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监督抽检不合格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国家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涉及我辖区 19 批次不合格食品,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有关情况通告如下:

一、 河南野山林果酒有限公司 生产的 1批次 橡木桶窖藏葡萄露酒 产品

(一)抽检基本情况

河南野山林果酒有限公司 的 1批次 橡木桶窖藏葡萄露酒 产品 ,报告书编号: GC21410000443030277 ,生产日期: 2021-01-12 ,经 河南省食品检验 研究院 检验, 酒精度 项目不符合 产品明示标准及质量要求 ( GB /T 27588 -201 1) 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 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驻马店市 市场 监督管理局 行政 执法人员依法向 河南野山林果酒有限公司 送达 《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 国家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检验报告》, 告知企业享有申请复检或异议等权利,当事企业在法定时间内 未 提出 复检(异议) 申请 。

经 对 河南野山林果酒有限公司 立案调查,该公司 生产 的该批次 橡木桶窖藏葡萄露酒 产品 50箱 , 6瓶/箱, 合计货值金额 561 元;该公司在收到不合格报告书后, 能够 认真整改,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因该批次产品已全部销售完毕,已到终端消费,无法进行召回,到目前为止,未收到任何有关该批次 产品 的投诉和举报。

河南野山林果酒有限公司 生产的 橡木桶窖藏葡萄露酒 产品, 酒精度 项目不符合 产品明示标准及质量要求 ( GB /T 27588 -201 1) 要求 的行为,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 七十一条第三款 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 五 条 第一款第(二)项 的规定,参照《河南省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 2020版) 》的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驻马店市 市场 监督管理局决定对 河南野山林果酒有限公司 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 50.00 元; 2.罚款 6000.00 元。罚没款合计 6050.00 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驻马店市 市场 监督管理局已责令该公司 进行 整改,造成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 1 . 化验室未能履行自己的工作义务 , 没有对原辅材料进行检验即入库; 2 . 在生产过程中生产工人及食品安全负责人粗心大意核算时配方时发生错误 , 将酒精量添加错误 , 且没有进行生产过程中检测 ; 3 . 在生产结束后化验室未能履行职责 , 开展化验工作中未对产品进行酒精度测试。 该公司已提交整改报告,并采取了整改措施。 西平 县市场 监督管理局 已对 该公司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二 、 西平县杨霞爱家好日子购物中心 销售的鱿鱼卷(蒜香味) 产品

(一)抽检基本情况

西平县杨霞爱家好日子购物中心 销售的 1批次鱿鱼卷(蒜香味) 产品,报告书编号: GC21410000443031820 ,生产日期: 2021-0 6 - 01 ,经 河南省食品检验 研究院 检验, 菌落总数 项目不符合 GB 17401-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膨化食品》 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 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驻马店市 市场 监督管理局 行政 执法人员依法向 西平县杨霞爱家好日子购物中心 送达 《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 国家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检验报告》, 告知企业享有申请复检或异议等权利,当事企业在法定时间内 未 提出 复检(异议) 申请 。

经 对 西平县杨霞爱家好日子购物中心 立案调查,该 中心购进 鱿鱼卷(蒜香味) 3.5公斤 , 货值金额 54.60 元;该 中心 在收到不合格报告书后, 能够 认真整改,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因该批次产品已全部销售完毕,已到终端消费,无法进行召回,到目前为止,未收到任何有关该批次 产品 的投诉和举报。

西平县杨霞爱家好日子购物中心 销售的鱿鱼卷(蒜香味) 菌落总数 项目不符合 GB 17401-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膨化食品》 要求 的行为,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 经责令改正后仍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参照《河南省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 2020版) 》的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驻马店市 市场 监督管理局决定对 西平县杨霞爱家好日子购物中心 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 16.10 元; 2.罚款 57000.00 元。罚没款合计 57016.10 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驻马店市 市场 监督管理局已责令该公司 进行 整改,造成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生产厂家 生产过程控制不严,灭菌不彻底导致 。 该公司已提交整改报告,并采取了整改措施。 西平 县市场 监督管理局 已对 该公司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三、平舆县豪迈饮料厂生产的 1批次竹叶水风味饮料产品

(一)抽检基本情况

平舆县豪迈饮料厂 生产 的 1批次竹叶水风味饮料产品 ,报告书编号: GC21410000440331934 , 生产日期: 20 21 - 05 - 03, 经 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检验,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 GB 7101-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 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 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驻马店市 市场 监督管理局 行政 执法人员依法向 平舆县豪迈饮料厂 送达 《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 国家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检验报告》, 告知企业享有申请复检或异议等权利,当事企业在法定时间内 未 提出复检 ( 异议 ) 申请。

经 对 平舆县豪迈饮料厂 立案调查,该公司 生产 的 1批次 产品 共计 1452公斤 ,货值金额 517 元;该公司在收到不合格报告书后,认真整改,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到目前为止,未收到任何有关该批次 产品 的投诉和举报。

平舆县豪迈饮料厂 生产 的 1批次竹叶水风味饮料产品不符合 GB 7101-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 要求的行为,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 第一款第(十三)项 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第一款、第二款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驻马店市 市场 监督管理局决定对 平舆县豪迈饮料厂 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 54.73 元; 2.罚款 30000 元。罚没款合计 30054.73 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驻马店市 市场 监督管理局已责令该公司 进行 整改,造成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 由于管道和容器清洗消毒不及时,产生的细菌导致。 该公司已提交整改报告,并采取了整改措施。 平舆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对 该公司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验收 。

四、汝南县惠家龙食品超市销售的香酥米花糖产品

(一)抽检基本情况

汝南县惠家龙食品超市销售的 1批次香酥米花糖产品 ,报告书编号: GC21410000443031370 , 生产日期: 20 21 - 01 - 18, 经 河南省食品检验研究院检验,水分项目不符合 GB 17401-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膨化食品》 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 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驻马店市 市场 监督管理局 行政 执法人员依法向 汝南县惠家龙食品超市 送达 《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 国家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检验报告》, 告知企业享有申请复检或异议等权利, 该批次香酥米花糖标示生产单位: 驻马店市康乐食品有限公司 以抽样产品不是该公司生产销售为由向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就该批次产品的真实性提出异议。经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于 2021年8月12日出具了《关于对 驻马店市康乐食品有限公司 异议申请的复函》对 驻马店市康乐食品有限公司 提出的该批次产品的假冒异议不予认可。

经 对 汝南县惠家龙食品超市 立案调查,该 超市销售 的 该批次 产品 共计 136公斤 ,货值金额 1517.6 元 , 违法所得 508元 ;该 超市 在收到不合格报告书后,认真整改,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到目前为止,未收到任何有关该批次 产品 的投诉和举报。

汝南县惠家龙食品超市销售 的 1批次香酥米花糖产品不符合 GB 17401-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膨化食品》 要求 的行为,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 第一款第(十三)项 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 第一百三十六条 有关规定,驻马店市 市场 监督管理局决定对 汝南县惠家龙食品超市 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免于处罚, 没收违法所得 508 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驻马店市 市场 监督管理局已责令该公司 进行 整改,造成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生产厂家 生产过程质量控制不严导致 。 该 超市 已提交整改报告,并采取了整改措施。 汝南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对 该公司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验收 。

五、确山县天之润食品厂生产的 1批次竹叶水风味饮料产品

(一)抽检基本情况

确山县天之润食品厂 生产 的 1批次竹叶水风味饮料产品 ,报告书编号: GC21410000440331968 , 生产日期: 20 21 - 06 - 04, 经 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检验,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 GB 7101-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 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 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驻马店市 市场 监督管理局 行政 执法人员依法向 确山县天之润食品厂 送达 《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 国家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检验报告》, 告知企业享有申请复检或异议等权利,当事企业在法定时间内 未 提出复检 ( 异议 ) 申请。

经 对 确山县天之润食品厂 立案调查,该公司 生产 的 1批次 产品 共计 4833.6 公斤 ,货值金额 1711.5 元;该公司在收到不合格报告书后, 立即启动召回不合格产品, 认真整改,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到目前为止,未收到任何有关该批次 产品 的投诉和举报。

确山县天之润食品厂 生产 的 1批次竹叶水风味饮料产品不符合 GB 7101-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 要求的行为,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 第一款第(十三)项 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 有关规定,驻马店市 市场 监督管理局决定对 确山县天之润食品厂 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 27.8 元; 2.罚款 50000 元。罚没款合计 50027.8 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驻马店市 市场 监督管理局已责令该公司 进行 整改,造成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 1、在管道消毒时间短,没有进行彻底的消杀,导致在生产过程中,有残留细菌。2、产品在客户销售过程中,没有把该产品,按照该厂的储存条件要求,把该产品放置在阳光下暴晒,温度过高,产品细菌加速繁殖。 该公司已提交整改报告,并采取了整改措施。 确山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对 该公司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验收 。

六、汝南县梁祝镇闫氏超市销售的新疆红枣产品

(一)抽检基本情况

汝南县梁祝镇闫氏超市销售的 1批次新疆红枣产品 ,报告书编号: GC21410000443031495 , 生产日期: 20 21 - 01 - 01, 经 河南省食品检验研究院检验,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 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 ,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 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驻马店市 市场 监督管理局 行政 执法人员依法向 汝南县梁祝镇闫氏超市 送达 《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 国家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检验报告》, 告知企业享有申请复检或异议等权利, 该批次新疆红枣标示生产单位: 河南省枣安食品有限公司 以抽样产品不是该公司生产销售为由向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就该批次产品的真实性提出异议。经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于 2021年9月27日出具了《关于对河南省枣安食品有限公司异议申请的复函》对 河南省枣安食品有限公司 提出的该批次产品的假冒异议不予认可。

经 对 汝南县梁祝镇闫氏超市 立案调查,该 超市销售 的 该批次 产品 共计 60公斤 ,货值金额 1087 元 , 违法所得 367元 ;该 超市 在收到不合格报告书后,认真整改,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到目前为止,未收到任何有关该批次 产品 的投诉和举报。

汝南县梁祝镇闫氏超市销售 的 1批次新疆红枣产品不符合 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 的行为,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 七十一 条 第 三 款 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 五 条 第一款第(二)项 、 第一百三十六条 有关规定,驻马店市 市场 监督管理局决定对 汝南县梁祝镇闫氏超市 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免于处罚, 没收违法所得 367 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驻马店市 市场 监督管理局已责令该公司 进行 整改,造成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生产厂家 生产过程质量控制不严导致 。 该 超市 已提交整改报告,并采取了整改措施。 汝南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对 该公司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验收 。

七、 上蔡胖妮超市 销售的 多维果片 产品

(一)抽检基本情况

上蔡胖妮超市 销售的 1批次 多维果片 产品 ,报告书编号: GC21410000443031872 , 生产日期: 20 21 - 01 - 20, 经 河南省食品检验研究院检验, 苯甲酸及其钠盐 (以苯甲酸计) 项目和 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 项目 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 , 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 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驻马店市 市场 监督管理局 行政 执法人员依法向 上蔡胖妮超市 送达 《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 国家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检验报告》, 告知企业享有申请复检或异议等权利, 该批次多维果片标示生产单位: 闻喜县富利隆食品有限公司 对检验结果有异议,向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了复检申请。经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受理后委托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复检,该公司逾期未缴纳复检费用,放弃复检。

经 对 上蔡胖妮超市 立案调查,该 超市销售 的 该批次 产品 共计 20公斤 ,货值金额 312 元 , 违法所得 122元 ;该 超市 在收到不合格报告书后,认真整改,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到目前为止,未收到任何有关该批次 产品 的投诉和举报。

上蔡胖妮超市 销售 的 1批次 多维果片 产品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 的行为,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 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 、 第一百三十六条 有关规定,驻马店市 市场 监督管理局决定对 上蔡胖妮超市 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免于处罚, 没收违法所得 122 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驻马店市 市场 监督管理局已责令该公司 进行 整改,造成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生产厂家 生产过程质量控制不严导致 。 该 超市 已提交整改报告,并采取了整改措施。 上蔡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对 该公司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验收 。

八、 上蔡县新易百商贸有限公司 销售的 糯米锅巴(烧烤味) 、 赤霞珠红葡萄露酒 2批次 产品

(一)抽检基本情况

上蔡县新易百商贸有限公司 销售的 1批次 糯米锅巴(烧烤味) 产品 ,报告书编号: GC21410000443031755 , 生产日期: 20 21 - 04 - 10, 经 河南省食品检验研究院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 GB 17401-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膨化食品》要求 ,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1批次 赤霞珠红葡萄露酒 产品,报告书编号: GC21410000443031753 , 生产日期: 2019-10-06 , 经 河南省食品检验研究院检验, 酒精度 项目不符合 产品明示标准及质量要求 ; 甜蜜素 (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 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 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 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驻马店市 市场 监督管理局 行政 执法人员依法向 上蔡县新易百商贸有限公司 送达 《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 国家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检验报告》, 告知企业享有申请复检或异议等权利,当事企业在法定时间内 未 提出复检 ( 异议 ) 申请。

经 对 上蔡县新易百商贸有限公司 立案调查,该 超市销售 的 糯米锅巴(烧烤味) 产品 共计 10公斤 ,货值金额 198 元 , 违法所得 58元 ; 赤霞珠红葡萄露酒 产品 22.5公斤 ,货值金额 750 元 , 违法所得 300元。

该 超市 在收到不合格报告书后,认真整改,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到目前为止,未收到任何有关该批次 产品 的投诉和举报。

上蔡县新易百商贸有限公司 销售 的 1批次 糯米锅巴(烧烤味) 产品不符合 GB 17401-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膨化食品》要求 的行为,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 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 有关规定 ; 销售的 1批次 赤霞珠红葡萄露酒 产品 酒精度 项目不符合 产品明示标准及质量要求 ; 甜蜜素 (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 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 的行为,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有关规定, 驻马店市 市场 监督管理局决定对 上蔡县新易百商贸有限公司 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 358 元; 2.罚款 66000 元。罚没款合计 66358 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驻马店市 市场 监督管理局已责令该公司 进行 整改,造成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生产厂家 生产过程质量控制不严导致 。 该 超市 已提交整改报告,并采取了整改措施。 上蔡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对 该公司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验收 。

九、 西平县代坤亭百货食品超市 销售的 竹叶水风味饮料 产品

(一)抽检基本情况

西平县代坤亭百货食品超市 销售的 1批次 竹叶水风味饮料 产品 ,报告书编号: GC21410000440331968 , 生产日期: 20 21 - 06 - 04, 经 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检验, 菌落总数 项目 不符合 GB 7101-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要求 , 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 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驻马店市 市场 监督管理局 行政 执法人员依法向 西平县代坤亭百货食品超市 送达 《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 国家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检验报告》, 告知企业享有申请复检或异议等权利,当事企业在法定时间内 未 提出复检 ( 异议 ) 申请。

经 对 西平县代坤亭百货食品超市 立案调查,该 超市销售 的 该批次 产品 共计 63.6公斤 ,货值金额 49.2 元 , 违法所得 2.4元 ;该 超市 在收到不合格报告书后,认真整改,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到目前为止,未收到任何有关该批次 产品 的投诉和举报。

西平县代坤亭百货食品超市 销售 的 1批次 竹叶水风味饮料 产品不符合 GB 7101-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要求 的行为, 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 有关规定,驻马店市 市场 监督管理局决定对 西平县代坤亭百货食品超市 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 2.4 元; 2.罚款 50000 元。罚没款合计 50002.40 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驻马店市 市场 监督管理局已责令该公司 进行 整改,造成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生产厂家 生产过程质量控制不严导致 。 该 超市 已提交整改报告,并采取了整改措施。 西平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对 该公司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验收 。

十、 西平县焦庄爱心购物中心 销售的 竹叶水 产品

(一)抽检基本情况

西平县焦庄爱心购物中心 销售的 1批次 竹叶水 产品 ,报告书编号: GC21410000440331929 , 生产日期: 20 21 - 06 - 01, 经 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检验, 菌落总数 项目 不符合 GB 7101-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要求 , 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 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驻马店市 市场 监督管理局 行政 执法人员依法向 西平县焦庄爱心购物中心 送达 《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 国家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检验报告》, 告知企业享有申请复检或异议等权利,当事企业在法定时间内 未 提出复检 ( 异议 ) 申请。

经 对 西平县焦庄爱心购物中心 立案调查,该 超市销售 的 该批次 产品 共计 1272公斤 ,货值金额 990 元 , 违法所得 102元 ;该 超市 在收到不合格报告书后,认真整改,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到目前为止,未收到任何有关该批次 产品 的投诉和举报。

西平县焦庄爱心购物中心 销售 的 1批次 竹叶水 产品不符合 GB 7101-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要求 的行为,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有关规定,驻马店市 市场 监督管理局决定对 西平县焦庄爱心购物中心 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 102 元; 2.罚款 20000 元。罚没款合计 20102 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驻马店市 市场 监督管理局已责令该公司 进行 整改,造成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生产厂家 生产过程质量控制不严导致 。 该 超市 已提交整改报告,并采取了整改措施。 西平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对 该公司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验收 。

十一、 西平县天大商贸有限公司焦庄分公司 销售的 竹叶水风味饮料 产品

(一)抽检基本情况

西平县天大商贸有限公司焦庄分公司 销售的 1批次 竹叶水风味饮料 产品 ,报告书编号: GC21410000440331934 , 生产日期: 20 21 - 05 - 03, 经 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检验, 菌落总数 项目 不符合 GB 7101-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要求 , 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 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驻马店市 市场 监督管理局 行政 执法人员依法向 西平县天大商贸有限公司焦庄分公司 送达 《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 国家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检验报告》, 告知企业享有申请复检或异议等权利,当事企业在法定时间内 未 提出复检 ( 异议 ) 申请。

经 对 西平县天大商贸有限公司焦庄分公司 立案调查,该 超市销售 的 该批次 产品 共计 1452公斤 ,货值金额 826 元 , 违法所得 166元 ;该 超市 在收到不合格报告书后,认真整改,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到目前为止,未收到任何有关该批次 产品 的投诉和举报。

西平县天大商贸有限公司焦庄分公司 销售 的 1批次 竹叶水风味饮料 产品不符合 GB 7101-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要求 的行为,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有关规定,驻马店市 市场 监督管理局决定对 西平县天大商贸有限公司焦庄分公司 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 166 元; 2.罚款 50000 元。罚没款合计 50166 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驻马店市 市场 监督管理局已责令该公司 进行 整改,造成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生产厂家 生产过程质量控制不严导致 。 该 超市 已提交整改报告,并采取了整改措施。 西平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对 该公司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验收 。

十二、 遂平县鹏飞商贸有限公司 销售的 卫星公社酒 产品

(一)抽检基本情况

遂平县鹏飞商贸有限公司 销售的 1批次 卫星公社酒 产品 ,报告书编号: GC21410000443032430 , 生产日期: 20 20 - 06 - 25, 经 河南省食品检验研究院检验, 酒精度项目 不符合 产品明示标准及质量要求 , 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 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驻马店市 市场 监督管理局 行政 执法人员依法向 遂平县鹏飞商贸有限公司 送达 《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 国家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检验报告》, 告知企业享有申请复检或异议等权利,当事企业在法定时间内 未 提出复检 ( 异议 ) 申请。

经 对 遂平县鹏飞商贸有限公司 立案调查,该 公司购进该批次 产品 共计 17.1公斤 ,货值金额 1256.40 元 , 违法所得 277.20元 ;该 公司 在收到不合格报告书后,认真整改,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到目前为止,未收到任何有关该批次 产品 的投诉和举报。

遂平县鹏飞商贸有限公司 销售 的 1批次 卫星公社酒 产品不符合 产品明示标准及质量要求 的行为,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项 有关规定,驻马店市 市场 监督管理局决定对 遂平县鹏飞商贸有限公司 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 277.2 元; 2.罚款 5000 元。罚没款合计 5277.2 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驻马店市 市场 监督管理局已责令该公司 进行 整改,造成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生产厂家 生产过程质量控制不严导致 。 该 超市 已提交整改报告,并采取了整改措施。 遂平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对 该公司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验收 。

十三、 天中圣典酒业有限公司 生产的 1批次 卫星公社酒 产品

(一)抽检基本情况

天中圣典酒业有限公司 生产 的 1批次 卫星公社酒 产品 ,报告书编号: GC21410000443032430 , 生产日期: 20 20 - 06 - 25, 经 河南省食品检验研究院检验, 酒精度项目 不符合 产品明示标准及质量要求 , 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 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驻马店市 市场 监督管理局 行政 执法人员依法向 天中圣典酒业有限公司 送达 《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 国家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检验报告》, 告知企业享有申请复检或异议等权利,当事企业在法定时间内 未 提出复检 ( 异议 ) 申请。

经 对 天中圣典酒业有限公司 立案调查,该 公司生产 的 该批次 产品 共计 256.5公斤 ,货值金额 16020 元 , 违法所得 920.8元 ;该 公司 在收到不合格报告书后,认真整改,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到目前为止,未收到任何有关该批次 产品 的投诉和举报。

天中圣典酒业有限公司 生产 的 1批次 卫星公社酒 产品不符合 产品明示标准及质量要求 的行为,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 有关规定,驻马店市 市场 监督管理局决定对 天中圣典酒业有限公司 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 920.8 元; 2.罚款 40000 元。罚没款合计 40920.8 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驻马店市 市场 监督管理局已责令该公司 进行 整改,造成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 生产开始环节中 ,在开始生产前,用纯净水对生产设备进行了全方位清洗,清洗结束后,由于操作工的疏忽,没有把周转容器中剩余纯净水倒掉处理干净,导致在周转容器中酒水与纯净水直接混入造成的产品不合格 。 该 公司 已提交整改报告,并采取了整改措施。 遂平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对 该公司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验收 。

十四、 驻马店市康乐食品有限公司 生产的 1批次香酥米花糖产品

(一)抽检基本情况

驻马店市康乐食品有限公司 生产的 1批次香酥米花糖产品 ,报告书编号: GC21410000443031370 , 生产日期: 20 21 - 01 - 18, 经 河南省食品检验研究院检验, 水分项目 不 符合 GB 17401-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膨化食品》要求 , 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 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驻马店市 市场 监督管理局 行政 执法人员依法向 驻马店市康乐食品有限公司 送达 《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 国家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检验报告》, 告知企业享有申请复检或异议等权利, 该 公司 以抽样产品不是该公司生产销售为由向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就该批次产品的真实性提出异议。经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于 2021年8月12日出具了《关于对 驻马店市康乐食品有限公司 异议申请的复函》对 驻马店市康乐食品有限公司 提出的该批次产品的假冒异议不予认可 。

经 对 驻马店市康乐食品有限公司 立案调查,该 公司未提供该批次产品的生产记录、销售记录和生产成本。执法人员根据汝南县惠家龙食品超市提供的相关证据核算,该批次 产品 货值金额 1213.60 元 , 违法所得无法核算 。到目前为止,未收到任何有关该批次 产品 的投诉和举报。

驻马店市康乐食品有限公司 生产 的 1批次 香酥米花糖产品 水分项目 不 符合 GB 17401-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膨化食品》要求 的行为,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十八条 有关规定,驻马店市 市场 监督管理局决定对 驻马店市康乐食品有限公司 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 70000 元 。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驻马店市 市场 监督管理局已责令该公司 进行 整改,造成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 生产厂家 在生产上存在厂区卫生环境较差、各种记录不完整、人流物流交叉污染现象, 且 无检验设备 。 该公司已经停产,并 提交整改报告。 上蔡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将持续对该公司的整改情况进行监管。

十五、 河南雪联食品有限公司 生产的 1批次 小白耶(脆皮雪糕) 产品

(一)抽检基本情况

河南雪联食品有限公司 生产 的 1批次 小白耶(脆皮雪糕) 产品 ,报告书编号: GC21410000443034554 , 生产日期: 20 21 - 06 - 30, 经 河南省食品检验研究院检验, 大肠菌群 项目 不 符合 GB 275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冷冻饮品和制作料》要求 , 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 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驻马店市 市场 监督管理局 行政 执法人员依法向 河南雪联食品有限公司 送达 《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 国家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检验报告》, 告知企业享有申请复检或异议等权利,当事企业在法定时间内 未 提出复检 ( 异议 ) 申请。

经 对 河南雪联食品有限公司 立案调查,该 公司生产 的 该批次 产品 共计 156.2公斤 ,货值金额 1278 元 , 违法所得 140元 ;该 公司 在收到不合格报告书后,认真整改,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到目前为止,未收到任何有关该批次 产品 的投诉和举报。

河南雪联食品有限公司 生产 的 1批次 小白耶(脆皮雪糕) 产品 大肠菌群 项目 不 符合 GB 275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冷冻饮品和制作料》要求 的行为,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有关规定,驻马店市 市场 监督管理局决定对 河南雪联食品有限公司 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 140 元; 2.罚款 65860 元。罚没款合计 66000 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驻马店市 市场 监督管理局已责令该公司 进行 整改,造成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 生产环节中 生产过程质量控制不严, 车间温度过高,抑制细菌不利 导致 。 该 公司 已提交整改报告,并采取了整改措施。 上蔡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对 该公司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验收 。

十六、 河南上口娃食品有限公司 生产的 1批次 龙卷酥(海苔味) 产品

(一)抽检基本情况

标示 河南上口娃食品有限公司 生产 的 1批次 龙卷酥(海苔味) 产品 ,报告书编号: GC21350000002939834 , 生产日期: 20 21 - 06 - 01, 经 福建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检验, 过氧化值 (以脂肪计) 项目 不 符合 GB 17401-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膨化食品》 要求 , 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 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驻马店市 市场 监督管理局 行政 执法人员依法向 河南上口娃食品有限公司 送达 《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 国家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检验报告》, 告知企业享有申请复检或异议等权利,当事企业在法定时间内 以未 生产过该批次食品 为由,向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 异议 申请。 2021年9月14日福建省受理了 河南上口娃食品有限公司 的异议申请。经调查,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21年11月25日作出《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复检(异议)结果通知书》(No.〔2021〕ZJ003)对 河南上口娃食品有限公司 提出的异议理由予以认可,该批次产品系假冒 河南上口娃食品有限公司 生产。

2021年12月1日 驻马店市 市场 监督管理局 对 河南上口娃食品有限公司 生产不合格食品 龙卷酥(海苔味) 的行为, 违法事实不成立,终止案件调查并予以结案。

十七、 河南省旷华食品有限公司 生产的 无蔗糖花生味威化饼 、 无蔗糖梳打饼(原味) 2批次产品

(一)抽检基本情况

标示 河南省旷华食品有限公司 生产 的 无蔗糖花生味威化饼 、 无蔗糖梳打饼(原味) 2批次 产品 ,报告书编号: GC21410000443036105 、 GC2141000044303610 6 , 生产日期: 20 21 - 07 - 05、 20 21 - 05 - 02, 经 河南省食品检验研究院检验, 过氧化值 (以脂肪计) 项目均 不 符合 GB 7100-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饼干》要求 , 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 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驻马店市 市场 监督管理局 行政 执法人员依法向 河南省旷华食品有限公司 送达 《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 国家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检验报告》, 告知企业享有申请复检或异议等权利,当事企业在法定时间内 以未 生产过该 2 批次食品 为由,向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 异议 申请。 2021年11月11日 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受理了 河南省旷华食品有限公司 的异议申请。经调查,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21年11月30日作出《关于对 河南省旷华食品有限公司 异议申请的复函 》对 河南省旷华食品有限公司 提出的异议理由予以认可,该 2批次产品系假冒 河南省旷华食品有限公司 生产。

2021年12月6日 驻马店市 市场 监督管理局 对 河南省旷华食品有限公司 生产不合格食品 无蔗糖花生味威化饼 、 无蔗糖梳打饼(原味) 的行为, 违法事实不成立,不予立案。

2021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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