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 | 周口市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 2021-07-30 |
发文字号 | 周政〔2021〕19号 | 发布日期 | 2021-08-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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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口市人民政府
关于在 川汇区、周口经济开发区、市城乡
一体化示范区、港口物流产业集聚区
天然水域内设立禁捕区的通告
周政〔 20 21 〕 19 号
为科学保护和合理利用我市中心城区天然水域渔业资源,巩固 “ 五城联创 ” 成果,促进渔业可持续性发展,改善水域生态环境,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 2020年修订)《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河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2021年实行禁渔期制度的通告》《周口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 法律法规及有关 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在川汇区、周口经济开发区、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港口物流产业集聚区天然水域内设立禁捕区。现通告如下:
一、 禁捕时间
2021年 8 月 1日0:00 — 2026年6月30日24:00 。
二、 禁捕范围
沙河:官坡村至颍河入沙河口处(张埠口村);颍河:彭新庄村至王楼东村;贾鲁河:贾鲁河入沙河口至川汇区与西华县交界处下口村;贾东干渠:渠首闸至毛寨闸处(全线);幸福河:西赵村至松花江路桥处;洼冲沟:下炉村至流沙河入口处;流沙河:邵火庙村至叶庄村;交通干渠:龙源路至郑洼社区(全线);三干渠:后杨村至孙堤村;运粮河:王晌午村至计湾村;杨脑干渠:莲花路至许寨居委会;白马沟:项庄村至崔庄村;老运河北段:邓楼村至彭楼村;老运河南段:孔楼村至程寺村;新运河南段:蒋桥村至田庄村。上述城区内所有公园湖、生态湖以及全部无名季节性河流水系。
三、 禁捕 类型
禁止除休闲垂钓以外的其他捕捞作业类型。禁止携带 和使用 炸鱼、电鱼、毒鱼等破坏渔业资源和生态的装置、器具、有毒物质 在 禁捕范围 内进行捕捞; 禁止使用抬网、粘网、围网、地笼网、迷魂阵等渔具、渔法进行捕捞;禁止生产性垂钓(使用多杆、多钩、锚鱼、长线串钩等器具垂钓 的; 销售垂钓渔获物的 ; 使用可视化设备或者利用船、艇、筏、浮具等辅助垂钓的,均属于生产性垂钓) ; 禁止其他破坏渔业资源的捕捞行为。
四、法律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处以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 《河南省实施 <中华人 民共和国渔业法 >办法》 ,视情给予 五十元至十万元罚款; 情节严重的, 并可以 没收渔具 和 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五、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 施行。
举报电话 :市长热线 12345
市农业农村局 : 0394 — 7803259
公安 机关 : 110
特此通告。
2021年 7 月 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