费使用、运营管理等方面的充分自主权。

7.建立新型研发组织和管理制度。鼓励新型研发机构动态设立和撤销研究单元,灵活配备人员、组织团队和配置设备。鼓励新型研发机构同产业紧密互动,紧紧围绕地方产业发展需求,将研发创新立足点放在产业优化升级上,形成产业化导向的研发选题机制。及时开展技术预测和国内外专利分析,明确技术发展方向和重点,逐步建立有特定优势的专利体系,形成系统性技术服务和支撑能力。

8.实行灵活的人事和薪酬制度。鼓励新型研发机构自主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人员,建立固定岗位与流动岗位相结合“能进能出”的灵活用人模式,大胆任用具有创新胆识和创新能力的青年人才,有效激发研发团队创新意识和进取精神。采用市场化的薪酬制度,形成与工作产出、实际贡献紧密联系的薪酬分配机制。

四、建立健全新型研发机构权益保障机制

9.新型研发机构在政府项目(专项、基金)承担、奖励申报、职称评审、人才引进、建设用地、重大科研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投融资等方面可享受国有科研机构待遇。经省政府命名的省重大新型研发机构参照省级科研单位管理。

    10.支持新型研发机构牵头或参与承担省重大科技专项、产业集群专项等各类财政科技计划项目,并积极承接社会组织及个人委托的科技开发项目。新型研发机构牵头申报、承担各级财政科技计划项目时,匹配资金、经济效益指标等前置条件均参照国有科研事业单位标准执行。新型研发机构申报科技计划项目单列申报指标。

11.优先支持企业法人新型研发机构申报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等,并按规定享受国家和本省规定的财税扶持政策。

五、优先保障建设发展用地需求

12.对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发展项目用地,在年度用地计划指标中给予优先安排,及时审批。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新型研发机构项目用地开辟“绿色通道”,提前介入、积极协调、主动服务、随到随办、特事特办。

13.原制造业企业和科研机构整体或部分转型为新型研发机构的,可实行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的过渡期政策。利用存量工业厂房的,可按原用途使用5年,5年过渡期满后,经评估认定,可再延续5年。

14.新型研发机构建设用地,确需建设配套相关设施的,可兼容研发与中试、科技服务设施及生活性服务设施,兼容设施建筑面积比例不得超过项目总建筑面积的15%,兼容用途的土地、房产不得分割转让。出让兼容用途的土地,按主用途确定供应方式。

六、实施财税支持和引导

15.鼓励各级政府设立专项资金,扶持辖区内初创期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发展,初创期一般为5年。建立省市县和功能区(自创区、自贸区、高新区、航空港区等)联动机制,依据创新水平、投资规模等,择优扶持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和发展。

成立之初有财政资金投入的新型研发机构应有详细的建设方案,包括建设规划、建设目标(含阶段性预期目标)、建设内容、科研优势、人才团队、组织架构、运营管理、产业化发展、分配机制以及资金筹措等内容,包括量化的、在当地转化的成果和产业化发展目标。

16.对新型研发机构上年度非财政经费支持的研发经费支出额度给予不超过20%的补助,单个备案新型研发机构补助不超过100万元。已享受其他各级财政研发费用补助的机构不再重复补助。

17.支持新型研发机构产品加入国家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等政府采购清单,享受相应优惠政策。对新型研发机构研发的经认定并且签订采购使用协议的成套设备、单台设备和关键部件的单位,按照其销售价格的5%分别给予奖励,奖励总额最高200万元。新型研发机构投保经省认定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的,省财政按综合投保费率3%的上限及实际投保年度保费的80%给予补贴。

18.符合相关条件的新型研发机构新购进并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

    19.企业法人新型研发机构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七、积极拓宽融资渠道

20.引导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依法合规的前提下,优先满足新型研发机构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融资需求。积极开展以知识产权、股权、应收账款、动产、保单等为抵质押物的贷款业务,提升新型研发机构及其创办孵化企业抵质押贷款能力。各级政府可通过 股权投资、风险补偿、贷款贴息等方式对新型研发机构创新成果转化项目给予支持。

21.鼓励新型研发机构组建股权投资管理企业,设立天使基金、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产业孵化基金等,支持新型研发机构组建或联合基金管理机构设立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子基金,积极进行资本运作,吸引更多社会资本进入创业投资领域。

八、完善人才服务和评价机制

22.新型研发机构从省外新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经相关政府部门审核认定符合省、市两级扶持激励政策的,根据从高、从优、不重复的原则,可享受住房安居、医疗保健、培训提升和子女入学等方面的优惠待遇。

23.支持高校、科研机构的科技人员及创新团队依法适度兼职到新型研发机构转化科技成果或参与项目合作, 开展协同创新,期间与原单位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职称评审、项目申报、岗位竞聘、培训、考核、奖励等方面权利。也可经单位批准同意,携带自有科研项目和成果脱离原单位工作,到新型研发机构开展创新创业或自主创办新型研发机构,在3—5年内保留人事关系和我市规定的相关政策待遇。鼓励高校与新型研发机构建立人才联合培养基地。

24.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开展职称自主评审试点。面向新型研发机构实施科学研究系列、工程技术系列正高级职称评审“直通车”政策,完善业绩突出人才破格申报正高级职称的模式。科学设立新型研发机构人才评价指标,克服唯论文、唯职称、唯学历、唯奖项倾向,突出创新能力、成果转化效益、贡献业绩导向,推行代表作评价制度,注重标志性成果的质量、贡献和影响。

九、鼓励新型研发机构开放发展,促进成果转化

25.鼓励新型研发机构将拥有的科研仪器设备加入科研设施与仪器共享服务平台,推动高校、科研院所仪器设备、科技文献、科学数据、中试装备等向新型研发机构开放,促进公共创新资源共享。鼓励新型研发机构向我市中小企业提供新产品研发、设计、检测、科技咨询、设施共享等科技服务。企业购买或委托新型研发机构进行技术研发所发生的支出,各级财政资金设立的创新券予以优先支持,并纳入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支持范围。

26.各级财政资金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形成的大型科研仪器设备等,由新型研发机构管理和使用。各级财政资金支持产生的科技成果及其形成的知识产权,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外,由新型研发机构依法取得。

27.鼓励新型研发机构建设科技企业孵化器、专业化众创空间等孵化服务载体,符合条件的优先给予扶持。鼓励新型研发机构将创新成果优先在本市转化和产业化,并享受市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补助政策。 

28.对政府财政资金“拨改投”方式参股设立的新型研发机构,可以将政府持股中部分份额,依照合同约定、项目完成情况和科技成果评价情况让渡奖励给做出重要贡献的科研人员及其团队。

十、建立对新型研发机构的跟踪管理和绩效评价制度

29.各地各部门要加强新型研发机构工作调研,摸清底数,盘活存量、培育增量。对于符合省备案条件的机构,要积极组织申报,持续做好跟踪服务。对于暂不具备条件的机构,也要登记在册,加强跟踪辅导,有针对性地引导其尽快补齐短板,做好备案储备。基础较好的地区可先培育储备一批市级新型研发机构,扶持发展壮大后,晋级省级新型研发机构,促进新型研发机构的可持续发展。 按照“谁引进、谁牵头”的原则,建立新型研发机构联络员制度,强化对机构建设过程中的全程服务。各地各部门应定期深入新型研发机构开展沟通交流,帮助协调解决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并定期通过网络平台发布、组织成果推介会和项目路演活动等多种形式,帮助新型研发机构展示最新成果,寻求转化合作,更好地发挥新型研发机构的技术辐射作用。


30.根据机构的建设运行、研发投入、高水平人才团队引进、科技成果产出、成果转化效益、孵化育成企业数量质量,以及自主发展能力等指标因素,定期对新型研发机构进行综合考核评估,强化评价结果运用,根据考核结果给予绩效奖励,不断探索建立适应新型研发机构特点的评估及奖惩制度。

十一、强化对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培育创新文化,营造良好环境

31.要把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工作摆上重要位置。各地各部门要加强省市联动、部门协同,整合各种资源,充分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共同推进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各县(市、区)、功能区为新型研发机构引进建设工作的主体,应结合区域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要求,加强规划设计,认真做好新型研发机构的引进协调、项目论证、条件建设、组织实施、配套服务等工作;各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牵头负责新型研发机构建设综合协调工作,负责制定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发展规划和政策,统筹协调解决新型研发机构发展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要以新型研发机构示范带动传统科研体制改革,加快建立以市场为导向、企业化运作、创新能力强、人才集聚度高的现代科研院所管理体制机制;财政、国土、税务、海关、住建、人社、发展改革、工信、教育等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密切沟通配合,为新型研发机构注册登记、投资建设、技术创新、技术服务和成果转化等事项提供便利。

32.积极培育鼓励创新、崇尚创业、宽容失败的创新创业文化。建立健全激励创新、允许失误、尽职免责的容错机制,对在新型研发机构建设过程中出现一些偏差失误,只要不违反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但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勤勉尽责、未谋私利,能够及时纠错改正的,不作负面评价,视情况从轻、减轻或免于追究相关责任。


33.加强宣传引导,总结推广经验,树立示范标杆。要不断宣传总结各地各部门新型研发机构建设的好经验好做法,宣传推广各地各部门引进高端研发资源的重要举措和政策措施,对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和模式及时总结推广,充分展示新型研发机构的发展成果及创新优势,提高社会各界对新型研发机构的认知程度。对省重大新型研发机构要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发挥其示范引领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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