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中试基地建设管理办法

 

驻马店市 中试基地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建设国家创新高地的战略部署和市 五 次党代会 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要求 , 营造 一流创新生态,引导和规范 驻马店 市中试基地建设发展,加快推动创新成果中试熟化与产业化,支撑引领产业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试基地是指以高校、科研机构、龙头企业等为依托,为科技成果进行中试熟化及二次开发试验,建立完善技术规范(包括产品标准、产品工艺规程、质量标准)、质量管理体系和相应的行业准入资质,为企业规模生产提供成熟、适用、成套技术而开展中间试验的开放共享平台。

        第三条    中试基地定位于创新链中下游,致力于实现 “基础研究—技术攻关—技术应用—成果转化”全过程无缝衔接,是从研到产的“中间站”和紧密连接创新链上下游的重要桥梁。

第二章   管理与职责

        第四条     市科技局负责全市中试基地的建设 、 过程管理和服务工作,主要职责:

     (一)组织编制市中试基地建设方案。

     (二)制定市中试基地管理办法。

     (三)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制定支持市中试基地建设发展的政策与措施,协调和推动相关政策措施落实。

     (四)对已命名的市中试基地进行过程管理和服务,包括年度报告、绩效考核等工作。

     (五)对重大变革调整事项批复。

        第 五 条    各县(区)科技和有关单位负责本区域或本单位中试基地的建设、推荐工作,主要包括:

     (一)组织开展中试基地的培育、初审等管理工作。

     (二)制定地方或部门扶持政策,推进相关政策措施落实。

     (三)指导中试基地建设和运行,统筹资源支持中试基地建设和发展。

     (四)协助市科技局做好中试基地年度报告、绩效考核、过程管理等工作。

        第 六 条    中试基地依托单位负责中试基地的建设与运行,主要包括:

     (一)为中试基地所服务领域科研成果提供中间试验服务。

     (二)建设专职从事中试验证总体方案设计、工艺设计、生产运营的专业人才队伍,配备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管理人员。

     (三)建立灵活高效的管理运营机制,制定和完善租赁收费标准、对外服务程序、收益分配制度等,并向社会公布中试服务清单。

     (四)多元化筹措建设运行经费,按规定管理和使用经费。

第三章   条件与程序

        第 七 条    对申请命名的中试基地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我市发展规划确定的重点产业和重点产业集群,能形成具有明显的区位优势和技术优势。

     (二)中试基地依托单位必须是在我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研发机构建设的具有中试能力的单位。

     (三)拥有核心服务能力。具备独立的场地,中试场地及配套设施面积不低于6000平方米,拥有承担中试任务必需的专用设备、检验检测设备,设备原值在5000万元以上;至少拥有5条以上能够提供数据模拟、应用场景、工艺改进、样品试制、临床应用、产品示范等的中试线,或至少已开展中试项目20项,其中至少成功实现15项成果的样品化、产品化。

     (四)拥有专业技术人才队伍。中试基地专业人才队伍结构合理,能组织制定科学合理的中试熟化方案和规程。至少拥有30名以上从事技术、管理和一线中试熟化的专业化人才队伍,能够完成中试验证的总体方案设计、工艺设计、中试熟化等工作。

     (五)具有对外服务意愿。具有自主中试熟化能力并愿意发挥中试基地的作用,能为高校、科研机构、行业内企业提供开放共享中试服务,对外发布中试服务清单。衍生孵化、中试服务成效显著。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已创办或孵化2家以上企业,企业累计估值达5000万元以上,或累计营业收入达1000万元以上。

        2、技术成果转化合同额在2000万元以上或收入到账额在1000万元以上。

     (六)具有健全、高效的管理和运营体系。内部管理制度健全,有必要的安全、环保设施设备及制度条件。有合理的场地、设备等租赁收费标准、明晰的对外服务程序、完善的收益分配制度等。

     (七)有明晰的发展规划和目标,具有可持续发展的潜力。

     (八)近三年内,未发生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第 八 条    命名程序

     (一)申报。采用常态化,实时受理的方式组织申报。申报单位提出申请,由各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及市直有关部门向市科技局推荐。

     (二)论证。市科技局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进行形式审查、评审论证和实地考察,形成综合论证意见,提出中试基地拟命名名单。

     (三)命名。将通过专家论证的拟命名中试基地名单经市科技局 局长办公 会议审定后,在市科技局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市科技局批复命名。

        第 九 条    中试基地通过 “市级层面设计布局”和“地方政府指导创建”等方式组建。

     (一)市级层面设计布局。根据我市产业发展和科技成果转化需求,统筹布局,自上而下建设一批功能齐全、开放共享的通用服务型中试基地。

     (二)地方政府指导创建。按照市级引导,地方为主原则,根据地方产业特点,自上而下建设一批市、县(区)协同,专业性强、服务地方产业发展的特色服务型中试基地。

第四章   考核与服务

        第十条    对已命名的中试基地采取 “动态管理,优胜劣汰”的考核管理机制。中试基地命名后,应按要求报送平台年度运行报告。市科技局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对中试基地进行考核,重点考核中试基地中试熟化情况。

        第十 一 条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档次,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 限期 一年进行整改,整改不合格撤销中试基地资格。

        第十 二 条    中试基地建设过程中形成的可复制、可推广、可借鉴的经验做法通过多渠道进行推广宣传。引导中试基地建立中试服务清单,通过 驻马店 市科技局网站面向社会发布,建立完善的中试供需对接机制。

        第十 三 条    已批准命名的中试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资格:

     (一)在申报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

     (二)有不良信用记录的;

     (三)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处罚的;

     (四)因管理不善导致严重服务质量事故、安全事故或环保事故的;

     (五)不能按时保质提交相关材料的。

        对因本条第(一)至第(四)款原因取消中试基地资格的单位,记入 驻马店 市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三年内不再受理其申请。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 四 条    中试基地统一命名为 “ 驻马店 市 XXX中试基地”,经正式公布后使用。

        第十 五 条    本办法由 驻马店 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 六 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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