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方:安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王延
地址: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大道东段党政综合楼
受委托方:安阳市能源发展推进中心
法定代表人:赵晶
地址: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大道东段党政综合楼
根据《河南省行政执法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节能监察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签订本委托书。
一、委托执法权限
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安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名义,按照《河南省行政执法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节能监察办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实施节能监察权。
二、委托期限
本委托书自2025年9月1日至2027年8月31日止,经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
三、委托执法范围
林州市、汤阴县、内黄县、安阳县、滑县、文峰区、北关区、殷都区、龙安区行政管辖区域。
四、委托单位职责
(一)承担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内行政执法所引起的行政法律责任。
(二)对受委托单位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三)对受委托单位提出的处罚意见进行法制审核;对重大案件及时进行集体讨论。
(四)对受委托单位执法人员进行法律知识培训和业务指导。
(五)协调市直相关单位和各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做好执法衔接工作。
(六)履行行政主管部门承担的其他管理职责。
(七)及时提供行政许可信息。
五、受委托单位职责
(一)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在委托权限和委托执法范围内开展执法活动。
(二)案件办理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执法行为,做到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正确、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裁量适当、文书规范。
(三)接受委托单位的指导和监督,执行委托单位提出的监督意见,参加和配合委托单位的行政执法工作。
(四)向委托单位报告行政执法工作总结及工作情况。及时向委托单位书面报告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根据委托单位的要求及时准确提供相关材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和伪造。
(五)配合委托单位开展听证、参加行政复议和出庭应诉等涉法涉诉工作。
(六)及时归档办结的行政执法案件材料。
(七)其他相关受委托责任。
六、其它
本委托书一式三份,委托及受委托单位各执一份,报安阳市司法局备案一份。
委托方(盖章):安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签字):
受委托方(盖章):安阳市能源发展推进中心
法定代表人(签字):
2025年8月29日
备注:被委托单位没有网站,以此公示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