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局2021年典型案例发布



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举办单位: 驻马店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经济开发分 局

普法对 象: 群众

普法活动形式: 宣传活 动

普法活动日期: 2021 年 10 月 27 日

供稿: 食药监开发区分局,范元倩

审稿: 食药监开发区分局,高文亮

检索主题词: 法治宣传、设立咨询 台

二、案例正文采集

驻马店市食药监开发区分局组织

开展平安建设宣传活动

【活动概 况 】

为积极响应市、区综治办开展的平安建设宣传活动的号召,开发区食药监分局于 10月22日在开源路认真开展了以“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 书写平安驻马店新答卷”为主题的平安建设宣传活动。

分局执法人员充分利用此次机会,采用悬挂宣传条幅、摆放宣传版面、设立免费咨询台、发放宣传画册、宣传单等形式,对饮食用药安全及社会平安建设等相关法律常识开展群众面对面宣传服务,提高了群众对平安建设及社会管理综合治理的认知感。通过执法人员与群众的一问一答,营造了人人关心健康饮食、关注安全用药,人人参与平安建设的良好社会氛围。

【 重点宣传内容 】

1、关于开展平安驻马店建设宣传工作的重要性。9月9日,在全省平安建设工作会议上,省委书记 楼阳生强调“要广泛宣传引导,及时总结推广基层好经验好做法,营造人人参与平安创建的浓厚社会氛围”。 通过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系列宣传活动,全方位、多角度宣传 阐释省委关于平安河南建设工作的决策部署,宣传各地各单位贯彻落实省委决策部署、深入推进"三零”平安单位创建的实际 举措和取得成效,切实提高社会各界的知晓率和参与度,为推 动更高水平的平安驻马店建设、实现“两个确保”营造良好的舆 论氛围和社会环境。

2、提高群众对平安建设及社会管理综合治理的认知感。

一是持续开展扫黑除恶斗争,持续开展防范打击电信诈骗违法犯罪,坚决维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和合法权益,确保城乡更安宁、群众更安乐的做法和成效。

二是持续深入推进法治建设,推动全市法治工作提质增效的做法和成效。加快推进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依法严厉惩治违法犯罪的做法和成效。

三是广泛开展以 “零上访零事故零案件”为目标的平安村(社区)、企事业单位创建活动的切实举措、工作亮点、经验做法、取得成效。

四是以控新治旧为基本要求,完善矛盾纠纷源头预防和排 查化解机制,推动新时代“枫桥经验”在我市落地生根的做法和成效 。

五是自觉践行群众路线,深入开展安全稳定 “大走访大调研 大排查大化解”活动,及时发现和化解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 持续提高人民群众获得感、满意度的实际举措和反响成效。

  • 抓好食药行业大平安大安全。

    在宣传活动中,分局结合食品药品安全工作,向过往群众发放了《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宣传册,重点对新修订《食品安全法》进行宣传、答疑解惑,将 “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精神传达给广大人民群众。同时,发放食品安全知识宣传材料,并向他们介绍如何辨别食物中毒后的症状、怎样预防食物中毒、如何辨别伪劣食品等基本常识,并提醒居民秋季是肠道传染病的好发季节,不吃、少吃生或半熟食物,把住“口、手”两关,是防止肠道传染病发生的关键。

  • 设立投诉举报台 , 着力化解矛盾纠纷。

    扎实做好 投诉举报 工作 。 规范投诉举报办理,提高群众满意度。安排专人负责投诉举报受理、登记、回复等工作,指定专业人员负责对投诉举报事项进行调查,保证所有投诉举报事项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调查处理和结果反馈。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暂行处理办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除外。

    【活动特点和效果】

    一是宣传形式多样,内容丰富。本次宣传活动,设立了宣传咨询台、投诉举报台,印制了宣传展板和宣传手册,通过采取多种形式,切实推动平安建设宣传工作上接天线、下接地气,鼓舞人心、内容实在,最大限度提高传播力、引导力、影响力。

    二是平安建设宣传与食药安全宣传相结合,切实为群众生活中的食药安全问题答疑解惑。对促进公众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关心健康饮食、关注安全用药, 避免因使用药品而产生的不良反应具有积极意义。

    三是宣传培训效果良好。此次宣传活动现场,发放了食品、药品安全知识宣传页等 200余份。通过此次宣传活动,进一步普及了食品药品安全知识,提高了群众对平安建设的了解,营造了浓厚的平安建设创建氛围。

  • 河南正花食品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正花辣小旦麻辣花生案

    【案件 简介 】

    2019年11月14日我局收到福建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 按照 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要求,于 2019年10月18日在莆田市凤凰百货有限公司黄石店对标称生产者名称为河南正花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6日生产的 正花辣小旦麻辣花 进行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报告,编号:( 2019)MJHY-D15435。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 过氧化值(以脂肪计) g/100g,标准指标≤0.50,实测值0.62] ,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接到检验报告后,我局对过氧化值不合格进行分析研判。当时争议的问题是:过氧化值不合格是否可定性为油脂酸败。经过请教专家,咨询检验检测机构,对过氧化值和油脂酸败的定义理解,确定不能将两个概念混淆,对案件的办理思路和适用法律条款明确了方向。

    【调查处理】

    2019年11月18日对该食品生产企业,在送达检验报告时,第一时间进行了现场检查。在现场检查过程中,不但查看了该企业的证照,原辅料库、生产车间、成品库、化验室,而且对化验设备也进行了核对,以便核查该企业出厂检验报告的真实性。2019年11月20日,在调查取证阶段,不仅固定了该企业的食品生产记录,销售记录等证据,还固定了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食品销售制度等证据。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落实,既做了规定动作,也做了自选动作。

    【法律分析】

    对该企业从原辅材料的采购记录、出入库记录、生产记录、检验记录、销售记录,查清了该批次食品的生产数量、销售价格、生产订单、成本核算,货值金额 3003.1元,违法所得192元。参照原 《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 食品安全 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本案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给予处罚。

    【 案件亮点】

    克服 新冠疫情困难,采取多种手段,在规定期限办结。 认真核实生产企业出厂检验报告的真实性(一是认真核查检验人员是否有检验资格证,是否具有检验能力;二是查看生产企业化验室的检验设备是否符合出厂检验的要求;三是核查出厂检验报告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四是核查出厂检验报告的检验标准是否符合法定要求)。采取微信截屏方式,第一时间核实食品经营者进货查验记录的真实性。

    【案件特点】

    一是 从省外食品流通环节追查到本地生产源头 ;二是生产日期是 2019年5月6日,抽样日期是2019年10月18日,时间间隔较长;三是抽样期间正值福建省的高温、高 湿 季节,产品也会加快氧化的速度;四是过氧化值不合格能否定性为油脂酸败。

    【启示建议】

    (一)加强专业知识的学习培训,提高执法人员的能力素质。 食品案件查处与食品安全监管紧密相连,而食品监管又是一门专业性比较强的工作,既要对食品相关的管理法律法规、标准熟悉,又需了解相关的食品专业知识,执法办案还需掌握一定的技巧,在食品高压严管的态势下,违法行为更加趋于隐蔽、智能化,向传统的监管方式提出了新的挑战。我们应根据食品违法的新领域、新特点,有针对性地加强监管执法人员的业务知识的学习培训,加快业务知识的更新,提高执法能力,适应食品监管新形势的要求。

    (二)加强行刑衔接工作机制建设,为大要案的成功查办提供保障。 食品违法大要案一般都呈现跨区域、多环节、人员杂、网络化等特点,目前依靠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技术手段、监管力量无法实现彻查的目的,只有依托公安机关等部门的力量、优势,才能深挖线索,追根溯源,扩大战果,查办食品大要案,因此行刑衔接渠道是否通畅,工作机制是否高效,直接决定食品大要案查办的成果。

    (三)案情分析是保证案件顺利进行的基础。 充分做好案前分析,明确正确办案思路,找准案件的关键和突破口,充分了解各方面的困难,详细确定调查预案,保证案件沿着正确的办案思路顺利进行。

    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案例类型: 食品行政处罚 案 件

    供 稿: 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柴源

    审 稿: 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朱娜

    检索主题词: 食品 、 面条 、 脏污 、 包装容器污染、 以案释法、普法案例

    二、案例正文采集

    食品安全案件重在消除隐患

    【案情简介】

    2021年5月10日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 驻马店市驿城区朱光友面条加工铺 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单位盛装烩面胚的设备污秽不洁,使用脏污淡黄色不明液体清洗盛装烩面胚的托盘,存储未售出烩面胚的冰箱内污秽不洁、冰箱内外有大量黑褐色不明块状污染物。室内和面机、输送带已被污染至失去原本颜色,操作区传送带上方盛放有维修工具的托盘。用于盛装烩面胚托盘的钢架已全部变黑,每层使用面粉包装袋做垫层,包装袋全部变黑,被油污糊在架子上,揭下有阻力。

    【调查与处理】

    执法人员对现场环境进行了拍摄录像,并邀请社区网格管理员作为见证人,现场对整个执法过程进行了监督。执法人员现场对该单位当事人进行了询问调查,其一味强调客观原因如工作辛苦、人员紧张等,为认识到该问题给食品安全带来的巨大风险,执法人员在做完询问笔录后,带领当事人现场逐条讲解其不合格的问题并讲解原因,提出整改意见要求立即进行整改。后经立案审批、法制审核、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给予该单位行政处罚一万一千元。

    【法律分析】

    本案调查终结后,执法人员依法向该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下达时间系新《行政处罚法》生效前一日,新旧《行政处罚法》对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辩或听证的时限有了变化,为维护当事人利益,执法人员送达时告知当事人可以按照新《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时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或要求进行听证,当事人签字确认。我局在经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和法制审核后依法做出行政处罚决定。

    《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 “禁止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生产销售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掺杂掺假、超过保质期或者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该条款中所列举违法事项均为食品安全日常监管中常见的问题,量变引起质变,决不能视而不见。

    而在实际工作过程中,由于上述问题的发生系一个动态过程,除了监管人员的严格监管,更需要从业人员主动提升食品安全意识,及时清理、整理相关经营货品及环境卫生。 我局认为,该单位作为食品经营单位应主动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严格落实各项制度、措施保证食品安全。本案中该单位环境脏污,盛放食品的容器、设备、运输工具污秽不洁,这些情况属于肉眼可见的食品安全隐患,且上述情况均能通过及时打扫、更换得到解决并保持洁净,该单位长期视而不见,完全将作为食品经营者应该保证所经营食品清洁、安全的最基本要求抛之脑后,毫无确保食品安全的意识,该单位制作的烩面胚被该单位送到各个其他食品经营单位或超市,销售给千家万户及直接消费者,造成含有食品安全隐患的食品一直扩散,给消费者带来安全风险,造成明显或隐蔽的危害。本案在现场检查时,作为见证人的社区网格员和在调查期间其他案件审核人员及律师对于现场检查时录像和照片中显示的该单位经营环境感到震惊。

    本案办理过程中,在现场检查时,当事人还以种种客观理由为其行为进行辩解,本质上是对其违法行为的不以为然,而行政执法工作,除了严格执法外,更要贯彻谁执法谁普法的原则,对当事人进行教育,督促其主动改变思想,积极整改,达到法治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本案中执法人员分别在现场、送达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时对该店负责人父子分别进行了长达数小时的教育、宣传、解惑,促使其认识问题、改正问题。

    当事人的行为应 依据 《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小作坊和小经营店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 没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要求的食品和食品原料,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四)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掺假掺杂、超过保质期或者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的。”进行处罚。

    【典型意义】

    烩面作为河南特色美食,深受人民群众喜爱,消费量巨大,随着现代社会的高速发展,工作分工更加细致,原各烩面店均自行制作烩面胚,近年来逐渐演变为有专门的经营门店通过机器制作后配送使用。在近年来的监督抽检中,烩面胚中非法添加食品添加剂脱氢乙酸钠等防腐剂的问题偶有发生,但因为烩面胚为食品半成品,还需要煮制后方可供人使用,因此无法对其微生物等污染物指标等项目进行检验。其制作过程、配送过程均较为隐蔽,,如加工单位不按规定进行制作、配送、保存,则会给食品安全带来巨大不可控风险。食品安全监管首重风险预防,执法人员必须能够找准潜在风险点并依法采取预防措施。

    通过本案办理,要使各经营户关注食品前端风险,提示各类似行业从业者提升认识,主动作为。也是严格落实党和国家领导人关于食品安全监管 “四个最严”要求的重要体现。

    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案例类型: 行政处罚案件

    供稿: 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贾山国

    审稿: 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邹莉

    检索主题词: 缔莱美医疗门诊部、利用代言人对医疗美容服务用推荐、证明案例

    二、案例正文采集

    驻马店市驿城区缔莱美医疗美容门诊部利用代言人对医疗美容服务作推荐、证明案

    【案情简介】

    2021年2月25日, 我局执法人员接投诉人称 驻马店市驿城区缔莱美医疗美容门诊部在新氧医美平台发布的该项目广告详情介绍图与《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不符,且该机构案例中有用患者做证明的现象。 2021年2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使用河南省网络交易监管平台对当事人在北京新氧科技有限公司设立的新氧平台发布的利用广告代言人对医疗美容服务作推荐、证明的网络页面进了行取证。2021年3月15日,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对取证内容材料进行了确认,并与当日提供了广告费用3000元的协议。当事人利用广告代言人对医疗美容服务作推荐、证明的 行为已构成违法。

    【调查与处理】

    因当事人 驻马店市驿城区缔莱美医疗美容门诊部 涉嫌利用广告代言人对医疗美容服务作推荐、证明, 2021年2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接驻马店市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投诉单,遂于当日报经局长批准立案调查,指定刘生、贾山国为办案人员 。

    经查: 2021年2月25日, 我局执法人员接投诉人称 驻马店市驿城区缔莱美医疗美容门诊部在新氧医美平台发布的该项目广告详情介绍图与《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不符,且该机构案例中有用患者做证明的现象。 2021年2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使用河南省网络交易监管平台对当事人在北京新氧科技有限公司设立的新氧平台发布的利用广告代言人对医疗美容服务作推荐、证明的网络页面进了行取证。2021年3月15日,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对取证内容材料进行了确认,并与当日提供了广告费用3000元的协议。当事人利用广告代言人对医疗美容服务作推荐、证明的 行为已构成违法。

    上述事实 的主要证据有: 2021年2月25日 接驻马店市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投诉单 1份 ; 对当事人在驿城区解放路从事医疗美容经营的现场笔录和现场检查示意图各 1份;

    委托人的询问(调查)笔录 1份;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各1份;

    拍摄的当事人从事经营的照片 1张;授权委托书1份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当事人提供的 新氧平台在线服务协议; 2021年2月25日, 执法人员从河南省网络交易监管平台 下载的当事人利用广告代言人对驻马店市驿城区缔莱美医疗美容门诊部作医疗美容服务作推荐、证明材料 4份。

    2021年4月12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驿市监人告字 〈 2021〉1号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当事人利用广告代言人对 医疗美容服务作推荐、证明 ,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 “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四)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之规定,构成了利用代言人对 医疗美容 作推荐、证明的行为。

    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规定》第七章第一节第三条,根据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属情节较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 “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一)违反本法第十六条规定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 ”之规定 。 决定 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广告,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 罚款 3000元。

    【法律分析】

    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当事人利用广告代言人对 医疗美容服务作推荐、证明 ,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 “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四)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之规定,构成了利用代言人对 医疗美容 作推荐、证明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 “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一)违反本法第十六条规定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 ”之规定 。

    【典型意义】

    我局在办理本案中全面落实 “三项制度”,让权力运行在阳光下,实现执法信息公开透明、执法全过程留痕、执法决定合法有效,确保行政机关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我局按照 “谁执法谁公示”的原则,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送达执法文书等执法活动时,全程佩戴执法证件并主动出示,向当事人和相关人员表明身份,执法全程公示执法身份;出具行政执法文书,主动告知当事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在《处罚决定书》作出后,在法定期限内执法人员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南)”平台及时依法公示了处罚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在推行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上,执法人员规范使用本系统执法文书和执法规范用语,按照《河南省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办法》、《河南省行政许可案卷评查标准》和《河南省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规范制作行政执法案卷,做到文字记录合法规范、客观全面、及时准确。

    针对本案违法行为发生在网络平台上,证据灭失的可能性较大,执法人员利用联合信任时间戳服务中心签发的时间戳证明文件固定证据。鉴于在网络平台发布广告,广告费用不易确定,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细致耐心的引导,宣讲了相关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当事人认识到自已的违法行为,主动配合办案,提供了《新氧平台在线服务协议》,从而明确了广告费用。

    在推行法制审核制度上,我局法制审核机构重点审核了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执法是否超越执法机关法定权限;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等。

    本案是当事人发布在电商平台上的广告,鉴于电子证据的脆弱性和易篡改,执法人员利用联合信任时间戳服务中心签发的时间戳证明文件先行固定证据,可信时间戳有效证明了数据电文(电子文件)产生的时间及内容完整性。解决了数据电文(电子文件)的内容和时间易被人为篡改、证据效力低、当事人举证困难的问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二章第五条的的有关规定,申请了国家授时中心可信时间戳的数据电文具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原件形式要求。

    2021年10月15日

    上蔡县蔡某圆加油站破坏加油机计量准确度案

    【案情简介】

    2019年9月26日,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开展对上蔡县加油站加油机双随机抽查 ,在 上蔡县上黄路南二环 , 发现 蔡某圆 加油站加油机共 4台,均为正星科技有限公司生产,其中三台加油机的防作弊系统未启用及防作弊通信超时, 该案当时由上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 由于种种原因该案办理不能取得进展,于 2019年11月29日移交到市局办理,经市局初步审核,认为该加油站涉嫌存在破坏加油机计量器具准确度违法行为,当日经市局领导批准予以立案调查,并由局计量科、法规科、质监稽查支队和检测中心加油机检定人员一同对该加油站进行检查 。

    【调查处理】

    调查 现场发现,涉嫌作弊的三台加油机已被拆除放置在加油站后面,换上了三台新的加油机正在营业。现场复现作弊加油机误差数据无法实现。经加油机生产厂家及检验机构对上述加油机的主板进行检 测 ,发现主板上的监控微处理器均 被 更换,其中一 台 安装的自锁功能配件和出厂状态 也 不一致,当加油量超差正负 0.6%时加油机不能自锁 , 说明自锁功能配件也进行了更换。按照设置程序输入不同的参数 (设置 -输入参数-设置-清零 ) ,加油机的误差 最高 可达 8% , 是允许误差的近 27倍 , 通过断电、通电,恢复正常 。经调查核实,蔡某圆加油站负责人冯某某承认 2018年8月8日找人更换的上述加油机的主板芯片,至 2019年9月26日 ,共销售油品 92#汽油382035.98L(5.34元/升),95#汽油71270.56L(6.59元/升),0#柴油186413.70L(6.05元/升)。

    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 计量法》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对蔡某圆加油站进行处罚: 1、 责令赔偿损失; 2、没收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的加油机三台;3、没收违法所得192890.54元;4、处1900元罚款:罚款合计:194790.54元。

    【法律分析】

    该案自始至终受到省局和市局的高度重视,市局多次召开专门会议研究此案的处理方案。 2019年12月13日,市局对该案进行了审理。因被更换的是3台加油机的主板,在现 场检查时,没有查获作弊方法及加油机的误差超差值 ,并且 该种作弊方法具有较强的选择性和时间上的跳跃性 , 给确定作弊的连续时间和计算非法所得带来了困难。加油站的经营者拒绝提供更换监控微处理器 及作弊细节 有关情况 , 给计算作弊的时间带来了困难 , 由于此种方法可以改变加油机的误差数据 , 若按从主板上调取数据来计算误差 , 计算非法所得也具有不准确性。该案的关键点就是违法所得怎样认定,依据北京拓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鉴定的结论三块主板根据输入参数的不同误差为 1%-8%;另一块主板没有读出误差数,只鉴定出在误差超过0.6%时加油机不能自锁,也就是说该加油机失去了防作弊的功能,误差到底是多少也无法判定。在调查的时候,当事人只承认作弊加油机误差是2%。案审讨论时就加油机误差的认定进行了讨论,因为它关系到违法所得的计算,一种意见认为按照当事人承认的2%误差计算违法所得,另一种意见认为应根据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情节按6%计算违法所得,只有这样才能有效的惩罚违法行为,如果按2%计算违法所得对加油站起不到惩罚的效果,并应将其非法获利部分视为违法所得,又借鉴了兄弟地市办理此类案件的成功经验,确定了违法所得为非法获利部分,最后按6%误差计算违法所得的意见达成了一致。 决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 计量法》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对蔡某圆加油站进行处罚: 1、 责令赔偿损失; 2、没收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的加油机三台;3、没收违法所得192890.54元;4、处1900元罚款:罚款合计:194790.54元。蔡某圆加油站接到驻马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后没有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向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了行政复议申请,后又主动提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主动承认错误,表示以后守法经营,接受并履行了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通过蔡某圆加油站破坏加油机计量器具准确度案的办理,我们有以下体会: 1、 推进行政执法从刚性化到刚柔并济转变 ,从管制型向服务型转变,从突击性执法向长效化执法转变,寓服务于执法过程中,在执法中体现服务,构建管理、执法和服务三位一体的行政执法模式。该案办理前期迟迟没有进展,很大一部分原因就是没有处理好管制和服务、刚性和柔性的关系等,导致了矛盾的对立,后来通过向当事人宣传法律法规,动之以情,晓之以理,使当事人认识到自己的违法行为性质及严重后果,由当初的不配合调查到后来的逐渐配合。2、履行行政执法职责,规范执法行为。各级政府、行政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防止不作为、乱作为。在符合法定条件和标准的前提下,依法办案。3、改进行政执法方式,促进执法关系和谐。要改变不适应建设

    标签: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