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直各参保单位: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确保社保基金应收尽收,即日起对市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 三 项社会保险新的年度缴费工资基数进行申报。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 各 参保单位 请 自行使用 CA证书登录社保网厅,点击“单位业务”业务模块下的“单位职工工资收入申报”,在“批量职工工资申报”页面,下载基数申报模板 进行申报 。 或 于 202 1 年 5月1 1 日前自带 U盘到市企业养老保险中心一楼稽核科(交通路中段)领取申报社会保险费文件并拷贝基数申报模板 进行申报。
二、参保单位认真核对本单位及职工社会保险参保信息,填报社会保险费缴费工资基数和单位工资总额,单位法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于 202 1 年 5月1 1 日至 5月31日,以纸质和电子表格两种形式报送市企业养老保险中心一楼稽核科(交通路中段) , 纸质和电子表格两种形式材料 具体如下 :
1.《20 20 年度财务会计报表》,申报时带原件,同时提供复印件一份(复印件盖单位公章)。
2.20 20 年会计账簿 —应付职工薪酬明细账、应付福利费明细账、营业成本明细账、销售费用明细账、管理费用明细账,申报时带原件,同时提供复印件一份(复印件盖单位公章)。
3.20 20 年 1-12月会计凭证(附有工资发放表的凭证),申报时带原件,同时提供工资发放凭证页及工资表复印件一份(复印件盖单位公章)。
4.《参保单位及职工社会保险费缴费申报核定表》(附件1)、经职工签字确认的《单位缴费工资申报表》(附件2)。
5.根据工作需要要求单位提交的补充资料、相关证明文件及有关情况说明。对申报材料不符合要求的,退回用人单位补充完善。
三、因疫情 原因,按照 避免人群聚集、扎堆的要求,今年的缴费基数申报工作实行预约制。自带 U盘到市企业养老保险中心一楼稽核科领取申报社会保险费文件并拷贝基数申报模板 进行申报的 参保 单位,请 按注册地址划分为铁路东、解放路以南、解放路以北三个片区,铁路东片区单位申报时间为 202 1 年 5月11日至15日,解放路以南片区单位申报时间为202 1 年 5月18日至22日,解放路以北片区单位申报时间为202 1 年 5月25日至 31 日。参保单位将申报材料准备齐全后可拨打市企业养老保险中心稽核科电话,按片区申报时间进行预约。按照预约时间将申报材料送达市企业养老保险中心一楼稽核科,由各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审核。
四、参保单位应对本单位 20 21 年度 工资缴费基数 进行认真、如实的申报。单位工资总额和职工月平均应发工资应根据《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令 〔 1990 〕 1号)和《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 〔 2006 〕 60号)等文件规定填报。参保单位如未在5月31日前申报,则该单位将无法办理新一年度缴费、增减及养老保险丧葬费等业务。同时,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 确定其 缴费工资基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开展社会保险稽核工作过程中,发现用人单位未如实申报,造成漏缴、少缴社会保险费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相关规定,对该单位进行查处。
机关事业单位申报缴费基数时,如单位失业保险账户与养老账户分开,需进行失业保险缴费基数单独申报,失业保险基数应与养老保险基数保持一致。如不进行失业保险单独申报,失业保险缴费基数将按照 10%的上调比例进行基数上调。
联系电话:
驻马店市企业养老保险中心稽核科 2813202
驻马店市社会保险公共业务服务中心 2816078
附件: 1.《参保单位及职工社会保险费缴费申报核定表》
2.《单位缴费工资申报表》
202 1 年 5 月 6 日
附件 1
参保单位及职工社会保险费缴费申报核定表
单位:月、人、元
单位名称 | 单位编号 | ||
单位地址 | 单位法人 | ||
组织机构代码 | 营业执照号码 | ||
经办人 | 经办人电话 | ||
单位类型 | 企业□ 机关□ 事业□ 社团□ | ||
民办非企业□ 城镇个体工商户□ 其他□ | |||
参加险种 | 基本养老保险□ 工伤保险□ 失业保险□ | ||
缴费职工人数 | 单位用工人数 | ||
单位申报工资总额 | |||
以下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填写 | |||
核定的单位缴费基数 | |||
参保单位经办人: 社保机构经办人: | |||
参保单位负责人: 社保机构负责人: | |||
申报单位(章) 社保经办机构(章) | |||
申报时间: 年 月 日 办理时间: 年 月 日 |
附件 2
单位缴费工资申报表
单位编号:
单位名称(章): 年 月 日
序号 | 个人编号 | 公民身份证号 | 姓名 | 性别 | 申报工资 | 职工本人签名 |
参保单位经办人: 社保机构经办人:
参保单位负责人: 社保机构负责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