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督管理局双公示清单

职权类别:行政许可部门盖章: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机关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
科室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1 企业(含外企)和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申请企业法人登记,经企业法人登记主管机关审核,准予登记注册的,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取得法人资格,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依法需要办理企业法人登记的,未经企业法人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注册,不得从事经营活动。”
《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条:“有经营能力的公民,依照本条例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
第三条:“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登记机关按照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可以委托其下属工商行政管理所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
受理审查 提交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由登记机关进行材料审查,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公司登记机关决定予以受理的,应当出具《受理通知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市局和各分局注册登记部门 5日 当场或5日内 不收费
审查 材料审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市局和各分局注册登记部门 5日 当场或15日内
决定 作出决定,(对于不予行政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市局和各分局注册登记部门 5日
送达 制作送达文书;按规定送达当事人 市局和各分局注册登记部门 3日
服务电话: 0396-3691123投诉机构:市纪委监委派驻第28纪检监察组投诉电话:0396-2882032
受理地点:市场监督管理局
职权类别:行政许可部门盖章: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机关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
科室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2 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广告发布登记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广告发布登记管理规定》第二条:“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以下统称广告发布单位)从事广告发布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广告发布登记。”
第三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主管全国广告发布登记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的广告发布登记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受理 提交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广告科 5日 5日 不收费
审查 材料审查,提出初审意见。
决定 准予登记的,应当将准予登记决定向社会公布;不予登记的,书面说明理由。
服务电话: 0396-3691123投诉机构:市纪委监委派驻第28纪检监察组投诉电话:0396-2882032
受理地点:市场监督管理局
职权类别:行政许可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机关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
科室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3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改造维修许可和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维修许可 驻马店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第十四条:“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的制造、安装、改造单位,以及压力管道用管子、管件、阀门、法兰、补偿器、安全保护装置等(以下简称压力管道元件)的制造单位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制造、改造单位,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相应的活动。”第十六条:“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维修单位,应当有与特种设备维修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以及必要的检测手段,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相应的维修活动。”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下放行政审批项目和部门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豫政〔2014〕96号)附件1第11项:“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改造维修许可和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维修许可,下放至省辖市、省直管县(市)质监部门。”《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下放特种设备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豫质监特发〔2015〕26号)。
受理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 3日 5日 不收费
审查 2.审查责任:依据《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试行)》(国质检锅[2003]251号)进行审查;需要现场评审的,组织专家现场评审,并书面告知申请人。依法组织专家评审的时间不计算在内。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 10日 30日
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对于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按时办结;信息公开。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 7日
送达 4.送达责任:制作送达文书;按规定送达当事人。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 3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96-3690626投诉机构:市纪委监委派驻第28纪检监察组投诉电话:2882032
受理地点:驻马店市驿城区文明路行政服务大厅
职权类别:行政许可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机关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
科室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4 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
单位(车用气瓶充装单位除
外)许可
驻马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许可,方可从事充装活动。(一)有与充装和管理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二)有与充装和管理相适应的充装设备、检测手段、场地厂房、器具、安全设施;(三)有健全的充装管理制度、责任制度、处理措施。充装单位应当建立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禁止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向气体使用者提供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对气体使用者进行气瓶安全使用指导,并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办理气瓶使用登记,及时申报定期检验。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下放行政审批项目和部门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豫政[2014]96号)附件1第12项:“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车用气瓶充装单位除外)许可,下放至省辖市、省直管县(市)质监部门”。《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下放特种设备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豫质监特发〔2015〕26号)。
受理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 3日 5日 不收费
审查 2.审查责任:依据《气瓶安全监察规定》(总局令第46号)、《气瓶充装许可规则》( TSG R4001-2006)等进行审查;需要现场评审的,组织专家现场评审,并书面告知申请人。依法组织专家评审的时间不计算在内。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 10日 30日
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对于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按时办结;信息公开。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 7日
送达 4.送达责任:制作送达文书;按规定送达当事人。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 3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96-3690626投诉机构:市纪委监委派驻第28纪检监察组投诉电话:2882032
受理地点:驻马店市驿城区文明路行政服务大厅
职权类别:其他职权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机关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
科室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5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 驻马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四条:“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从事相关工作。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和管理制度,保证特种设备安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条)第三十八条 :“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以下统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
受理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考试机构 3日 5日 不收费
审查 2.审查责任:按照《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TSG Z6001-2013)和《特种设备焊接操作人员考核细则》(TSG Z6002-2010)进行审查。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 5日 30日
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对于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按时办结;信息公开。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 15日
送达 4.送达责任:通过邮寄方式送达证书。 考试机构 5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96-3690626投诉机构:市纪委监委派驻第28纪检监察组投诉电话:2882032
受理地点:驻马店市行政服务中心(文明路中段)
职权类别:行政许可部门盖章: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机关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
科室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6 计量标准器具核准 驻马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的需要,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经上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第八条:“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可以建立本单位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经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 受理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窗口 2日 不收费
组织派审 2.审查责任:依据《计量标准考核办法》(总局令〔2004〕72号 )和《计量标准考核规范》(JJF1033-2008)进行审核;组织专家评审;出具评审报告。依法组织专家评审的时间不计算在内。 计量科 2日 30天
初审 3.对专家审查提交的审查材料进行初审 计量科 2日
复审 4.对专家审查提交的审查材料进行复审 计量科 2日
审核 5。对材料完整性符合性进行审核 计量科 2日
审批 6.签字审批 局领导 2日
制证 7.制证 计量科 2日
发证 8.送达责任:现场取证或邮寄,按规定送达当事人。 窗口 1日
服务电话: 0396-2610238投诉机构:市纪委监委派驻第28纪检监察组投诉电话:2882032
受理地点:驻马店市驿城区文明路1129号
职权类别: 行政许可部门盖章: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机关 实施依据 办理
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7 药品零售经营许可 驻马店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主席令第45号)第十四条第一款:“开办药品批发企业,须经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须经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不得经营药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60号)第十二条:“开办药品零售企业,申办人应当向拟办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直接设置的县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依据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结合当地常住人口数量、地域、交通状况和实际需要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同意筹建的决定。申办人完成拟办企业筹建后,应当向原审批机构申请验收。原审批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依据《药品管理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开办条件组织验收;符合条件的,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
《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6号)第三条第三款:“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或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直接设置的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内药品零售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发证、换证、变更和日常监督管理等工作。”
受理 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接收行政许可申请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申请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材料。 行政审批科 3个工作日 5个工作日
审查 审查责任:材料审查;需要现场核查的,组织专家现场核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药品流通监管科 16个工作日 35个工作日
决定 决定责任:经机关负责人审批,作出决定;对于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按时办结。 药品流通监管科
送达 送达责任:制作送达文书;将行政许可决定送达当事人;对于准予许可决定,应当公开供公众查询。 行政审批科 3个工作日 5个工作日
服务电话:0396-2618671(行政审批科) 2618636(药品流通监管科)投诉机构:市纪委监委派驻第28纪检监察组投诉电话:0396-2618657
受理地点:驻马店市行政服务中心二楼食药监局受理窗口
职权类别: 行政许可部门盖章: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机关 实施依据 办理
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8 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 驻马店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0号)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的,经营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经营许可并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条件的证明资料。”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受理 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接收行政许可申请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申请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材料。 行政审批科 3个工作日 5个工作日
审查 审查责任:材料审查;需要现场核查的,组织现场核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医疗器械监管科 9个工作日 20个工作日
决定 决定责任:经机关负责人审批,作出决定;对于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按时办结。 医疗器械监管科
送达 送达责任:制作送达文书;将行政许可决定送达当事人;对于准予许可决定,应当公开供公众查询。 行政审批科 3个工作日 5个工作日
事后监管 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医疗器械经质量安全监管,监督经营企业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从事医疗器械经营活动。 医疗器械监管科食品药品稽查支队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96-2618671(行政审批科) 2618636(药品流通监管科)投诉机构:市纪委监委派驻第28纪检监察组投诉电话:0396-2618657
受理地点:驻马店市行政服务中心二楼食药监局受理窗口
职权类别: 行政许可部门盖章: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机关 实施依据 办理
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9 食品经营、生产许可 驻马店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主席令第21号)第三十五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7号)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和第六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受理 受理责任:接收申请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申请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材料。 行政审批科 2个工作日 5个工作日
审查 审查责任:材料审查;需要现场核查的,组织现场核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提出初审意见。 餐饮食品监管科食品流通监管科 10个工作日 20个工作日
决定 决定责任:经机关负责人审批,作出决定;对于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按时办结。 餐饮食品监管科食品流通监管科
送达 送达责任:制作送达文书;将行政许可决定送达当事人;对于准予许可决定,应当公开供公众查询。 行政审批科 5个工作日 10个工作日
事后监管 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管,监督经营企业依法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餐饮食品监管科食品流通监管科食品药品稽查支队
驻马店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主席令第21号)第三十五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6号)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生产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和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
《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豫食药监法[2015]48号)。
《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下放第一批食品生产许可审批事项的通知》(豫食药监食生函[2015]227号)。
受理 受理责任:接收申请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申请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材料。 食品生产监管科 2个工作日 5个工作日
审查 审查责任:材料审查;需要现场核查的,组织现场核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提出初审意见。 食品生产监管科 10个工作日 20个工作日
决定 决定责任:经机关负责人审批,作出决定;对于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按时办结。 食品生产监管科
送达 送达责任:制作送达文书;按时送达当事人;对于准予许可决定,应当公开供公众查询。 食品生产监管科 5个工作日 10个工作日
事后监管 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管,监督生产企业依法从事食品生产活动。 食品生产监管科
食品药品稽查支队
服务电话:0396-2618671(行政审批科) 2618631(餐饮食品监管科) 2618639(食品流通监管科)2618635(食品生产监管科)投诉机构:市纪委监委派驻第28纪检监察组投诉电话:0396-2618657
受理地点:驻马店市行政服务中心二楼食药监局受理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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