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S0001-0203-2021-03273 | 主题分类: | 其他 |
信息来源: | 市政府办 | 发文日期: | 2021年10月22日 |
名 称: |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集中行使行政复议职责的通告 | ||
文 号: | 驻政〔2021〕20号 | 关 键 词: |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
关于集中行使行政复议职责的通告
驻政〔2021〕20号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行政复议体制改革的意见》 (豫政〔2020〕33号)要求,市政府决定,自即日起,在驻马店市范围内集中行使行政复议职责。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除实行垂直领导或以中央为主与地方政府双重领导的海关、金融、税务等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外,市、县(区)人民政府集中行使行政复议职责,统一管辖本级政府派出机关、政府部门及其派出机构、下一级政府以及有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并以本级政府的名义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政府部门不再受理新的行政复议案件。
二、驻马店市范围内各级政府部门收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及时转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办理。
三、通告之日前已经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由原受理部门继续审理。
四、全市各级行政机关作出可能影响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时,应当按照本通告的管辖规定,准确告知当事人有管辖权的行政复议机关。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修订后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驻马店市司法局
联系电话:2601022
2021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