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科学技术局 安阳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安阳市科研设施和仪器向社会开放共享双向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

安科〔2020〕22号

各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财政局,市直有关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促进全市科研仪器和设施面向社会开放共享,更好服务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根据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阳市促进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共享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安政办〔2017〕61号)精神,参照省科技厅、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科研设施和仪器向社会开放共享双向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豫科〔2018〕137号),我们制定了《安阳市科研设施和仪器向社会开放共享双向补贴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安阳市科研设施和仪器向社会开放共享双向补贴实施细则》


                                        安阳市科技局         安阳市财政局

                                                      2020年7月2日




安阳市科研设施和仪器向社会开放共享

双向补贴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国发〔2014〕70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豫政〔2016〕56号)、《河南省科学技术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科研设施和仪器向社会开发共享双向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豫科〔2018〕137号)、《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阳市促进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共享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安政办〔2017〕61号)等文件精神,促进全市科研设施和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共享,服务“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科研设施和仪器主要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加入安阳市科研设施和仪器共享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市共享服务平台”,网址:http://ay.hniss.cn)的可用于开展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等科技创新活动的科研设施和仪器等。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的管理单位是指对科研设施和仪器拥有所有权的法人单位,包括高等学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企事业单位等。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的用户是指我市在市共享服务平台注册并利用市共享服务平台上的科研设施和仪器进行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等科技创新活动的企业。

第五条  本细则所称的开放共享是指管理单位将本单位的科研设施和仪器纳入市共享服务平台向社会开放共享,为非关联单位、创新创业团队等用于开展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等科技创新活动的行为。按照法律法规或者强制性标准要求必须开展的强制检测和法定检测等非科技创新活动,不在支持范围。

第六条  本细则所称的双向补贴主要是指对管理单位科研设施和仪器开放共享服务绩效进行奖补及对用户使用科研设施和仪器服务支出进行补贴。

第二章  管理职责

 市科技局、财政局负责研究制定本市科研设施和仪器双向补贴的政策措施,组织实施本市科研设施和仪器开放共享双向补贴工作。

 各市直部门、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财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协调推进本部门、本地区科研设施和仪器开放共享双向补贴工作,落实开放共享的激励政策。鼓励对本部门、本地区双向补贴进行配套支持。

第九条  管理单位作为开放共享责任主体,负责制定本单位的开放共享管理办法,制定并公开发布开放共享服务价格目录,组织实施本单位科研设施和仪器向社会开放共享工作。

 市科技局、财政局委托市共享服务平台开展全市科研设施和仪器开放共享绩效评价,组织实施双向补贴工作。

第十一条 本市科研设施和仪器开放共享双向补贴采取后补助形式实施,后补助工作,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每年度进行一次。

第三章  管理单位开放共享绩效奖补

十二  管理单位开放共享服务绩效奖补对象为纳入市共享服务平台且开放共享绩效评价结果为合格以上的管理单位。

十三  管理单位开放共享服务绩效奖补流程

(一)管理单位通过市共享服务平台对外提供开放共享服务并留存完整服务记录。

(二)管理单位通过市共享服务平台在线提交绩效评价申请,并将以下材料提交至市共享服务平台:

(1)《安阳市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服务绩效补贴申请表》;

(2)数据真实性承诺书;

(3)检测服务协议书(合同)复印件;

(4)收费凭证复印件(如发票、行政事业费收据、银行付款凭证等);

(5)共享服务工作报告(含典型服务案例、用户反馈意见等)。

(三)市科技局、财政局委托市共享服务平台对管理单位年度开放共享情况进行绩效评价,结果向社会公示,作为管理单位绩效奖补的重要依据。

(四)市科技局、财政局依据评价结果提出补贴计划建议,按相关程序审批后向社会公示,公示后无异议拨付奖补经费。

十四  管理单位开放共享服务绩效奖补金额

(一)管理单位开放共享服务绩效奖补金额等于单台(套)科研设施和仪器后补助金额的总和;单台(套)科研设施和仪器后补助金额等于其开放共享服务收入乘以补贴系数。

(二)根据对管理单位的绩效评价结果,合格单位补贴系数为20%;不合格单位不予奖补。

(三)同一年度,单个单位奖补总额不高于10万元。

十五  管理单位获得的开放共享服务绩效奖补资金,可用于科研设施和仪器的运行维护、耗材成本、人员绩效、人员培训、服务平台建设等与开放共享工作相关费用支出。

第四章  用户科研设施和仪器使用补贴

第十六条  用户补贴对象应为在我市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第十七条用户科研设施和仪器使用补贴申报流程:

(一)网上填写《安阳市中小科技企业仪器设施使用费用补贴申请表》,打印后连同以下其他证明材料在规定时间内提交至市共享服务平台:

(1)委托检测服务协议书(合同)复印件;

(2)付费凭证复印件,如发票、行政事业费收据等;

(3)申请补贴测试项目汇总表;

(二)市共享服务平台对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可组织专家评审或现场查验。

(三)市共享服务平台审核后提出补贴建议方案并报市科技局、市财政局批准,公示无异议后将补贴拨付给相关申请单位。

(四)用户使用国家平台其他省(区、市)科研设施和仪器资源的,由用户自行支付,并收集全部证明材料,向市科技局、财政局提出使用补贴申请。经审核通过后,可获取与使用市内开放共享服务同等补贴待遇。

十八 用户科研设施和仪器使用补贴金额

(一)用户使用市共享服务平台科研设施和仪器提供的服务,可根据其相关证明材料给予20%的补助。

(二)每家用户年最高科研设施和仪器使用补贴总额合计为10万元。

第五章 附则

十九  管理单位和用户应保证申报材料及凭证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如有弄虚作假,一经发现将取消补贴资格,追回补助资金,记入科技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布,在购置仪器、申请科技计划等方面予以约束。情节严重的将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二十  市科技局、财政局会同相关主管部门建立投诉渠道,接受社会对科研设施和仪器开放共享双向补贴工作的意见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市科技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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