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科学技术局
关于印发《安阳市促进科研设施和仪器向社会开放共享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了加快推进财政资金建设、购置的科研设施和仪器及各类研发平台创新资源向社会开放共享,落实《安阳市科技创新政策实施细则》( 安政办 〔2021〕62号 ) ,市科技局在充分调研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建议的基础上,制定了《安阳市促进科研设施和仪器向社会开放共享实施方案》,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2年9月5日
安阳市促进科研设施和仪器向社会
开放共享实施方案
为全面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提高科技资源利用效率,加快推进科研设施和仪器向社会开放共享,促进研发活动覆盖率快速提升,根据 《河南 省 科研设施和仪器向社会开放共享管理办法》(豫科〔2018〕136号) 、《安阳市科技创新政策实施细则》 ( 安政办 〔20 21 〕 62 号) 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第一章 总体要求
第一条 主要目标。在基本建成覆盖各类科研设施和仪器开放共享管理服务体系和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深化改革和制度创新,动态化解科研设施和仪器共享过程中出现的发票开具、收费标准、绩效补贴难题,提高科学仪器设施的利用率,优化科技创新环境,提升科技服务能力,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提供有效支撑。
第二条 基本概念。本方案所称科研设施和仪器的开放共享,是指本市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其他企事业单位(以下统称拥有者),将其拥有的科研设施和仪器 独立 或通过服务机构向社会开放,由非关联的且在本市注册的企事业单位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统称使用者)用于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的行为,使用者使 用国家 、 省级及其他地市 平台资源的 , 也可享受同等补贴。
第三条 实行统一的网络平台管理。市科技局依托市数字化科技创新网络服务平台,建设科研设施和仪器共享平台(以下简称共享平台),将符合条件的科研设施和仪器纳入平台管理,逐步实现国家网和省网、市网以及重点高校、企业科研设施和仪器管理平台“四网”无缝对接,实现拥有者与使用者的互联互通。通过科研设施和仪器共享平台实现政策宣传,信息收集、展示、检索与发布,使用预约,一键送检,共享评价,补贴核算等开放共享全流程服务。
第四条 鼓励所有权、经营权、 设施使用权 分离机制。拥有者可以委托专业机构为科研设施和仪器共享提供专业服务(以下简称服务机构),使用者也可以通过服务机构寻找适合的科研设施和仪器。为规范补贴核算,原则上要求一家仪器拥有者委托一家服务机构。拥有者通过服务机构将所属科研设施和仪器纳入市共享平台并向社会提供开放共享服务的,拥有者不再申领共享补贴,各项政策资金由服务机构申领,拥有者和服务机构通过合法合规方式确定合作方式。使用者通过服务机构在共享平台接收共享服务的,使用者不再申领共享补贴,各项政策资金由服务机构申领,使用者和服务机构通过合法合规方式确定合作方式。
第五条 适用范围。 我市行政区域 内使用财政资金建设或购置的科研设施和仪器,包括大型科学装置、科学仪器服务单元和单台套价值在 30万 及以上的科学仪器设备,分布在高校、科研院所和部分企业的各类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分析测试中心及科学设施中心等研究实验基地必须纳入市共享平台管理;原值在30万元以下的,可采取拥有者自愿申报、择优加入的方式,纳入平台管理;鼓励拥有者建立仪器设备中心、分析测试中心等,集中集约管理,促进开放共享和高效利用。鼓励引导企事业单位将自有科研设施和仪器加入市共享平台管理,向社会开放共享。涉及国家秘密或有特殊要求的,不纳入开放共享范围。
第六条 规范开放共享服务价格。拥有者或服务机构要科学合理地制定相应服务价格。使用财政资金建设或购置的科研设施和仪器,要按照成本补偿和非盈利性原则制定服务价格;服务价格要包含必要的材料消耗费、水电等运行费以及人力成本费。使用 其他来源资金 建设或购置的科研设施和仪器,可以结合市场行情,合理制定服务价格。拥有者或服务机构要通过管理平台对外发布价格,收取的开放共享服务费用,可对实验技术人员进行绩效奖励。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 市科技局负责全市科研设施和仪器共享管理工作。平台运营机构受市科技局委托,负责运营市科研仪器和设备共享服务平台,负责对拥有者、服务机构进行年度评价并核算针对拥有者和使用者(服务机构)各项补贴,负责开放共享日常具体工作。拥有者(服务机构) 是科研设施和仪器向社会开放共享工作的责任主体 。
第八条 市科技局作为我市科研设施和仪器共享促进工作的主管部门,主要职责为:
(一)研究制定开放共享的政策措施 。
(二) 建设 统一 的 共享平台。
(三)监督评估开放共享情况。
(四)根据平台运营机构提交的核算清单,兑付共享补贴资金及奖励资金。
第九条 平台运营机构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负责运营共享平台; 负责协助推进政策落实;组织实施信息采集、开放共享服务、绩效评价 、 补贴核算 等有关工作;指导 高校、企业科研设施和仪器管理平台 建设,实现互联互通。
第十条 拥有者 是科研设施和仪器向社会开放共享工作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本单位科研设施和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制度,推动本单位科研设施和仪器向社会开放共享。
(二)已建立网络服务平台的,应按统一规范与 市共享 平台对接; 尚未建立网络服务平台的,应使用 市 共享平台提供服务。
( 三 )制定落实本单位的实验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薪酬制度,合理配置实验技术人员岗位,建立专业化的开放共享服务团队。
( 四 ) 已经委托服务机构提供共享服务的,拥有者职责移交服务机构 。
第十一条 规范权责。使用者(服务机构)通过市管理平台向拥有者(服务机构)提出科研设施和仪器共享使用申请,获得开放共享服务。使用者(服务机构)要按照拥有者(服务机构)制定的相关规定,合理、合规、妥善使用科研设施和仪器,并按照协议规定支付费用,形成的知识产权由双方事先约定权利归属。
第三章 拥有者(服务机构)绩效奖补
第十二条 平台运营机构每年根据使用者用后点评对拥有者(服务机构)科研设施和仪器开放共享情况进行绩效评价,重点包括开放情况、服务成效等,评价结果作为双向奖补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绩效评价及奖补程序
(一) 拥有者(服务机构) 通过共享平台对外提供开放共享服务并留存完整服务记录。
(二) 拥有者(服务机构) 通过共享平台在线提交绩效评价申请 , 共享服务绩效补贴申请表 , 共享 服务协议书(合同) , 收费凭证 , 共享服务工作报告 等材料。
(三) 平台运营机构 对 拥有者(服务机构) 年度开放共享情况进行绩效评价,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类,结果向社会公示。
(四)平台运营机构 依据评价结果 及申请资料 提出补贴计划建议,按相关程序 经市科技局 审批后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 按照财政体制由市或县(市)履行 拨付经费 手续 。
第十四条 绩效奖补金额
(一) 拥有者(服务机构) 开放共享服务绩效奖补金额等于单台(套)科研设施和仪器后补助金额的总和;单台(套)科研设施和仪器后补助金额等于其开放共享服务收入乘以补贴系数。
(二)根据对 拥有者(服务机构) 的绩效评价结果,优秀单位补贴系数为20%;合格单位补贴系数为10%;不合格单位不予奖补。
(三)同一年度,单个拥有者奖补总额不高于10万元。服务机构代理多个拥有者科研设施和仪器共享业务的可累计领取奖补资金。
第十五条 拥有者 获得的开放共享服务绩效奖补资金,可用于科研设施和仪器的运行维护、耗材成本、人员绩效、服务平台建设等与开放共享工作相关费用支出。 服务机构 获得的开放共享服务绩效奖补资金 可用于支付拥有者设备使用费用及人员绩效。
第四章 使用者(服务机构) 使用补贴
第十六条 使用者(服务机构) 补贴对象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在我 市 登记注册 的高新技术企业 、 科技型中小企业 ( 经过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 评价系统 备案并 取得编号 ); 建有市级以上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等研发平台的企事业单位、高校、科研院所; 入驻 市 级及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众创空间、星创天地等创新创业孵化载体的 企业或团队 。 或上述企业、团队委托的服务机构。
第十七条 使用者 使用 市 共享平台科研设施和仪器提供的服务,可根据其相关证明材料给予30%的补助。
第十八条 高新技术企业 , 拥有省级及以上研发平台的企事业单位、高校、科研院所 每年 最高补贴10 万元;科技型中小企业 , 拥有市级研发平台的企事业单位、高校、科研院所,入驻市 级及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众创空间、星创天地等创新创业孵化载体的 企业每年每年最高补贴8万元; 入驻 市 级及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众创空间、星创天地等创新创业孵化载体的 团队 每年 最高补贴5 万元。 服务机构代理多个拥有者科研设施和仪器共享业务的可累计领取奖补资金。
第十九条 使用者 使用补贴 申报流程 :
(一) 使用者(服务机构)规定时间内在共享平台 上填写《安阳 市科研设施和仪器共享 使用费用补贴申请表》 , 并上传 以下证明材料 :
( 1 ) 共享 服务协议书(合同);
( 2 )付费凭证,如发票、行政事业费收据等;
( 3 )申请补贴测试项目汇总表 。
(二) 平台运营机构 对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可组织专家评审或现场查验。
(三) 平台运营机构 审核后提出补贴建议方案并报市科技局批准,公示无异议后 按照财政管理体制由市或县(市) 将补贴拨付给相关申请单位。
第二十条 使用 国家 、 省级及其他地市 平台资源的,由 使用者 收集全部证明材料,向 平台运营机构 提出兑现申请。经审核通过后,可获取与使用 市 内开放共享服务同等补贴待遇。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市科技局每年对平台运营机构管理共享平台进行绩效评价。
第二十二条 使用者、 拥有者、服务机构 应保证申报材料及凭证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如有弄虚作假,一经发现将取消补贴资格,追回补助资金,记入科技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三条 市科技局 建立投诉渠道,接受社会对科研设施和仪器开放共享双向补贴工作的意见和监督。
第二十四条 本 方案 由 市科技局 负责解释。
第二十 五 条 本 方案 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