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S0001-0205-2024-00003 | 主题分类: | 其他 |
信息来源: | 归集发布日期: | 2024年01月02日 | |
名 称: |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加强全市气象探测设施统筹规划建设和信息资源共享工作的通知 | ||
文 号: | 驻政办〔2023〕37号 | 有 效 性: | 长期 |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加强全市气象探测设施统筹规划建设和信息资源共享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为加强对全市气象探测设施的统筹规划和建设管理,实现气象信息资源共享,进一步提升服务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共同构筑气象防灾减灾第一道防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国务院关于印发气象高质量发展纲要(2022—2035年)的通知》(国发〔2022〕11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气象高质量发展的意见》(豫政〔2023〕31号)、《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气象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驻政〔2023〕22号)等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强全市气象探测设施统筹规划建设和信息资源共享工作通知如下。
一、统筹规划建设气象探测设施
(一)统筹规划建设。市气象局联合相关行业部门共同编制气象探测设施建设规划,将各部门气象探测设施建设统筹纳入政府整体投资渠道,避免重复投资、重复建设;气象探测设施是指具备气象要素(温度、湿度、气压、风向、风速、雨量、能见度、天气现象、日照、蒸发、云、太阳辐射、土壤温度、土壤湿度、大气成分等)观测功能的仪器与装备,如气象站、雷达、测风塔、大气成分探测站等。各部门、各行业自建的气象探测设施应当纳入国家气象观测网络,由气象部门统筹规划和监督协调。各部门要履行本系统主管责任,确保气象探测设施建设符合气象主管部门的统一规划,更好发挥气象观测效力和建设效益。
(二)及时备案通报。各部门新建气象探测设施1个月内要将站点地理信息、探测项目和业务运行规程报送市气象局备案。市气象局负责登记信息,作为统计依据,定期向有关部门通报气象探测设施布局情况,公布探测产品名录。涉外气象探测项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涉外气象探测和资料管理办法》等规定,事先向气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三)统一设备标准。各部门设置的气象探测设施、气象技术专用装备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市气象局牵头制定气象仪器计量检定标准,对气象台站仪器供应、计量检定、维护维修等进行规范,建成投入业务运行后,依据质量技术监督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开展计量检定。
二、建立健全气象信息资源共享机制
(一)建立数据汇交机制。各部门应当向气象部门汇交、共享气象观测数据。气象部门要加强基础信息数据共享共用,统筹用好数据资源,推动形成气象探测设施统筹规划、信息资源共享的合作共赢机制。气象部门牵头制定数据和资料汇交共享标准,对不同部门、不同种类气象数据的汇交范围、格式、程序等进行规范。
(二)建立数据共享机制。按照保守秘密、维护权益的要求, 部门间气象探测信息共享各方需承担共享信息的安全保密责任和相应的法律责任,保障共享信息的安全,并确保信息传输质量和时效。
(三)建立数据研究机制。充分利用各部门技术、资源优势, 联合开展专业气象研究与学术交流,不断发挥气象信息趋利避害的作用。积极推进灾害和相关探测信息共享,促进气象与相关学科的交叉融合,共同提高防灾减灾和各行业部门气象服务的能力。
(四)建立联动协调机制。气象部门通过定期通报、联合协商等形式,牵头协调各部门普查气象探测设施现状,规划建设气象探测设施,共建气象探测信息共享平台,规范气象探测设施建设标准和资料格式,实施气象探测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开展专业气象观测科研合作等,推动形成上下联动、左右协调的良好局面。
2023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