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 | 周口市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 2021-04-07 |
发文字号 | 周政〔2021〕10号 | 发布日期 | 2021-04-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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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口市 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周商周才返乡创业扶持专项资金
周政〔 20 21 〕 10 号
川汇区、淮阳区 人民政府, 市 经济开发区、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港口物流产业集聚区 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
现将《周商周才返乡创业扶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 21 年 4 月 7 日
周商周才返乡创业扶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周商周才返乡创业扶持专项资金管理 , 根据《 中共周口 市委 周口 市 人民 政府关于支持周商周才回乡创业发展 的 意见》(周发 〔 2021 〕 4号)精神及现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 ,特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周商周才返乡创业扶持专项资金是指依据相关政策规定,由市财政出资设立的支持我市返乡创业的政府投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 “ 专项资金 ” )。
第三条 专项资金围绕促进返乡创业的政策目标,按照政策性引导、市场化运作的原则,支持返乡创业企业加快发展。
第四条 设立 专项资金 管理委员会 , 由市财政局、市工商联 和市商务局等单位组成。周口市农业综合开发财政有偿资金管理处 ( 以下简称 “市 农开处 ”) 受出资人委托行使专项资金管理职责。
第二章 专项资金设立与扶持范围
第五条 市级设立 1亿元专项资金 , 其中 : 市财政出资 5000万元 , 川汇区、淮阳区、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 周口 经济开发区、 周口 港口物流产业集聚区各出资 1000万元。
第六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投资 国家和我市政策限制类行业。
第七条 专项资金重点投向周口市中心城区内周商周才返乡创办的企业。
第八条 对扶持项目 , 可采取股权投资、债权投资和投贷联动等方式进行扶持 , 确保专项资金使用合法、合规 、风险可控 。
第九条 设立 专项资金项目投资决策委员会 ( 以下简称 “ 投决会 ”), 负责专项资金具体投资决策。投决会成员按单数设置 , 由市财政局、市工商联、市商务局各推荐一名 ,市 农开处推荐两名,共五名成员组成。
第三章 职责分工
第十条 专项资金管理委员会 负责 研究确定专项资金的扶持范围、扶持方向、预期目标。
第十一条 市财政局 负责组织各区统一出资, 并对专项资金运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二条 市工商联和市商务局 负责 对拟投资的返乡创业类企业进行属性认定及产业政策的审核 ,并 向 市 农开处推荐项目。
第十三条 市 农开处 负责:
(一)行使出资人职责,受托管理财政专项资金 ;
(二)对拟投项目进行初步筛选、立项、尽职调查、投资谈判、拟定投资方案、撰写投资建议书、出具风控意见、组织召开投决会 ,对拟投项目进行表决;
(三)负责建立专项资金运行定期报告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第四章 投资决策
第十四条 建立项目库 , 入库项目由市工商联、市商务局及 市 农开处推荐的项目汇集组成。
第十五条 申报扶持项目需符合以下标准 :
(一) 符合国家和我市产业发展方向,具有可持续性、预期收益好和较好的还贷能力 ;
(二) 符合专项资金管理要求的抵 ( 质 ) 押或保证,并由借款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或主要股东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
(三)申报企业 信用良好,无不良记录 ;
(四) 申报企业经营正常、财务良好、管理规范。
第十六条 投资决策程序 :
(一) 项目立项。 市 农开处根据入库企业的基础财务指标、行业状况、企业发展前景等方面对项目进行初步筛选 ; 收集资料并对企业进行实地查看 , 了解企业真实情况 ; 进行评审 , 评审通过的企业 , 由 市 农开处进行项目立项 。
(二) 尽职调查。对于已立项的企业, 市 农开处对其进行尽职调查,编写尽职调查报告 , 内容主要 包括 企业的基本情况、管理团队情况、行业分析、运营情况、财务状况、法务情况等。尽职调查时视情况 可 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协助参与 。
(三) 投决会表决。 市 农开处对完成尽职调查的企业进行二次评审 , 并与通过评审的企业进行谈判。各方就主要投资条款达成一致时 , 由 市 农开处出具投资建议书报投决会,投决会根据投资建议书对项目进行表决 , 形成决策意见 。
(四) 实施投资。对于通过投决会决策的项目, 市 农开处与企业签订投资合同等事宜。
第五章 投资规模、期限、利率及还款方式
第十七条 对 单个企业的投资规模原则上不超过 1000万元。
第十八条 投资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两年。
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利率原则上不 得 超过银行同期基准贷款利率。
第二十条 还款方式 :
(一)一次 性 还本付息(仅适用于 1-6月 以内 贷款) ;
(二)按月、季结息,到期一次归还本金( 6个月以上贷款) 。
第 六 章 风险防控
第二十 一 条 专项资金实行专户管理 、 专款专用 、 专账核算。
第二十 二 条 市 农开处应当建立严格的专项资金管理制度和信息披露制度。
第二十 三 条 被扶持企业按季度及时将财务报表和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市农开处,对可预见的重大事项市农开处应及时报告投决会 , 投决会根据事项具体 情况提出 处理意见 。
第 七 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 四 条 专项资金 的运行 情况应当接受 市 财政、审计部门 的 审计 和 监督 , 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 , 按照《预算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 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 其 刑事责任。
第 八 章 附 则
第二十 五 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