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S0001--2024-00830 | 主题分类: | 民政、扶贫、救灾 |
信息来源: | 归集发布日期: | 2024年07月16日 | |
名 称: | 【社会救助政策】关于提高2024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财政补助水平及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 | ||
文 号: | 有 效 性: |
驻马店市民政局 驻马店市财政局
关于提高202 4 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财政补助水平及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
驻民文【2024】19号
各县区民政局、财政局:
为做好202 4 年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根据河南省民政厅、河南省发展改革委、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河南调查总队《关于进一步做好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调整工作的指导意见》(豫民〔2024〕2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将 202 4 年提高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财政补助水平及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工作通知如下:
一、低保标准和财政补助水平
(一)确定方法和量化比例
低保标准根据上年度居民人均消费支出,区分城乡分别确定。低保标准要随着当地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提高逐步提高,计算公式为:低保标准=当地上年度城镇(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量化比例。量化比例是低保标准占上年度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挂钩比例。原则上, 各 县区 城市低保标准按照上年度当地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30%-40%确定,农村低保标准按照上年度当地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35%-45%确定。
(二)市级制定指导标准
将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提高16元 , 从原来的月人均不低 于630元、440元分别提高到月人均不低于646元、456元,2023年度我市城乡人均消费支出的比例分别为30.6%、36.9%;财政补助水平相应提高8元,从原来的月人均不低于315元、220元分别提高到月人均不低于323元、228元。
(三)县区制定具体标准
各县区民政、财政部门要认真研究,科学确定量化比例和低保标准,做到既要符合量化比例范围要求,又不能低于市级指导标准 。 要随着经济社会发展,逐步缩小城乡低保标准差距;经济发展水平相近的县区要逐步缩小县区间低保标准差距。
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
特 困人 员救助供养标准包括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 。城乡特困人员 基本生活标准 仍按不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1.3倍执行 。 照 料护理标准依据特 困 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和服务需求 分为 全护理、半护理和全自理三档,分别按照不低于当地 2024年 最低工资标准的1/3、1/6和当地重度残疾人 照料 护理补贴标准执行。
三、工作落实要求
新标准从202 4 年 7 月1日起执行。各县区要在202 4 年 6 月底前,科学制定与本县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城乡低保标 准、财政补助水平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报市民政局社会救助科、市财政局社会保障科备案。
提标资金主要由上级补助,不足部分由县区补齐。 各县区要结合财力状况,城乡低保资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资金按月发放,每月10日前发放到位。原则上实行社会化发放,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通过惠民惠农资金“一卡通”直接支付到救助对象账户。对于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补助资金统一支付到供养服务机构。
各县区要进一步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大力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加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资金投入,将困难群众救助资金列入本级预算,加快资金拨付进度,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
驻马店市民政局 驻马店市财政局
202 4 年 6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