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科技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推进财政资金建设、购置的科研设施和仪器及各类研发平台创新资源向社会开放共享,落实 《安阳市促进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共享实施办法》( 安政办〔 2017〕61号),在充分调研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建议的基础上,制定了 《安阳市促进科研设施和仪器向社会开放共享实施方案》,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6年10月28日
安阳市促进科研设施和仪器向社会
开放共享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提高科技资源利用效率,加快推进科研设施和仪器向社会开放共享。根据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实施意见》(豫政〔 2016〕56号 )、 《河南 省 科研设施和仪器向社会开放共享管理办法》(豫科〔 2018〕136号) 文件 精神,结合《安阳市促进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共享实施办法》( 安政办〔 2017〕61号),制定本方案。
第一章 总体要求
第一条 主要目标。 在基本建成覆盖各类科研设施和仪器开放共享管理服务体系和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深化改革和制度创新,鼓励仪器设备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机制。对于财政资金购置的仪器设备,探索引入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进行社会化服务;规范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参与仪器共享服务行为,完善查重评议、绩效评价闭环管理机制,提高 科研设施和仪器 的利用率,优化科技创新环境,提升科技服务能力,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提供有效支撑。
第二条 基本概念。 本方案所称科研设施和仪器的开放共享,是指本市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其他企事业单位 (以下统称拥有者),将其拥有的科研设施和仪器独立或通过 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 向社会开放,用于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的行为。
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简称服务机构) ,是指接受仪器拥有者委托,提供科研设施仪器归集对接、预约受理、测试业务对接、补贴材料代办等专业化共享服务的法人机构。
第三条 实行统一的网络平台管理。市科技局建设安阳市科研设施和仪器共享服务平台 (以下简称共享平台),将符合条件的科研设施和仪器纳入平台管理,逐步实现国家网和省网、市网以及高校、企业科研设施和仪器管理平台 “四网”无缝对接,实现拥有者、服务机构与使用者的互联互通。通过共享平台实现政策宣传,信息收集、展示、检索与发布,使用预约,一键送检,共享评价等开放共享全流程服务。
第四条 适用范围。 我市行政区域内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资金建设或购置的科研设施和仪器,包括大型科学装置、科学仪器服务单元和单台套价值在 50万元及以上的科学仪器设备,主要分布在高校、科研院所和部分企业的各类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分析测试中心及科学设施中心等研究实验基 地, 必须纳入市共享平台管理 ; 对 单台套原值在 50万元以下30 万元以上的和非财政资金购置的科研设施和仪器,可采取拥有者自愿申报、行政主管部门择优加入的方式,纳入市共享平台管理。 涉及到国家秘密或有特殊要求的,不纳入开放共享范围。
第二章 规范权责
第五条 市科技局负责全市科研设施和仪器共享管理工作。平台运营机构受市科技局委托,负责运营市共享平台,负责开放共享日常具体工作。
第六条 市科技局 的主要职责为:
(一)研究制定开放共享的政策措施。
(二)建设统一的共享平台。
(三)监督评估开放共享情况。
(四) 其它相关业务。
第七条 拥有者 是科研设施和仪器向社会开放共享工作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本单位科研设施和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制度, 向市科技局备案 。
(二)已建立网络服务平台的,应按统一规范与 市共享 平台对接 ; 尚未建立网络服务平台的,应使用 市 共享平台提供服务。
(三)所有符合条件的科研设施和仪器自完成安装使用验收之日起 30个工作日内,纳入市共享平台统一管理。
( 四 )制定落实本单位的实验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薪酬制度,合理配置实验技术人员岗位,建立专业化的开放共享服务团队。
( 五 ) 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开放共享及相关绩效评价考核工作,接受社会监督 。
第八条 服务机构须注册满一年,位于安阳市行政区域内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同时配备专业技术人员。一家 仪器拥有者可委托一家或多家服务机构开展共享业务。
第九条 使用者通过市共享平台向拥有者(服务机构)提出科研设施和仪器共享使用申请,获得开放共享服务。使用者要按照拥有者(服务机构)制定的相关规定,合理、合规、妥善使用科研设施和仪器,并按照协议规定支付费用,形成的知识产权由双方事先约定权利归属。
第十条 拥有者(服务机构)提供开放共享服务可按照成本补偿和非盈利性原则收取费用,收费标准向社会公布,收取的服务费用可用于科研设施和仪器的运行维护、耗材成本、人员绩效、服务平台建设等与开放共享工作相关费用支出。 所有服务收费须开具合法票据,完整留存合同、测试记录、收费凭证,作为绩效评价、补贴核算原始材料 。
第三章 查重与联合评议
第十一条 建立新购科研设施仪器查重和联合评议机制,依托市共享平台,发布市级科研设施和仪器新购预警目录,从源头控制重复购置,优先盘活存量仪器资源。使用市级财政资金建设或购置科研设施和仪器,必须开展查重论证;达到规定额度的开展联合评议。存量科研设施和仪器能够提供共享服务满足新增需求的,原则上财政资金不再支持购置同类设备。
第十二条 使用市级财政资金建设或购置科研设施和仪器,由 拥有者 对照新购预警目录进行查重,自行组织或委托专业评估机构进行论证;存量科研设施和仪器能够提供共享服务满足新增需求的,原则上财政资金不再支持;确有新增必要的,单台套价值 200万元及以上 的 ,由市财政局、市科技局等有关部门委托专业机构进行联合评议。
第十三条 联合评议结果作为财政性资金使用的立项和审批依据。本市已有同类科研设施和仪器提供共享服务,可以满足申请单位相关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需要的,其申请不予批准。统筹并严格控制在新上科研项目中新购 科研设施和仪器 。将优先利用现有科研设施和仪器开展科研活动作为各科研单位获得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支持的重要条件。 对申请市级财政资金用于匹配国家、省级科技项目的,如该项目通过国务院、省级有关部门组织的评议,本市不再评议。
第四章 共享绩效评价
第十四条 评价对象为纳入市共享平台管理的科研设施和仪器拥有单位,受托开展业务的服务机构。评价周期为上一自然年度,每年开展一次年度绩效评价,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作为科研设施和仪器购置约束的核心依据。
第十五条 结合我市共享实际情况,设置评价一类指标:
(一) 组织管理情况 :开放共享制度建设;收费标准公示;实验技术人员岗位与激励机制;单位平台与市共享平台对接连通情况;仪器应入尽入落实情况等。
(二) 运行使用情况 :仪器纳入平台开放率;仪器年平均有效工作机时;设备运维保障情况等。
(三) 共享服务情况 :对外共 享率;对外服务非关联单位数量;共享服务收入;用户使用评价;投诉处理整改情况 等 。
第十六条 评价实施程序:
(一) 材料报送 : 拥有者(服务机构)通过 市 共享平台对外提供开放共享服务并留存完整服务记录;在线提交绩效评价申请,提交服务协议书(合同)、收费凭证、共享服务工作报告等材料。
(二) 材料审核与核查 : 平台运营机构开展材料初审,可结合工作开展现场抽查核验原始记录。
(三) 综合评价 : 对照指标开展综合评价,确定优秀、合格、不合格等次,评价结果向社会公示。
(四) 结果应用 : 平台运营机构依据评价结果,按相关程序经市科技局审批后向社会公示。
第十七条 使用者使用国家、省级平台资源的,享受与使用市级平台资源同等待遇。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使用者、拥有者、服务机构应保证申报材料及凭证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共享业务必须通过市共享平台留痕。如有弄虚作假,一经发现将记入科技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九条 市科技局建立投诉渠道,接受社会对科研设施和仪器开放共享工作的意见和监督。
第二十条 本方案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三年。《安阳市促进科研设施和仪器向社会开放共享实施方案》(安科〔 2022〕49号)同时废止。
文件下载:关于印发《安阳市促进科研设施和仪器向社会 开放共享实施方案》的通知.pdf
政策解读: 《安阳市促进科研设施和仪器向社会 开放 共享实施方案》 政策解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