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S0001-0203-2021-02186 | 主题分类: | 其他 |
信息来源: | 市政府办 | 发文日期: | 2021年07月09日 |
名 称: |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驻马店市政府督查落实月调度管理暂行办法》《2021年度驻马店市政府工作责任目标考核奖惩办法》的通知 | ||
文 号: | 驻政〔2021〕17号 | 关 键 词: |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驻马店市政府督查落实月调度管理
暂行办法》《2021年度驻马店市政府工作责任
目标考核奖惩办法》的通知
驻政〔2021〕1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直相关单位:
《驻马店市政府督查落实月调度管理暂行办法》《2021年度驻马店市政府工作责任目标考核奖惩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38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2021年6月21日
驻马店市政府督查落实月调度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行动迅速、善抓落实、勇争一流、廉政为民”的工作准则和“完成目标是硬任务、提高效能是硬要求、争当一流是硬本领”的工作要求,以奖惩分明促进勤政有为,充分调动全市政府系统干事创业的积极性,加快推进全市重点工作落实,根据《政府督查工作条例》《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督查工作推动政府工作高效落实的通知》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政府督查落实月调度管理,是指在市政府督查落实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督查落实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由市督查落实委员会办公室具体负责,围绕全市发展大局,明确市政府重点督查落实事项范围,对各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月调度管理,引导各级各部门聚焦重点,不断推动全市各项工作再上新台阶。
第三条 市政府督查落实月调度管理根据各级各部门工作性质和职能分工,聚焦全市重点工作,兼顾单位特色工作,突出分类管理,科学量化评比,坚持抓两头带中间,合理运用督查落实结果进行奖惩,在全市政府系统营造勇担当、抓落实、比实绩、争一流的浓厚氛围。
第四条 严格落实党中央关于统筹规范督查检查考核工作的要求和《政府督查工作条例》的相关规定,原则上根据掌握的日常工作情况以及采取“四不两直”方式暗访核查情况进行量化排序,未经市政府授权,不得以市政府名义擅自开展各类检查、考核、评比和实地督查。
第二章督查管理对象
第五条 根据单位工作职能,结合市政府工作实际,月调度管理对象包括13个县区政府(管委会)和52个市直单位。具体分为四类,即县区类为10个县区政府;功能区类为3个中心城区管委会;市直一类为30个市政府组成部门;市直二类为22个市直单位(见附件1)。
第三章督查管理事项范围及分类
第六条 根据驻马店市“十四五”规划的总体要求和全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明确市政府督查落实月调度管理事项范围(以下简称督查事项),主要包括:全市重点工作、市政府年度目标任务、市政府重要会议及批示交办事项、全市重点项目和市政府重要文件决策事项五个方面。同时,根据工作重要性和难易程度,分为一级督查事项(40分)、二级督查事项(20分)和三级督查事项(10分),其中:一级督查事项指市委、市政府确定的事关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重点工作;二级督查事项指除一级督查事项外,市政府确定的一般性或阶段性重点工作;三级督查事项指部门业务工作。
(一)全市重点工作。 主要指:围绕事关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高质量发展、优化营商环境、“六稳六保”、“五比五看”、招商引资、服务企业、污染防治、产业发展、城乡建设等国家、省、市重大决策部署,每年市“两会”后,按照可量化、可排序的原则,经市督查落实委员会研究同意,确定可每月调度管理的重点工作(2021年共33项,见附件2)。如因上级宏观政策或其它特殊原因确需调整的,经市督查落实委员会研究同意后,可予以调整。
(二)市政府年度目标任务。 主要指:每年市政府年度目标任务确定后,将全年性重点工作(市直一类2项、市直二类1项)列入督查事项,加强对市政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的日常性督查推动。具体分值根据年度目标任务难易及重要程度,经市督查落实委员会研究后确定。
(三)市政府重要会议及批示交办事项。 主要指:1.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议事会议、市长办公会议的议定事项;2.市政府召开的重点项目推进工作例会的议定事项;3.市政府领导调研、座谈、暗访、会见安排的重要事项;4.市政府重要批示件中明确的督办事项;5.市政府交办的其他重要事项。以上事项原则列为二级督查事项(20分),省领导批示和市政府明确重点督办事项以及省委省政府挂牌督办事项列为一级督查事项(40分)。
(四)全市重点项目。 主要指:由市发改委(市重点项目办)牵头,市招商投资促进局等有关市直部门负责,将全市重点项目纳入“五比五看”,就年度投资计划完成率、项目开工率、联审联批率、工程形象进度、征地拆迁以及存在问题协调解决情况进行跟踪调度。
(五)市政府重要文件决策事项。 主要指:以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出台重要文件中需要督查的事项。经市督查落实委员会签批同意后,由文件牵头起草单位负责分解责任清单,明确任务内容、职责分工、完成时限等,指导督促、全面掌握文件贯彻落实情况,及时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每两个月将文件贯彻落实情况报市政府办公室对口协调落实科。原则上列为二级督查事项(20分),市政府明确重点督办文件列为一级督查事项(40分)。
第四章督查职责分工
第七条 由市直责任单位根据本办法,按照职责分工,制定全市重点工作、全市重点项目以及市政府重要文件决策事项的调度认定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各项工作认定标准,细化流程和要求;参与认定工作的市直单位应当坚持原则,公平廉洁,认真负责,确保数据真实、结果公正。对造成结果失真失实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
第八条 督查事项销号实行分级审核制。对事实清楚、佐证充分的一般督查事项,由责任单位提出申请,经市督查落实委员会办公室审核认定销号;对重点督查的事项由责任单位提出申请,经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核认定销号;对涉及全市重大事项,由责任单位提出申请,经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后报市政府主要领导批准销号。对个别因上级宏观政策调整或其它特殊原因明确无法完成的,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由责任单位提出申请,经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后报市政府主要领导批准销号。市政府督查室负责对完成情况进行抽查和暗访,对实际进展情况不符的扣分。(具体认定标准见附件4)。
第五章督查管理方式
第九条 市政府督查落实月调度管理采取每月一调度,每年市政府年度目标任务下达后启动,至当年12月结束。督查事项实行台账化管理,做到工作项目化、项目目标化、目标节点化、节点责任化,根据实际情况,按任务重要紧急程度,科学设置月、双月、季度序时节点,制定工作举措、工作完成标准和时限,落实到牵头领导、责任单位和具体责任人,确保可督导、可调度、可认定。(具体完成时限标准见附件3)。
第十条 市政府督查落实月调度管理实行积分制,分为基础得分(100分)、督查事项得分、加扣分事项得分三部分,对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市直各单位分类计分。其中加扣分事项,严格控制范围,仅认定政府工作,且以正式文件为认定依据。(具体标准见附件4)。
(一)中心城区三个管委会得分=基础得分(100分) 督查事项(全市重点工作 市政府重要会议及批示交办事项 全市重点项目 市政府重要文件决策事项)得分 加扣分事项得分×10%。
(二)各县区政府得分=基础得分(100分) 督查事项(全市重点工作 市政府重要会议及批示交办事项 全市重点项目 市政府重要文件决策事项)得分 加扣分事项得分×10%。
(三)市直各单位得分=基础得分(100分) 督查事项(全市重点工作 市政府年度目标任务 市政府重要会议及批示交办事项 全市重点项目 市政府重要文件决策事项)得分 加扣分事项得分×10%。
督查事项得分运用功效系数法进行计算。督查事项得分=(0.5 单位完成督查事项得分/单位督查事项总分值×0.5)×100×(0.5 单位完成督查事项数/同序列单位最高督查事项数×0.5)。
第六章督查结果运用
第十一条 强化结果运用,坚持正面引导与反面惩罚相结合,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每月调度管理结果报市督查落实委员会同意后实施。具体包括:
(一) 月调度管理 与公开通报相结合。 每月形成“正面清单”和“负面清单”,通过驻马店日报公布或召开市政府新闻发布会等形式,进行全市通报。对县区类当月排名上升(下降)5个位次及以上的单位,市直一类、市直二类当月排名上升(下降)10个位次及以上的单位给予全市通报。
(二) 月调度管理 与约谈问责相结合。 因工作不力受到省委、省政府约谈的责任单位,当月排名直接认定为最后一名且列入“负面清单”。对督查事项进度严重滞后的责任单位,按照《市政府抓落实工作约谈制度(试行)》以及《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政府系统“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处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 三 ) 月调度管理 与市政府年度目标考核相结合。 年度内每月督查落实管理结果纳入市政府年度目标考核,作为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市直相关单位及其领导干部履职评价、年度考核、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
经市督查落实委员会研究通过的具体奖惩结果,市直相关单位应按职责在一个月内兑现落实到位。市督查落实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督办。
第十二条 督查落实奖惩按照“三个区分开来”的要求,有下列情况并经市督查落实委员会同意后予以容错免责:
(一)工作任务或事项未按要求完成,经认定属不可抗力造成的;
(二)单位和工作人员在推动发展、依法依规履行职责过程中的无意过失且未造成重大责任事故和恶劣影响的;
(三)单位和工作人员在改革创新或探索性工作中因先行先试,出现非预见性错误的;
(四)其他属于可容错免责情形的。
第七章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市督查落实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完善督查事项积分管理工作制度的通知》(驻政办〔2019〕8号)同时废止。
附件:1.市政府督查落实月调度管理对象及分类
2.2021年市政府督查落实月调度管理重点工作清单(33项)
3.市政府督查落实月调度管理事项完成时限标准
4.市政府督查落实月调度管理事项完成认定标准及
加扣分标准
附件1
市政府督查落实月调度管理对象及分类
类别 | 数 量 | 月调度管理对象及分类 |
县区类 | 10 个 | 驿城区、遂平县、西平县、上蔡县、汝南县、平舆县、正阳县、 确山县、泌阳县、新蔡县 |
功能区类 | 3 个 | 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
市直一类 | 30 个 | 市发改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财政局、市城管局、市住建局、市工信局、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人社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林业局、市商务局、市招商投资促进局、市文广旅局、市卫健体委、市市场监管局、市金融工作局、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市乡村振兴局、市应急管理局、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市医疗保障局、市人防办、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市直二类 | 22个 | 市税务局、市畜牧局、市园林绿化中心、市公积金中心、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市农业机械技术中心、市供电公司、市通管办、市气象局、邮政管理局、联通公司、移动公司、电信公司、铁塔公司、中业水务、国电驻热、豫南燃气、市城投集团、市产投集团、市农产园公司、市豫资公司 |
附件2
2021年市政府督查落实月调度管理重点工作清单
(33项)
序 号 | 重点工作 | 认定范围 | 认定 频次 | 分值 | 牵头调度 单位 |
1 | 高质量发展 | 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市直相关单位 | 每月 | 40 | 市发改委、市统计局 |
2 | 营商环境评价 | 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市直相关单位 | 每月 | 40 | 市发改委 |
3 | 兴工强市 | 各县区政府 | 每月 | 40 | 市工信局 |
4 | 吸收境外资金 | 各县区政府 | 每月 | 40 | 市商务局 |
5 | 科技创新 | 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市直相关单位 | 每月 | 40 | 市科技局 |
6 | 重点项目建设 | 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 每月 | 40 | 市发改委 |
7 | 五比五看 | 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市直相关单位 | 每月 | 40 | 市发改委 |
8 | 省市民生实事 | 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市直相关单位 | 每月 | 40 | 市发改委 |
9 | 环境污染防治(空气质量及水污染防治) | 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 每月 | 40 | 市生态环境局 |
10 | 招商引资 | 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 每月 | 40 | 市招商局 |
11 | “四改一拆” | 中心城区四个区 | 每月 | 40 | 市“四改一拆” 办公室 |
12 | 批而未供、供而未用、用而低效土地的消化处置工作 | 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 每月 | 40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13 | 耕地保护督察问题 整改 | 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 每月 | 20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14 | 5G新基建 | 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市直相关单位 | 每月 | 20 | 市工信局 |
15 | 服务企业 | 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各市直单位 | 每月 | 20 | 市工信局 |
16 | 数字化城市管理 | 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市直相关单位 | 每月 | 20 | 市城管局 |
17 | 中心城区网格化管理 | 中心城区四个区、市直相关单位 | 每月 | 20 | 市城管局 |
18 | 中心城区绿化 | 中心城区四个区 | 每月 | 20 | 市园林绿化中心 |
19 | 国家生态园林城市创建 | 中心城区四个区、 市直相关单位 | 每月 | 20 | 市园林绿化中心 |
20 | 农村户厕改造 | 各县区政府 | 每月 | 20 | 市农业农村局 |
21 | 高标准农田建设 | 驿城区和8个县(不含新蔡县) | 每月 | 20 | 市农业农村局 |
22 | 棚户区改造 | 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 每月 | 20 | 市住建局 |
23 | 市政府公文工作 | 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各市直单位 | 每月 | 20 | 市政府办公室 |
24 | 政务公开 | 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各市直单位 | 每月 | 20 | 市政府办公室 |
25 | 政务信息 | 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各市直单位 | 每月 | 20 | 市政府办公室 |
26 | 12345政务热线办理 | 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各市直单位 | 每月 | 20 | 市长热线服务中心 |
27 | 行政服务中心进驻窗口单位综合考评 | 市直相关单位 | 每月 | 20 | 市行政服务中心 |
28 | 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创建 | 各县区政府、 经济开发区 | 每季度 | 20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29 | 国土绿化 | 各县区政府 | 每季度 | 20 | 市林业局 |
30 | 国家智慧城市创建 | 市直相关单位 | 每季度 | 20 | 市政务服务和 大数据管理局 |
31 | 全国健康城市创建 | 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市直相关单位 | 每季度 | 20 | 市卫健体委 |
32 | 改善农村人居环境 | 各县区政府 | 每季度 | 20 | 市农业农村局 |
33 | 人大建议政协提案 办理 | 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各市直单位 | 每季度 | 20 | 市政府办公室 |
附件3
市政府督查落实月调度管理事项完成时限标准
全市重点工作、市政府年度目标任务以及全市重点项目贯穿全年、按月调度;市政府重要会议及批示交办事项的完成时限,如有明确完成时限要求的,以确定的完成时限为准;市政府重要文件决策事项,由牵头起草部门(单位)明确完成时限。没有明确完成时限的,参照以下原则:
(一)项目类事项。 由市发改委(市重点项目办)牵头,针对重点项目建设中有关征地拆迁、土地供应、行政审批、基础设施配套、资金保障、工程设计、施工管理、安全保障等落实情况,建立项目进度月调度管理事项范围及分类台账,明确每月工作任务,全面调度项目完成投资、形象进度、开竣工等情况。
(二)规划编制类事项。 结合工作实际,协商有关市直部门研究确定,原则上不超过90个工作日。
(三)出台文件类事项。 凡需出台文件、制定实施方案类事项,完成时限为20个工作日。
(四)其他事项。 完成时限一般为15个工作日,特殊事项协商有关市直部门研究确定。
(五)事项延期申请。 每个事项原则上不得延期,且仅可申请延期1次。对因非主观因素制约需要延期的督查事项,延期两周以内的,由牵头单位提出申请,报市督查落实委员会办公室研究批准,延期当月扣2分;延期两周以上一个月以内的,由牵头单位提出申请,报分管副市长审核批准,延期当月扣4分;延期一个月以上的,由牵头单位提出申请,经分管副市长审核后,报市政府主要领导批准,延期当月扣6分。
附件4
市政府督查落实月调度管理事项完成认定标准
及加扣分认定标准
一、完成认定标准
(一)全市重点工作认定
全市重点工作完成情况由市直牵头单位认定;无牵头单位的,由市督查落实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实地核查、明查暗访、佐证材料等认定完成情况。按照既定分值,完成得分,未完成扣分。
(二)市政府年度目标认定
参照《市政府工作责任目标考核办法》进行认定。按照既定分值,完成得分,未完成扣分。
(三)市政府重要会议及批示交办事项认定
1.在完成时限内或延期内办结的,均认定为正常完成,责任单位按事项分值计满分。
2.在完成时限或延期时限内,已上报市政府研究或经市司法局法制审核通过的,认定为待销号。
3.待销号事项在超出完成时限或延期时限3个月内完成的,责任单位按事项分值计满分。待销号事项在超出完成时限或延期时限3个月仍未完成的,认定为未完成,责任单位每月按事项分值扣分,直至办结销号。
4.有两个以上责任单位的,其中某个单位事项已办结的按完成情况单独计分。
(四)全市重点项目认定
由市发改委(市重点项目办)牵头,相关市直单位负责,按照各项目完成时限和任务要求,每月底对项目完成情况进行认定,经市政府办公室协调落实二科审核把关后报市政府督查室。市督查落实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完成情况进行抽查和暗访,对实际进展情况不符的扣分。
(五)市政府重要文件决策事项认定
由文件牵头起草部门(单位)负责,根据相关调度认定实施细则,每两个月对文件贯彻落实情况进行调度,认定打分责任单位工作完成情况,提出奖惩单位名单(奖励单位原则上不超过3个,扣分单位不设下限),报市政府办公室对口协调落实科审核。市政府办公室督查三科负责对完成情况进行抽查和暗访,对实际进展情况不符的扣分。
(六)以上督查事项涉及统计指标等当月认定结果无法出具的,依据上月结果计分。
二、加扣分认定标准
(一)受到党中央、国务院通报表扬(表彰)的加40分,批评的扣40分;受到省委、省政府以及国家部委通报表扬(表彰)的加20分,批评的扣20分;受到省直厅局以及市委、市政府通报表扬(表彰)的加10分,批评的扣10分。
(二)在省委省政府(办公厅)工作通报中,单项工作处于全省前五名的责任单位每次分别加10、9、8、7、6分,处于全省后五名的责任单位每次分别扣10、9、8、7、6分;在省直厅局工作通报中,单项工作处于全省前五名的责任单位每次分别加5、4、3、2、1分,处于全省后五名的责任单位每次分别扣5、4、3、2、1分。
(三)受到市政府主要领导批示表扬的加10分,批评的扣10分。
(四)全市重点工作、市政府年度目标任务中,市直单位完成任务且居全省前五名,分别加10分;县区完成任务且居全市前三名,分别加10分;仅对中心城区排名的,完成任务且居第一名按10分给予加分。
(五)市政府常务会议议题未通过的,每次扣责任单位10分。
(六)各县区、市直各单位上报的进展情况,经市政府督查室核实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的,每次扣10分;对督查事项填报内容敷衍应付或不按时上报以及《督查落实情况快报》发现与事实不符的,每次扣5分。
(七)同一事项的表彰,按最高级别认定。县区政府(管委会)所属部门表彰不予认定。个人表彰不予认定。
2021年度驻马店市政府工作责任目标考核
奖 惩 办 法
为充分发挥目标考核的激励导向作用,按照“行动迅速,善抓落实,勇争一流,廉政为民”工作准则和“凭工作实绩论英雄,以落实成效定奖惩,有评比争第一,没评比创经验”工作要求,客观准确评价各考核单位工作实绩,奖优罚劣、激励实干,推动驻马店高质量跨越发展,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按照“以考核促发展、以考核促落实,以考核促效率”总体要求,本着“于法周延、于事简便”原则,充分发挥目标考核“指挥棒”的作用,激发各级各部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确保圆满完成年度各项目标任务,力争更多指标进入全省(全国)第一方阵,为打造全国一流地级市、推动驻马店高质量跨越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二、考核原则
(一)突出重点,服务大局。 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结合各地各部门工作实际,在重点考核高质量发展、优化营商环境的基础上,突出对全市主要经济社会发展指标、项目建设、招商引资、产业发展、五比五看、民生实事等重要事项进行考核,通过正反向激励作用,督促各级各部门自觉服务全市发展大局、加快推动高质量跨越发展。
(二)分类实施,差异考核。 坚持“项目为王,产业为基”理念,按照“突出重点比项目、县区工作比综合、市直部门比服务、融合促进比发展”的工作思路,坚持实事求是、公平公正原则,根据各单位工作性质及承担任务不同,对县区政府(管委会)、市直部门设置不同的指标体系和分值权重,实行分类考核,科学评价各单位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确保目标考核工作的公信力。
(三)注重平时,树立导向。 突出“结果导向”和“过程管理”,坚持月调度和年底考核相结合,把市政府督查落实月调度管理纳入市政府年度目标考核范围,做到考核结果与工作经费、荣誉奖励、文明创建、干部评先评优等挂钩。
三、考核对象及分类
本办法主要适用于承担2021年度市政府工作目标任务的13个县区政府(管委会)、39个市直单位及24家企事业单位。根据各单位职能分工、工作性质及承担任务,将13个县区政府(管委会)和39个市直单位分为5个序列,实施分组考核评价(见附件1)。24家企事业单位分别由市金融工作局、市财政局、市城市管理局、市通信发展管理办公室组织考核。
四、考核内容及方式
考核内容为《2021年度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工作任务目标责任书》确定的各项目标任务,由目标任务指标考核、加减分事项和评议打分三部分组成。
(一)目标任务指标考核
目标任务指标考核内容包括市政府工作目标和正(负)面清单事项,每个单位目标任务得分=市政府工作目标考核得分 正(负)面清单得分。具体为:
1.市政府工作目标(1000分,含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 重点项目建设、 高质量发展目标和营商环境评价 目标 )
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 分值权重为650分(无项目建设的市直单位分值权重为800分), 重点项目建设 分值权重为150分(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定具体考核方案并组织考核), 高质量发展目标 分值权重为100分(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统计局制定具体考核方案并组织考核), 营商环境评价 目标 分值权重为100分(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委托第三方评价机构进行评价),各单位实际总得分按比例折合出相应分数。不涉及高质量发展目标和营商环境评价目标的单位按照高质量发展、营商环境评价参与单位的平均分值计分。
2.正面清单与负面清单(加分上限为100分,扣分不设下限)
“正面清单” 指正向激励工作,包括争取国务院督查激励、创建优化营商环境示范城市、争创全省县域治理“三起来”示范县等14项工作,完成加分,完不成不扣分。加分上限为100分,实际得分按比例折合出相应分数(见附件2)。 “负面清单” 是指底线工作,包括安全生产、处置化解“问题楼盘”、信访稳定工作等6项工作,完成不加分,完不成扣分,扣分不设下限(见附件3)。
(二)加减分事项(加分上限为200分,扣分不设下限)
主要包括省政府及以上表彰奖励(通报批评)、单项考核事项、市政府督查落实月调度管理结果、市政府通报表扬(通报批评)四部分,加分上限为200分,实际得分按比例折合出相应分数,扣分不设下限。
1.省政府及以上表彰奖励 ( 通报批评 ) 方面。 受到党中央、国务院(办公厅)表彰的每项加100分,受到国家部委局和省委、省政府表彰的每项加30分,为我市争取到政策和资金支持的国家级、省级试点示范的分别加30分、15分。以党中央、国务院(办公厅)名义在我市召开现场会的每次加100分,以国家部委局和省委、省政府名义在我市召开现场会的每次加30分(加分事项认定标准见附件4)。受到通报批评的,按以上层次和标准扣分。
表彰加分以正式文件为依据,原则上认定考核当年下发的表彰文件,考核结束后下发的表彰转到下年度加分。表彰为多年实施一次的,仅在受表彰当年加分。同一项工作获不同层次表彰的,按最高层次表彰加分,不重复加分。现场会以正式会议通知为准,由两个及以上单位共同承办的,按平均加分分别计入。
2.单项考核事项方面。 对由市委市政府牵头组织的招商引资、兴工强市、对外开放、县城规划建设四项重点工作考核,以及市政府牵头组织的依法行政、食品安全、五比五看等集中考核事项,每项考核前三名且全部完成目标任务的县区(管委会)和市直单位分别加30分、20分、10分,最后三名的县区(管委会)和市直单位分别扣30分、20分、10分,考核依据以正式文件为准。
3.市政府督查落实月调度管理事项方面。 分值权重为100分。各单位2021年度月平均得分按比例折合出相应分数。全年无月调度管理事项的单位,按照该单位所在类别单位月平均得分计入。
4.市政府通报表扬( 通报 批评)事项方面。 经市政府主要领导批示,受通报表扬(通报批评)的县区政府(管委会)或市直单位每次加(减)5分。
(三)评议打分(200分)
包括市政府领导评议、单位互评和社会评议三部分。
1.市政府领导评议。 由市政府领导对各单位年度工作情况进行总体评价。市政府督查落实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2.单位互评。 由县区政府(管委会)、市直单位进行互评。市政府督查落实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3.社会评议。 分为企业家评议和群众评议两部分。企业家评议由企业家对市直单位(含水、电、气、暖等特许经营机构)进行评价,由市政府督查落实委员会办公室组织;群众评议由市12345政务服务热线中心以电话访问的形式,对评议对象进行满意度调查,并汇总结果。
县政府评议得分=市政府领导评议(60分) 市直单位评议(40分) 社会评议(100分)。
区政府(管委会)评议得分=市政府领导评议(45分) 市直单位评议(55分) 社会评议(100分)。
市直单位评议得分=市政府领导评议(20分) 县政府评议(25分) 区政府(管委会)评议(55分) 社会评议(100分)。
五、考核事项结果认定
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考核结果划分为“超额完成”“完成”“基本完成”和“未完成”四个等次,分别按照总分值的120%、100%、80%和-100%计分。其中:超额完成等次指市直单位完成目标任务且居全省第一方阵(前五名),县区完成目标任务且居全市前三名。基本完成等次指市直单位未完成目标任务但居全省第一方阵(前五名),县区未完成目标任务但居全市前三名。超额完成和基本完成等次,由被考核单位向认定单位提供佐证材料进行单独申报,经认定单位认定后,报市政府督查落实委员会办公室汇总,由市政府督查落实委员会审定;没有认定单位的事项,由被考核单位向市政府分管领导提供佐证材料进行单独申报,经市政府分管领导认定后,报市政府督查落实委员会办公室汇总,由市政府督查落实委员会审定。
正面清单事项完成情况,年底由被考核单位提供佐证材料报市政府督查落实委员会办公室汇总,由市政府督查落实委员会审定;负面清单事项完成情况,年底由各认定部门根据平时掌握情况进行认定后,报市政府督查落实委员会办公室统一汇总。
六、考核频次及任务分工
(一)考核频次。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关于统筹规范督查检查考核工作的要求,切实减轻基层负担,从7月份起至12月份,每月从市政府工作责任目标中选择重点事项开展调度。2022年元月份启动市政府工作责任目标综合考核。
(二)任务分工。 市政府工作责任目标综合考核由市政府督查落实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开展。 一是县区 政府 (管委会)目标考核工作。 由市直认定单位负责,制定具体考核实施细则并进行考核。 二是市直单位目标考核工作。 有认定单位的考核事项由认定单位进行考核;没有认定单位的考核事项,由市政府督查落实委员会办公室进行考核。 三是企事业单位目标考核工作。 全市银行金融机构、市属国有平台公司、公共服务保障部门分别由市金融工作局、市财政局、市城市管理局、市通信发展管理办公室制定具体目标任务,组织实施考核,并提出表彰意见报市政府督查落实委员会审核同意后进行表彰。
七、结果运用
按照鼓励干事创业、严格奖优罚劣的原则,考核结果中先进单位设置比例每组原则上控制在30%左右。
(一)奖励设置
1.县区一类(9个县区政府)年底综合考核排序前三名的,授予“市政府工作目标考核先进县区”称号,并分别给予200万元、150万元、100万元工作经费奖励。
2.县区二类(新蔡县和3个功能区管委会)年底综合考核排序第一名的,授予“市政府工作目标考核先进县区”称号,并给予100万元工作经费奖励。
3.市直单位(一类)年底综合考核排序前六名的,授予“市政府工作目标考核先进单位”称号,分别给予50万元工作经费奖励;市直单位(二类)年底综合考核排序前四名的,授予“市政府工作目标考核先进单位”称号,分别给予50万元工作经费奖励;中央驻驻机关或企业年底综合考核排序在第一名的,授予“服务地方发展先进单位”称号,给予50万元工作经费奖励。
4.设置专项奖励。对受到国务院表彰及以国务院名义在我市召开现场会的县区政府(管委会)、市直单位,以市政府名义给予嘉奖,授予“市政府工作目标特殊贡献奖”称号,给予50万元工作经费奖励。由两个及以上单位共同承办的,工作经费奖励平均分配。对全部完成全年目标任务的单位以市政府名义通报表扬,并授予“市政府工作目标考核表彰单位”称号。荣获考核先进单位的不再重复表彰。
(二)惩罚设置
县区一类考核成绩最后二名、县区二类考核成绩最后一名且未全部完成目标任务,市直单位(一类)最后三名、市直单位(二类)最后二名、中央驻驻机关或企业最后一名且未全部完成目标任务的单位,以市政府名义通报批评,在媒体公开说明情况,并颁发“蜗牛奖”。
八、组织实施
(一)组织领导。 市政府目标考核工作在市政府督查落实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进行,由市政府督查落实委员会办公室具体实施。各单项工作考核牵头单位要在2022年3月20日前完成目标考核工作。
(二)工作要求。 各考核牵头单位要制定相应考核实施细则,经市政府督查落实委员会审核同意后组织实施考核。
(三)纪律要求。 各牵头单位要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考核办法和细则进行考核,确保考核公平公正。被考核单位要正确对待考核工作,认真配合考核工作开展,发现考核中因弄虚作假造成考核结果失真失实的,一经查实一律取消考核资格,并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九、其他说明
年度责任目标考核结果在全市予以公开通报,作为对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市直各单位及其领导干部履职评价、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
考核事项实行动态调整机制,根据上级工作安排及市政府工作需要,将阶段性中心工作及时列为年度责任目标,年终进行考评。因客观原因年度目标需调整或取消的,由市直牵头单位申报,经市政府领导同意后,进行相应调整。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市政府督查落实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1.考核对象分类分组名单
2.2021年度市政府工作责任目标考核正面清单
3.2021年度市政府工作责任目标考核负面清单
4.加分事项认定标准
附件1
考核对象分类分组名单
组别 | 数量 | 先进 | 考核单位 |
县区一类 | 9 | 3 | 驿城区、遂平县、西平县、上蔡县、汝南县、平舆县、正阳县、确山县、泌阳县 |
县区二类 | 4 | 1 | 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蔡县 |
市直单位 (一类) | 21 | 6 |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商务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金融工作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卫生健康体育委员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市水利局、市城市管理局、市民政局、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市科学技术局、市招商投资促进局 |
市直单位 (二类) | 13 | 4 | 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市应急管理局、市乡村振兴局、市司法局、市公安局、市园林绿化中心、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市畜牧局、市林业局、市医疗保障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
中央驻驻机关 或企业 | 5 | 1 | 市税务局、供电公司、人民银行驻马店中心支行、银保监分局、市邮政管理局 |
附件2
2021年度市政府工作责任目标考核正面清单
(共14项)
序号 | 事项 | 牵头单位 | 分值 | 备注 |
1 | 荣获河南省政府集中督查表彰或激励。 | 市政府督查室 | 30 | |
2 | 成功创建全省优化营商环境示范城市。 |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30 | |
3 | 成功创建全省县域治理“三起来”示范县。 |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30 | |
4 | 成功创建国家文化旅游消费试点城市。 | 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30 | |
5 | 成功创建省级文旅消费示范县(区)。 | 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30 | |
6 | 成功创建“国家数字农业创新应用基地”。 | 市农业农村局 | 30 | |
7 | 成功创建“全国农业科技现代化先行县”。 | 市农业农村局 | 30 | |
8 | 按照省定工作要求,完成市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工作年度任务。 | 市总工会 | 30 | |
9 | 成功创建国家城乡融合发展试验区。 |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50 | |
10 | 成功创建全国优化营商环境示范城市。 |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50 | |
11 | 每新增入库1个省级重点项目。 |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50 | |
12 | 每新引进1个合同总投资20亿元以上的工业项目(示范区为服务业项目),当年开工建设且到位资金达3亿元以上的。 | 市招商投资促进局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50 | |
13 | 成功获得其他国家级或省级重大集体表彰。 | 市直相关单位 | 50/30 | |
14 | 荣获国务院督查表彰或激励。 | 市政府督查室 | 100 |
附件3
2021年度市政府工作责任目标考核负面清单
(共6项)
序号 | 事项 | 认定单位 | 分值 | 备注 |
1 | 深入实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 市应急管理局 | -30 | |
2 | 处置化解“问题楼盘”。 | 市信访局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30 | |
3 | 中央和省信访联席办交办未化解的信访积案办理工作。 | 市信访局 | -30 | |
4 | 发生暴恐案事件;输出暴恐风险;造成涉恐涉疆炒作热点事件。辖区内发生一次造成三人(含三人)以上死亡重大刑事案件的。 | 市公安局 | -30 | |
5 | 被省委省政府(办公厅)及以上单位工作约谈或通报批评的。 | 市政府督查 落实委员会 办公室 | -30 | |
6 | 因工作不力被新闻媒体(新媒体)曝光,发生重大负面舆情事件,造成不良影响的。 | 市政府督查 落实委员会 办公室 | -30 |
附件4
加分事项认定标准
一、加分事项认定原则
坚持控制总量、科学合理的表彰原则,对同一表彰文件内多个子项的表彰,同一县区、市直单位最多按一次表彰认定。对同一事项的表彰,按最高级别表彰认定。
二、加分事项认定级别
仅认定省部级及以上的表彰。认定表彰范围为:中共中央及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国家部委局、省委省政府(含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名义)下发的表彰及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担任组长的议事协调机构及议事协调机构办公室下发的表彰。
三、加分事项认定范围
1.仅认定政府工作事项,个人受到的表扬、表彰、记功不予认定。政府(管委会)、市直单位下属部门获得的表彰不予认定。
2.年度性质工作只认定全年表彰,阶段性(周、月、季度)表彰不予认定。专项工作仅认定最终表彰。
3.领导调研、讲话中提出表扬,上级部门的贺电、贺信,征文活动、调研文章、优秀案例,报刊、电视、广播、网络等刊发的新闻报道、经验文章等均不予认定。
4.仅认定省级及以上级别的文体活动,不以此为主要工作职责的单位不予认定。
5.仅认定对市、县级授予命名,其他命名为试点、示范、模范(优秀单位、先进集体、窗口、文明号等)的不予认定。
6.在我市召开的部级及以上级别的工作经验推广会议,仅认定会议牵头单位和承办县区、单位,作为工作经验推广观摩点或在工作经验推会上做典型发言的单位分值折半计算。以正式通知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