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举行对驻马店市经济开发区名媛生活美容店行政处罚听证会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 四 条、《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应行政处罚相对人申请,本局决定举行 驻马店市经济开发区名媛生活美容店涉嫌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经营标签不符合《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的化妆品及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 件听证会。现将听证会的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听证时间

202 2 年 12 月 9 日(星期 五 ) 上午 9 : 00 。

二、听证地点

驻马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8楼会议室(816房间)。

三、基本案由

经调查, 当事人涉嫌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建议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涉嫌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行为,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项:“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规定,建议处罚如下:1.没收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8瓶;2.罚款6000元。

当事人涉嫌经营标签不符合《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的化妆品的行为,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第(五)项:“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的规定,建议处罚如下:1、没收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3瓶;2、罚款50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 本局拟 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拟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涉案的化妆品共11瓶(详见《财物清单》驻市监强制清单〔2022〕8号);

2.罚款合计11000元。

依据行政处罚相对人提出的听证申请,本局对拟作出的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举行听证会。


2022年12月5日




标签: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