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科技主管部门、财政局、工商联,鹤壁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宝山循环经济产业集聚区、鹤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市工商联各直属商会: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决策部署和《河南省科技厅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工商联印发〈关于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科技创新政策〉的通知》(豫科〔2019〕119号)要求,充分发挥科技创新对非公有制企业创新发展的支撑引领作用,更好推动全市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市工商联制定了《关于支持非公制相对经济健康发展的科技十条》,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落实,加强协同配合,更好推动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
鹤壁市科学技术局 鹤壁市财政局 鹤壁市工商业联合会
2019年3月21日
关于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科技十条
1.鼓励和支持非公有制科技企业成长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加强对非公有制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工作的指导,对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市县区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10—50万元,积极争取省财政配套奖励。对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和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征收企业所得税。高新技术企业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2.鼓励和支持非公有制骨干企业成长为河南省创新龙头企业。指导和推动非公有制骨干企业在省、市科技计划组织实施中发挥更大作用,对认定的省创新龙头企业,将其重大创新需求纳入市相关科技计划项目指南,并积极推荐申报省相关科技计划项目,支持承担市重大创新专项。市县区财政对首次认定的省创新龙头企业给予一次性配套奖励10—50万元。
3.鼓励和支持非公有制中小企业成长为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指导非公有制中小企业做好研发费用归集和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等基础工作,落实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由50%提高到75%政策。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加快推进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中小企业开放共享,市财政对科研仪器和设施向社会开放共享实施双向补贴,补助额度和方式按照《鹤壁市科研设施和仪器向社会开放共享实施细则》执行。
4.支持非公有制企业建设创新引领型平台。积极争取省财政对国家、省级创新引领型平台的补助。市县区财政对首次认定的国家级科技创新基地,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检验检测中心、院士工作站等,给予一次性奖励10—50万元。对市级以上科技合作基地、产业技术创新平台、重点实验室、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和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等,根据考核情况,给予10—30万元的奖励补助。支持非公有制企业联合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及上下游企业共建创新引领型平台。
5.指导和推动非公有制企业建设科技企业孵化载体。支持非公有制骨干企业面向中小企业开放创新资源,建设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的众创平台。争取省财政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专业化众创空间一次性不超过200万元的奖补。对市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等,根据考核情况,给予10—30万元的奖励补助。
6.推动非公有制企业引进高层次创新人才。落实省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支持非公有制企业加大创新型科技人才的培养和引进力度。支持符合条件的非公有制企业设立院士工作站,对非公有制企业全职引进的院士等顶尖人才,争取省财政给予500万元奖励补贴,其中一次性奖励300万元,其余200万元分5年逐年拨付。对非公有制企业培养引进的国家“千人计划”青年项目入选者、“万人计划”青年拔尖人才、国家优秀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长江学者奖励计划”青年学者等青年英才,省市财政按照国家资助标准给予1:1配套。对省级每年评选的柔性引才引智先进单位,争取省财政给予100万元的引才补贴。
7.支持非公有制企业加大高层次人才培养力度。对非公有制企业入选“中原千人计划”的中原学者、中原科技创新领军人才、中原科技创业领军人才、中原企业家领军人才、中原文化名家、中原教学名师、中原基础研究领军人才、中原名医、中原技能大师、中原青年拔尖人才,申报省财政特殊支持。省财政对作为第一完成单位获得国家科技进步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自然科学奖的非公有制企业和完成人,一等奖奖励200万元、二等奖奖励100万元。市县区财政对获得国家科技进步奖一、二等奖,省科技进步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和省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的,按河南省奖励标准给予1:1配套奖励。对新认定的中原学者、中原科技创新创业领军人才,省(市)创新型科技团队,市级科技创新创业领军人才给予一次性奖励10—50万元。
8.支持非公有制企业创建新型研发机构。鼓励非公有制创新龙头企业联合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共建新型研发机构。积极推荐我市新型研发机构备案省级以上新型研发机构和重大新型研发机构,享受国有科研机构待遇。省财政对首次命名的省重大新型研发机构,按照不超过近三年当地政府投入和其他发起设立单位投入的10%予以资助,予以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资助;命名以后年度按省财政相关规定进行资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市县区财政对首次认定的省(重大)新型研发机构给予一次性奖励10—50万元。
9.引导非公有制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力度。推动非公有制企业建立研发投入预算制度,加大财政科技投入力度,引导企业成为技术创新和研发投入的主体。对符合条件已建立研发投入预算管理制度的企业,根据其年度研发投入一定比例给予奖补支持。其中,对考核优秀的创新龙头企业,补助额最高400万元;对建有国家级研发平台或省级研发平台考核优秀的企业,补助额最高300万元;对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河南省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高新技术(后备)企业,以及建有省级研发平台的企业,补助额最高200万元;其他符合条件的企业,补助额最高100万元。省、市、县区财政按比例配套分担。
10.发挥科技金融引导支持作用。贯彻执行好《鹤壁市促进科技与金融结合试点实施方案》。探索设立科技担保公司、科技保险公司等机构,为非公有制科技型企业融资提供服务。以财政科技资金为引导,设立科技成果转化基金,发挥好河南赛淇高技术服务创业投资基金、鹤壁市海创产业转型发展投资基金等市内投资基金作用,对接好省战略性新兴产业投资基金等各类基金,推动非公有制企业科技成果的转移转化和产业化。重点推进“科技贷”等业务,持续扩大业务规模。支持有条件的金融机构新设科技金融服务事业部,为非公有制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提供信贷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