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机关及二级机构:
为切实维护职工休假权利,进一步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根据《中共河南省委组织部、河南省人事厅关于认真落实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制度的通知》(豫人﹝2009﹞2号)、《中共周口市委组织部、周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周口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豫人社﹝2016﹞63号文件进一步落实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制度的通知》(周人社﹝2016﹞8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局实际,现就实行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制度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真落实带薪年休假制度。领导干部要从关心工作人员生活、维护工作人员合法权益的高度出发,督促落实工作人员年休假制度,带头执行年休假制度。
二、加强年休假工作的计划性。职工年休假,实行计划安排与工作人员个人申请、单位批准相结合的办法。各科室要在确保各项工作正常运行的情况下,对科室人员年休假作出统筹安排,于每年2月底前,制订出当年科室工作人员年休假计划,并报人事科进行审核备案,人事科统筹汇总机关全体工作人员年休假计划,并进行公示。
三、享受带薪年休假的条件及天数。在机关事业单位中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工作人员,享受带薪年休假。享受年休假的天数为:
1、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
2、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
3、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对于达到规定工作年限的工作人员年休假天数变动的原则是,工作人员工作年限满1年、满10年、满20年后,从下月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天数。具体按如下办法处理:工作人员工作年限满1年的,从下月起享受规定的年休假天数;对于当年11月底以前(含11月份)工作年限满10年或20年的,可在当年即按工作年限满10年或20年规定的休假天数享受年休假;对于当年12月份工作年限满1年、10年或20年的,当年不再调整年休假天数,从下年度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天数。年休假天数不含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及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的假期。
四、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工作人员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未扣发工资的。
2、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工作人员,请病假(含非因工负伤、产假续假,下同)累计2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工作人员,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工作人员,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3、不在岗人员重新上岗,当年的年出勤率低于80%的。
4、新调入单位的职工,在原单位已享受年休假的。
工作人员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内又出现上述第1、2款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的年休假。
五、几种特殊情况的处理办法
1、新招录(聘)人员,从录(聘)用满一年后的下月起享受年休假。新调入人员,如当年未在原单位休年休假的,应按其当年应休未休的天数安排年休假。
2、驻村、挂职下派(锻炼)或借用的工作人员,由派出单位与挂职或借用单位协商安排其年休假;并由派出单位将其列入年度年休假计划。
3、当年请事假累计少于本人应休年休假天数的工作人员,事假天数冲抵应休年休假天数;当年已休完年休假又请事假的,冲抵下一年度年休假天数。
4、工作人员如不能按期休假的,可以向人事科提出申请,调整休假日期(需在当年内调整安排,原则上不跨年度安排)。
5、工作人员确因工作需要不能一次休完年休假的,也可以分段安排;分段安排年休假的,原则上不超过二次,每次不少于5天。对确实无法安排全天休假的,可根据具体情况,在妥善安排、不影响工作正常开展的前提下,采取半天工作、半天休假等灵活休假方式,但累计休假不能超过本人应休假总天数。
六、加强年休假工作的管理
休假人员须填写《年休假审批表》,由人事科核准休假期限,经科室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交由人事科备案。假期结束,应及时到人事科销假。不能如期上岗者,应办理续假手续。对无故超假者,按旷工处理。人事科要建立工作人员年休假档案,并严格执行病、事假制度,严明纪律,严格年休假标准,切实保证年休假制度健康、规范运行。
周口市科学技术局
2019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