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人大常委会:以地方立法打造我市法治化营商环境

水美则鱼肥、土沃则稻香。对于企业而言,优良的营商环境好比阳光雨露,是蓬勃发展的必要条件。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

近年来,我市为加快高质量跨越发展,把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作为突破口,不断完善政策支持体系、工作推进机制,在优化营商环境实践中形成了一批成熟经验,迫切需要通过地方立法予以系统固化。今年4月16日,市委书记刘继标批示,要求市人大常委会就优化营商环境进行地方立法。经省人大常委会和市委批准,市人大常委会将《周口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作为今年的立法审议项目。

立法工作启动以来,市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坚持“党委领导、人大主导、政府依托、各方参与”的地方立法工作格局,积极发挥人大主导作用。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党组书记刘国连亲任《条例》立法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多次召开座谈会听取立法进度汇报和各方意见建议。他指出,营商环境立法的过程,是发现问题的过程,是优化、改善营商环境的过程。他强调,地方立法要紧紧围绕推进中央、省委、市委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紧紧贴近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对标对表先进地区,用最佳实践、最高标准、最优水平,制定好《条例》,确保制定出的《条例》立得住、行得通、真管用,以良法促发展保善治,以地方立法的高质量促进经济发展高质量。

优化营商环境是促进市场主体参与公平竞争和发展的关键因素,对于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特别是民营企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此次把优化营商环境立法放在突出位置,坚持问题导向,深入调查研究,从我市具体情况和工作实际出发,列出问题清单,符合客观情况,突出地方特色,需要规定什么就规定什么,需要几条就规定几条,不要大而全、虚而空。在条文设计上,针对实际问题,做到能具体的尽量具体、能明确的尽量明确,突出精细化,努力增强法规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同时,“实现立法和改革决策相衔接,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立法主动适应改革发展需要”,这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立法与改革关系的重大论断,也是指导立法工作和改革发展实践的行动准则。

首先,《条例》围绕市场主体需求、聚焦转变政府职能而制定。《条例》将近年来我市在“放管服”改革中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上升为法规,还原市场本位和企业在市场中的主体地位,以发挥市场决定性作用为基础,厘清政府与市场边界、对政府行为进行有效规范,是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市委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决策部署、全面释放经济发展活力的内在要求,必将为激发市场活力潜力、推动我市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新的制度保障。

其次,“法治化营商环境最能聚人聚财、最有利于发展”。《条例》也是为此而来,是提升营商环境法治化水平的重要举措。特别是这样一部专门的地方性法规,它对优化营商环境的作用不仅仅体现在条文本身,还在于它必将进一步增强各级政府及社会各个方面优化营商环境的意识,在全社会营造优化营商环境的浓厚氛围。同时,也有利于将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纳入法治化轨道,积极发挥法治引导、推动、规范、保障改革的作用,是深化改革开放、促进公平竞争、增强市场活力和经济内生动力的有效抓手。

再次,《条例》是破解当前营商环境痛点堵点难点问题的迫切需要。通过立法,保护市场主体权益,净化市场环境,优化政务服务,规范监管执法,彰显了市委、市政府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的坚定决心,积极回应了社会关切。“春江水暖鸭先知”,企业和企业家对营商环境的感知最敏锐,也最深刻。《条例》在立法过程中也将广泛征求市场主体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以开门立法凝聚社会共识,切实增强市场主体的信心和获得感,以此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和社会创造潜力。

目前,《条例》立法工作正按时间节点扎实推进,将于2020年12月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一审。相信随着《条例》的出台,以立法的形式来优化营商环境,必然在落实上更具执行力。也相信,当政府和市场主体的“游戏规则”通过立法而得到固化以后,市场主体才可以游刃有余而不逾规。更相信,以此为“靶向”,各取其所,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一定会步入更加辉煌的新天地。□记者 刘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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