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发聚亚商贸有限公司,注册号:91411700MA9LU98F4W,法人:张哲铭和。河南省惠公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注册号:9141021MA44X15M21,法人:李秀连。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涉嫌未按规定年报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2026年1月15日我局工作人员拨打你单位登记的联系电话,无法联系。2026年2月3日我局在驻马店市人民政府网站发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清理连续两年以上未年报企业的提示性公告》,2026年2月26日、2026年3月16日分别向你单位登记的住所邮寄了《驻马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清理连续两年以上未年报企业的提示性公告》和《驻马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清理连续两年以上未年报企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告知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补充年报或申请办理变更、注销登记,但你单位在公告期限届满后仍未改正,两次邮寄均因原址查无此人或查无此单位被退回本局。你单位连续两个年度以上未依法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实地核查,在注册的地址未发现你单位。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一款“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之规定,构成了企业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行为。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企业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我局拟对你单位作出处罚如下:吊销营业执照。
因无法以其它的方式送达《驻马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故本局以公告方式送达,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毛大红 联系电话:0396-3826909
联系地址:驻马店市永顺路与滨河东路交叉口西北角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三楼驻马店市市场监管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
驻马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4月2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