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举行上海基泉商贸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听证会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 四 条、《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应行政处罚相对人申请,本局决定举行 上海基泉商贸有限公司为传销活动提供货源条件案 件听证会。现将听证会的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听证时间

202 2 年 4 月 3 日(星期 一 ) 上午 9 : 00 。

二、听证地点

驻马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8楼会议室(816房间)。

三、基本案由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 “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和《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为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传销行为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货源、保管、仓储等条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建议对当事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

一、没收违法所得 30,960,190.67元;

二、罚款 150,000元。

依据行政处罚相对人提出的听证申请,本局对拟作出的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举行听证会。



驻马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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