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壁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职责分工和鹤壁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标  题 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壁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职责分工和鹤壁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 F1000-0201-2022-4094825 发文字号 鹤政办〔2022〕24号
发布时间 2022-06-08 00:00:00 成文日期 2022-05-24 00:00:00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失效时间

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壁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职责分工和鹤壁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鹤政办〔2022〕2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鹤壁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职责分工》《鹤壁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备案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2年5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鹤壁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职责分工

  为认真贯彻落实《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河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确保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合法、职责明确,经市政府同意,就有关职责分工明确如下:

  一、决策目录的制定和公布

  各县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每年年初报送当年拟提交市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由市政府办公室收集汇总后,依法进行甄别,提出年度重大行政决策目录意见,报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经市委同意后向社会公布。

  二、决策目录的调整和公布

  年中需要增减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要及时按照法定程序对已公布目录作出调整。其中,县区政府和市政府部门认为需要增减重大决策事项的,及时报市政府办公室调整目录;市政府办公室、市司法局在工作流程中发现某事项属于重大决策事项但未在已公布目录中的,及时反馈给决策承办单位重新研判,经确认仍需作出决策的,及时报市政府办公室调整目录。

  三、决策程序的合法性审查

  重大行政决策承办单位是程序合法的第一责任人,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等程序,并提交相关法定材料报市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市司法局要加强对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的合法性审查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向承办部门反馈,并加强跟踪指导,确保不因程序性问题影响重大行政决策的出台。

  四、集体讨论和依法报告、公布

  重大行政决策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市政府全体会议讨论,集体讨论率要达到100%。市政府办公室要做好会前材料收集,并做好会议记录备查。重大行政决策出台前应当按照规定向同级党委请示报告;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范围或者应当在出台前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重大行政决策作出后,应当按照规定时限和方式及时公布和解读。

  五、全过程记录、材料归档和档案管理

  重大行政决策实行全过程记录。各相关单位要做好各自环节工作相关材料的留存,并于环节工作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将相关材料副本送决策承办单位归档。决策承办单位要于重大行政决策出台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立卷归档,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规定加强日常管理,确保档案完整、合规、安全。

  六、后评估工作

  出现法定情形或市政府认为有必要的,原则上由决策原承办单位作为后评估工作单位组织开展评估、报告等相关工作。市政府决定由其他单位承办后评估工作的,该部门为后评估工作单位。后评估工作单位要严格依法、客观开展后评估工作,并及时向市政府报告。相关后评估工作材料,按照本通知第五条的规定归档管理。

  七、其他工作

  决策启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等工作由决策承办单位负责。

  
鹤壁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规定的通知》(豫政办〔2021〕53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全市各级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备案、通报、考核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机关包括: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

  (二)国务院、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示范区、开发区管理机构及其所属职能部门;

  (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四)法律法规授权独立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机关负责人,包括行政机关的正职负责人、副职负责人、参与分管被诉行政行为实施工作的副职级别的负责人以及其他参与分管的负责人。

  第五条  各级行政机关负责人应严格按照《河南省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规定》出庭应诉。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委)负责本级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备案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应诉工作机构为本级人民政府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应诉备案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及备案工作的协调、指导、监督和考核。

  第七条  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行政裁定书或行政调解书后五个工作日内,按照以下规定备案:

  (一)县区人民政府(管委)、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向市人民政府行政应诉工作机构备案;

  (二)县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向县区人民政府行政应诉工作机构备案;

  (三)法律法规授权独立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内设机构、派出机构由其所属行政机关向同级人民政府行政应诉工作机构备案;

  (四)其他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属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的,直接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应诉工作机构备案;属其他行政机关管理的,由该行政机关向同级人民政府行政应诉工作机构备案。

  第八条  行政机关在出庭应诉过程中出现《河南省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司法建议书之日起三日内,按照备案程序将有关情况书面报告行政机关负责人应诉备案管理机构。

  第九条  行政机关负责人应诉备案管理机构应当主动加强与人民法院的沟通联系,及时获取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信息,每季度对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进行汇总、核实,并报请本级政府予以通报。各县区人民政府通报工作应在下一季度第一个月上旬完成,并在三日内将通报内容报送市人民政府行政应诉工作机构。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及备案工作纳入本级法治政府建设考核范围。

  对县区人民政府(管委)、市人民政府所属各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和备案工作的考核,由市人民政府行政应诉工作机构组织实施;对县区人民政府(管委)所属各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的考核,由县区人民政府(管委)行政应诉工作机构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行政应诉工作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对落实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和备案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予以通报表扬,对工作不力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或者进行约谈。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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