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解读】《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2年05月06日16:56 来源:鹤壁市医疗保障局 浏览次数:近日,市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现就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实施意见》出台背景
党的十八大以来,国家加快推进多层次医疗保障制度体系建设,在破解“看病难”“看病贵”问题上取得突破性进展,但随着改革纵深推进,还存在医保制度托底保障功能不足、大病重病患者负担较重等问题。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和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决策部署,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国务院、省政府相继印发文件,对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作出明确规定。根据国家、省基本政策和我市实际,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实施意见》,细化政策措施,明确责任分工,加强组织保障,要求各县区落实主体责任,确保政策落地见效、制度可持续发展、群众得到实惠。
二、《实施意见》目标任务
《实施意见》强调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共同富裕方向,坚持应保尽保、保障基本,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推动民生保障更可持续。聚焦减轻困难群众重特大疾病医疗费用负担,建立防范和化解因病致贫返贫长效机制,健全统一规范的医疗救助制度,强化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综合保障,实事求是确定困难群众医疗保障待遇标准,确保困难群众基本医疗有保障、不因罹患重特大疾病影响基本生活。
三、《实施意见》主要内容
(一)科学确定医疗救助对象范围。医疗救助公平覆盖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困难职工和城乡居民。对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和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以下简称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按规定给予救助,对因病致贫重病患者根据实际给予一定救助。县级以上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按上述救助对象类别给予相应救助。
(二)强化三重制度综合保障。
1.确保困难群众应保尽保。全额资助特困人员,定额资助低保对象和返贫致贫人口,定额资助标准由现行每人每年不低于30元提高至每人每年不低于80元。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资助标准,按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政策规定执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集中缴费期结束后被认定为困难群众的,当年不享受资助参保待遇。
2.促进三重制度互补衔接。一是全面落实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公平普惠政策,全市所有参保人员享受同等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二是规范完善大病保险倾斜政策,大病保险政策倾斜对象调整为特困人员、低保对象和返贫致贫人口,其大病保险起付线较普通居民降低50%,分段支付比例较普通居民提高5个百分点,取消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三是巩固拓展医保脱贫攻坚成果,实现由集中资源支持脱贫攻坚向三重制度常态化保障平稳过渡。自2022年1月1日起,将困难群众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制度并入医疗救助制度。
(三)夯实医疗救助托底保障功能。
1.合理安排医疗救助资金。按照“谁制定、谁负责”的原则,将全市困难群众大病补充医疗保险资金和市、县区脱贫攻坚期内自行出台的其他医疗保障扶贫措施安排资金,统一并入医疗救助基金。
2.明确医疗救助费用保障范围。医疗救助费用主要覆盖救助对象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住院费用、因慢性病需长期服药或患重特大疾病需长期门诊治疗的政策范围内费用。
3.合理确定基本救助水平。按救助对象家庭困难情况,分类设定年度救助起付标准、救助比例、年度最高救助限额。门诊救助和住院救助共用年度最高救助限额。具体如下:
救助对象 | 门诊规定病种救助 | 住院救助 | 年度救助限额 | ||
起付 标准 | 救助 比例 | 起付标准 | 救助 比例 | ||
特困人员 | 无 | 50% | 无 | 90% | 3 万 |
低保对象 | 70% | ||||
返贫致贫人口 | |||||
低保边缘家庭成员 | 30% | 上一年度全市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 10% 左右(制度实施当年为 2500 元) | 65% | 1 万 | |
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 | |||||
因病致贫重病患者 | 上一年度全市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 25% 左右(制度实施当年为 7000 元) |
4.倾斜救助。对规范转诊且在省域内就医的救助对象,救助金额达到年度最高救助限额,经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后政策范围内自付医疗费用超过15000元以上的部分,给予60%的倾斜救助,年度最高救助限额1万元。
5.其他事项。救助对象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照上述标准按规定分类给予救助。对由于个人原因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救助对象,医疗救助按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预计支付后的政策范围内自付费用给予救助。
(四)建立健全防范和化解因病致贫返贫长效机制。一是强化高额医疗费用支出预警监测。二是加强部门间人员信息共享、核查比对,协同做好风险研判和处置工作。三是依申请落实医疗救助政策。
(五)引导慈善等社会力量参与医疗救助。坚持丰富多层次保障,持续发展壮大慈善救助。鼓励慈善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设立大病救助项目,探索罕见病用药保障。鼓励医疗互助和商业健康保险发展,发挥补充救助作用。
(六)规范经办管理服务。一是完善医疗救助经办管理服务规程。二是优化救助申请审核程序。三是明确经基层首诊转诊的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在市域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实行“先诊疗后付费”,全面免除其住院押金。四是明确救助对象每次在基层医疗机构、二级定点医疗机构、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花费的超出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分别不得超过其当次医疗总费用的2.5%、5%、10%,超出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承担。
四、《实施意见》保障措施
《实施意见》从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部门协同、严格基金预算管理、加强基层能力建设等方面对各有关部门提出工作要求,细化责任分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