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举行驻马店市中心医院行政处罚听证会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 四 条、《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应行政处罚相对人申请,本局决定举行 驻马店市中心医院使用过期医疗器械案 件听证会。现将听证会的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听证时间

202 6 年 3 月 13 日(星期 五 ) 上午 9 : 00 。

二、听证地点

驻马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8楼会议室(816房间)。

三、基本案由

202 5 年 12 月 10 日,我局 对驻马店市中心医院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其使用的 1台“输液泵”和1台“新生儿呼吸机”已超过使用期限仍在使用,执法人员经审批,对上述两台医疗器械原地查封,货值金额共计18.08万元。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 拟 从 轻处罚如下 :

1.没收过期医疗器械“输液泵”和“新生儿呼吸机”各1台;

2.并处货值金额(18.08万元)5倍的罚款90.4万元。

依据行政处罚相对人提出的听证申请,本局对拟作出的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举行听证会。

驻马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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