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各县区发展改革委,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为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法治环境,按照《河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69号)要求,市发展改革委开展了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现将市发展改革委废止和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一、废止文件

1、《关于进一步完善鹤壁市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的通知》(鹤发改价管〔2017〕112号)

2、《关于明确我市电动汽车充电服务费标准的通知》(鹤发改价管〔2019〕140号)

3、《关于优化电力接入营商环境的通知》(鹤发改运行〔2019〕148号)

二、宣布失效文件

1、《关于对工农渠供水实行特殊水价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鹤发改价管〔2007〕334号)

2、《关于贯彻落实加快推进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建设的通知》(鹤发改投资〔2018〕44号)

3、《关于2019年度我市部分企业执行差别化电价的通知》(鹤发改价管〔2019〕140号)

4、《关于2020年度我市部分企业执行差别化电价的通知》(鹤发改价管〔2020〕173号)

5、《关于2021年度我市部分企业执行差别化电价的通知》(鹤发改价管〔2021〕306号)

2023年4月27日

(供稿:法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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