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S0001-0208-2022-00379 | 主题分类: | 其他 |
信息来源: | 市政府办 | 发文日期: | 2022年01月28日 |
名 称: | 关于《关于调整中心城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的通告》的专家解读材料 | ||
文 号: | 有 效 性: |
一、《通告》出台的背景
根据生态环境部《2021-2022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方案》关于“将整体完成清洁取暖改造并稳定运行的地方划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工作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市生态环境局起草了《关于调整中心城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的通告(征求意见稿)》,对原《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6年驻马店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实施办法(修订)的通知》(驻政办〔2016〕130号)禁燃区范围进行调整。
二、《通告》的主要内容
《通告》明确了禁燃区的范围、禁燃燃料的类别、禁燃区管理规定及各部门工作职责。将城市总体规划所确定的中心城区规划范围(含驿城区、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为Ⅲ类(严格)、II类(较严)实施分区、分燃料类别和设施进行管控。
三、《通告》调整的主要内容
调整的主要内容 :一是 扩大了范围。 2016年我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为中心城区建成区的78平方公里,鉴于目前我市中心城区全域都已完成清洁取暖改造,此次调整为《驻马店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30)》确定的中心城区规划范围,面积185平方公里。 二是 细化了类别。 调整后的禁燃区分 严格、较 严 两类区域进行管控。 三是明确了标准。 调整后的Ⅲ类区(严格)位于城市政治、经济、文化等人口聚集核心区,改善城市大气环境质量的要求高,禁止燃用一切高污染燃料;II类区(较严)主要是Ⅲ类区的外围区域,考虑我省攻坚方案对各地市关于锅炉的有关要求,对锅炉的规模大小做出要求(35蒸吨及以下禁用)。
四、禁燃区管理规定
(一)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本通告规定的高污染燃料。
(二)禁燃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不符合两类禁燃区规定的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已建成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予以停止使用、拆除,改用天然气、页岩气、液化石油气、电或其他清洁能源。
五、禁燃区工作职责
(一)各区政府(管委会)、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为高污染燃料禁燃监管的责任主体,负责本辖区内的具体实施工作。
(二)生态环境、市场监管、发改、工信、自然资源规划、住建、城管等部门和供热、燃气、供电公司应当依据各自职责,依法落实禁燃区内高污染燃料的生产、储存、销售、运输、使用等的监管工作,同时加大集中供热、天然气管网、电网等相关基础设施建设,积极引导禁燃区内的单位和个人使用清洁能源,合力推进禁燃区建设。
(三)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法严肃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