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中心城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的通告

索 引 号: S0001-0203-2022-00242 主题分类: 其他
信息来源: 市政府办 发文日期: 2022年01月26日
名  称: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中心城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的通告
文  号: 驻政〔2022〕4号 关 键 词: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中心城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的通告

驻政〔2022〕4号

为不断改善我市空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驻马店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发布〈高污染燃料目录〉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7〕2号)《关于印发<2021-2022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方案>的通知》(环大气〔2021〕104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污染防治攻坚战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豫政〔2018〕3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文件要求,经研究,决定调整我市中心城区(含驿城区、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燃区范围

Ⅲ类(严格):石武高铁、汝河大道、京广铁路、创业大道合围区域。

II类(较严):《驻马店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30)》确定的中心城区规划范围内除III类禁燃区外的区域。

二、禁燃区内禁止燃用的高污染燃料和设施类别

本通告规定的禁燃区内禁止燃用的高污染燃料和设施类别如下:

(一) III类禁燃区

1.禁止使用生产和生活使用的煤炭及其制品(包括原煤、散煤、煤矸石、煤泥、煤粉、水煤浆、型煤、焦炭、兰炭等)。

2.禁止使用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3.禁止使用非专用锅炉燃用生物质燃料。

4.禁止使用达不到超低排放要求的专用锅炉(超低排放标准:在基准氧含量9%的条件下,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毫克/立方米、35毫克/立方米、50毫克/立方米)燃用生物质燃料。

(二)II类禁燃区

1.禁止使用单台出力35蒸吨/小时锅炉及以下燃煤设施。

2.禁止使用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三、禁燃区管理规定

(一)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本通告规定的高污染燃料。

(二)禁燃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不符合两类禁燃区规定的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已建成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予以停止使用、拆除,改用天然气、页岩气、液化石油气、电或其他清洁能源。

四、禁燃区工作职责

各区政府(管委会)、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为高污染燃料禁燃监管的责任主体,负责本辖区内的具体实施工作。生态环境、市场监管、发改、工信、自然资源规划、住建、城管等部门和供热、燃气、供电公司应当依据各自职责,依法落实禁燃区内高污染燃料的生产、储存、销售、运输、使用等监管工作,同时加大集中供热、天然气管网、电网等相关基础设施建设,积极引导禁燃区内的单位和个人使用清洁能源,合力推进禁燃区建设。

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法严肃查处。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6年驻马店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实施办法(修订)的通知》(驻政办〔2016〕130号)同时废止。

附件: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示意图

2022年1月20日

附件

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示意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