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碳达峰、碳中和任务,实现2025年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提高至20%左右的目标,5月25日,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正式下发《关于2021年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及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能源〔2021〕704号)(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明确了2021年可再生电力以及非水可再生电力的消纳责任权重目标以及2022年的预期目标。从2021年起,每年初滚动发布各省权重,同时印发当年和次年消纳责任权重,当年权重为约束性指标,各省按此进行考核评估,次年权重为预期性指标,各省按此开展项目储备。2021年,我省各市场主体承担总量消纳责任权重最低值为21.5%、激励值为23.7%,非水电消纳责任权重最低值为18.0%、激励值为19.8%;2022年,我省各市场主体承担总量消纳责任权重最低预期值为22.77%,非水电消纳责任权重最低预期值为19.25%。
《通知》要求各省在确保完成2025年消纳责任权重预期目标的前提下,由于当地水电、核电集中投产影响消纳空间或其他客观原因,当年未完成消纳责任权重的,可以将未完成的消纳责任权重累计到下一年度一并完成。各省可以根据各自经济发展需要、资源禀赋和消纳能力等,相互协商采取灵活有效的方式,共同完成消纳责任权重。对超额完成激励性权重的,在能源双控考核时按国家有关政策给予激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