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S0001-0203-2021-03954 | 主题分类: | 市政府 |
信息来源: | 发文日期: | 2021年12月13日 | |
名 称: |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 关于确认市直机关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 公 告 | ||
文 号: | 驻政办〔2021〕23号 | 关 键 词: |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
关于确认市直机关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
公告
驻政〔2021〕23号
《河南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实行行政执法主体公告制度。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由本级人民政府依法确认,并向社会公告。”依据该规定,结合我市机构改革实际,经政府依法审查,确认以下市直机关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可以依法独立行使行政执法职权。
一、确认的市本级部门行政执法主体有:驻马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驻马店市教育局、驻马店市科学技术局、驻马店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驻马店市民族宗教事务局、驻马店市公安局、驻马店市民政局、驻马店市司法局、驻马店市财政局、驻马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驻马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驻马店市生态环境局、驻马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驻马店市城市管理局(城市综合执法局)、驻马店市交通运输局、驻马店市水利局、驻马店市农业农村局、驻马店市商务局、驻马店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驻马店市卫生健康体育委员会、驻马店市退役军人事务局、驻马店市应急管理局、驻马店市审计局、驻马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驻马店市统计局、驻马店市医疗保障局、驻马店市林业局、驻马店市金融工作局、驻马店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驻马店市人民防空办公室、驻马店市档案局、驻马店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驻马店市新闻出版局、驻马店市政府侨务办公室、驻马店市政府外事办公室、驻马店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驻马店市国家保密局(密码管理局)、驻马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驻马店市残疾人联合会、驻马店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驻马店市机关事务中心。
二、因法律、法规和规章的颁布、修改、废止,或机构改革职能调整致使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有关依据发生变化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报请市政府重新审定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经依法审核后向社会公布。
三、实行省垂直管理的行政执法机关,其主体资格的确认和公布由省人民政府依法确认。
四、已公布的各行政执法部门要严格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履行执法职责,切实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凡越权行政,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将依法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五、凡未经公布的部门,不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不得实施行政执法活动。
六、除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持《人民警察证》执法外,各行政执法机关工作人员执法需依法取得《河南省行政执法证》或其他法定执法证件,亮证执法。
2021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