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壁市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管理办法(试行)等7个重大行政决策文件的通知

信息索引号: 410601000000000000/2023-64492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发文字号: 鹤政办[2023]18号 成文日期: 2023年07月27日 发文机关: 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有效性: 有效

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壁市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管理办法(试行)等7个重大行政决策文件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年08月16日17:46 来源: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健全行政决策制度体系,推进重大行政决策工作规范开展,切实提升重大行政决策工作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水平,不断提高行政决策公信力和执行力,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鹤壁市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管理办法(试行)》《鹤壁市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工作规则(试行)》《鹤壁市重大行政决策专家论证工作规则(试行)》《鹤壁市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工作规则(试行)》《鹤壁市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规则(试行)》《鹤壁市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工作规则(试行)》《鹤壁市重大行政决策过程记录工作规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23年6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鹤壁市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制定,加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管理,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河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县区政府制定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是指市、县区政府按照职责权限编制的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清单。

第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管理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遵循依法、科学、民主、公开、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 市、县区政府实行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管理制度。凡是列入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决策事项,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政府规定的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

第六条 市、县区政府办公室是本级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制定本级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指导下级政府及部门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制定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规划、司法行政等部门和其他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承办单位,应当配合市、县区政府办公室做好本级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制定工作。

第七条 县区政府、市政府部门对属于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当自行决策,不作为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县区政府部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属于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当自行决策,不作为县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第八条 市、县区政府每年第一季度组织编制本级政府本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遇有重大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形影响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制定的,可以适当延期。

第九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是市、县区政府及其部门年度总体工作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与年度工作同步推进。

第十条 市、县区政府办公室在组织编制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前,可以根据需要向下一级政府、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公众征集决策事项建议。

第十一条 市、县区政府部门应当对照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结合本级政府年度工作要点和各自管理领域工作,将拟提请本级政府决策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按照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征集明确的时限和要求,向市、县区政府办公室申报。

第十二条 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通过建议和提案等方式,向本级政府提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建议的,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及时研究。经研究,认为需要列入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程序处理。

第十三条 市、县区政府办公室对部门申报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进行审核,并统筹拟订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审核过程中,可以征求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规划、司法行政以及其他相关部门的意见。

对属于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但相关政府部门未申报的事项,市、县区政府办公室可以将其直接列入拟订的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

第十四条 拟列入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决策事项,其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市、县区政府办公室可以组织专家、专业机构对其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等进行论证。

市、县区政府办公室在对拟列入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决策事项进行审核时,可以组织法律顾问、公职律师提出法律意见。

第十五条 市、县区政府办公室拟订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经决策事项所涉及的市、县区政府分管负责人审核后,按程序提交本级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市、县区政府行政首长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由市、区政府办公室直接列入拟订的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按程序提请本级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经本级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确定后,应当按程序报同级党委同意。

第十六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决策事项名称;

(二)决策承办单位;

(三)决策时间安排;

(四)其他需要包括的内容。

第十七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由市、县区政府办公室印发,除依法不予公开的决策事项外,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十八条 纳入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管理的决策事项未履行重大行政决策相关程序的,不得提请本级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审议。

第十九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实行动态管理。

根据市、县区政府年度重点工作任务的实际情况,确需对列入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决策事项进行调整的,由市、县区政府有关部门研究论证后报本级政府确定。

第二十条 县区政府、市政府部门制定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应当在公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报市政府备案。

第二十一条 各功能区管委、市和县区政府部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编制、调整和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鹤壁市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工作规则(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程序,增强公众参与实效,提高决策质量,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河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规则。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公众参与,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重大行政决策制定和实施过程中,依法获取相关信息,参与调查论证、发表意见和建议、监督决策实施等活动。

第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工作,应当遵循依法、有序、公开、便利的原则,切实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第五条 决策承办单位负责履行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程序。决策事项由两个以上单位承办的,由牵头单位履行公众参与程序,其他决策承办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六条 决策承办单位根据法律法规等规定,结合决策事项的性质类别、复杂程度、影响范围、社会关注度、实施条件等因素,科学合理确定公众参与方式。

公众参与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本规则规定的民意调查、专题座谈、公开征求公众意见、举行听证会、开放式听取意见等。

第七条 决策承办单位组织民意调查的,应准确、全面地了解决策事项背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结合工作目标,确定调查对象及内容,重点调查了解决策事项的社会认同度、承受度以及相关意见建议。民意调查的对象应具有相关性、代表性、真实性,调查问卷设计应目的明确、用词简洁、通俗易懂,调查形式应保证知晓率和参与度,包括但不限于现场征集、实地走访、信件征集、电话访问、网络征集。

民意调查应制作民意调查报告。民意调查报告应当载明调查事项、调查范围、调查方式、调查所得的各类意见和意见分析数据等内容。

决策承办单位可以自行或者委托无利害关系的第三方进行民意调查。第三方组织民意调查的,应当遵守有关保密规定。

第八条 决策承办单位可以召开专题座谈会,邀请利益相关方、公众代表就重点问题座谈研讨。

会议召开前,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将专题座谈会议的议题、议程和相关背景资料送达公众代表和其他与会人员。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如实记录各发言人的主要观点和理由。

第九条 决策承办单位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应当通过政府门户网站、移动互联网、新闻发布会、政府信息公示栏等多种途径,将决策事项名称、决策草案、起草决策的依据和理由、公众反映意见建议方式、渠道和时间、收件地址(含邮箱、传真号)和收件人等向社会公示。公开草案或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期限不少于30日,因情况紧急等需要缩短期限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条 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外,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涉及公众重大利益以及公众对决策方案有重大分歧的,也应当召开听证会,听取各方面意见。

决策承办单位召开听证会的,应当在听证会举行30日前将听证会的时间、地点,拟决策事项的内容、理由、依据和背景资料,公众参加听证会的报名时间和方式等进行公告。

听证会代表应当具有广泛性和代表性,参加人的数量一般不少于10人,其中利害关系人代表一般不少于听证参加总人数的二分之一。

听证代表确定后,决策承办单位应通过政府或者本部门网站向社会公布听证会代表名单和联系方式。

听证会在有三分之二以上听证参加人出席时方可举行;出席人数不足的,听证会应当延期举行。

听证会可以邀请新闻媒体和有关人员参加旁听。

第十一条 决策承办单位通过网络平台等开放式听取公众意见的,应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决策事项、讨论提纲、时间和方式等内容,提前7日向社会发布相关信息,做好对参与公众进行实名认证和现场相关政策解释咨询工作,并将公众意见记录存档。

第十二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全面、客观地听取和记录各方面的意见,将公众参与的情况进行归纳整理、研究论证。不得只听取、记录赞成意见,不得漏报、瞒报反对意见。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充分采纳合理意见,完善决策草案,并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反馈公众意见采纳情况。

对相对集中的意见未予采纳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重点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制作公众参与情况报告,载明履行公众参与程序的情况,特别是公众提出的主要意见的研究采纳情况。决策承办单位未履行公众参与程序的,应当书面说明情况。

第十四条 各功能区管委、市和县区政府部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工作,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十五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鹤壁市重大行政决策专家论证工作规则(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全市重大行政决策专家论证工作,推进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河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县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专家论证工作,适用本规则。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决策专家论证(以下简称专家论证),是指市、县区政府在作出涉及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以及与公共利益密切相关的专业性较强的重大行政决策前,由决策承办单位组织有关专家就决策的必要性、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负面影响、风险分析及应对措施等方面进行咨询论证的活动。

第四条 市政府建立重大行政决策论证专家库,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管理,为专家开展工作提供便利和服务。

市政府需进行重大行政决策专家论证时,在市政府专家库中选取专家,也可从省政府专家库中选取专家。

县区政府不设专家库,需进行重大行政决策专家论证时,可从市政府或省政府专家库中选取专家。

第五条 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组织相关专家进行专家论证,将专家论证意见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未经专家论证的决策草案,不得提交审议,不得决定实施。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保障专家依法、独立、客观地开展论证工作。

第六条 专家论证可以采用召开论证会议(包括网络、视频、电话会议)、提交论证书面意见等方式进行。

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的性质,必要时决策承办单位可以面向社会招标,委托具备相关资质的第三方专业研究、咨询、评估等机构进行论证。

第七条 专家论证工作参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决策承办单位确定论证事项;

(二)拟定专家论证工作方案,包括论证目的、论证对象、论证方式、步骤等;

(三)确定论证专家;

(四)为论证专家提供论证所需资料;

(五)专家在指定时间内对决策事项进行相关研究,按确定的内容、方式开展论证活动;

(六)通过适当方式听取专家意见建议;

(七)专家组编写专家论证报告;

(八)承办单位整理、分析、吸纳专家的意见建议。

第八条 参加决策事项论证的专家应当不少于5人。涉及面较广、争议性较强或内容特别复杂、敏感的重大行政决策,一般应有7名以上专家参加论证。

针对部分特殊论证事项,可通过在专业领域邀约、特聘等方式邀请国内外专家参加论证。

第九条 论证专家应当从正反、利弊等方面对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进行全面论证,内容一般包括:

(一)决策的必要性、科学性、合理性、可行性;

(二)决策的经济社会效益、各种负面影响及风险;

(三)决策的执行条件;

(四)决策对公共财政、社会稳定、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影响;

(五)其他必要的相关因素。

第十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根据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性质、内容、复杂性、紧迫性等实际情况,给予专家充分的研究时间。

第十一条 参与重大行政决策咨询论证工作的专家,一般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政治素质高,拥护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感;

(三)具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和较强的服务决策能力;

(四)熟悉相关领域法律法规、技术规范以及行业发展动态,一般应当具有高级或者相当于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在该领域具有较高的影响力和知名度;

(五)遵纪守法,未受过刑事处罚、与所在领域履行职责相关的行政处罚以及行业处分等;

(六)具备履行职责的意愿和身体条件。

第十二条 论证专家参与论证活动,享有下列权利:

(一)获得与咨询论证相关的信息资料、文件和其他必需的工作条件;

(二)受邀列席与决策事项相关的工作会议;

(三)参与有关部门的论证调研活动;

(四)独立提出咨询论证意见;

(五)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 论证专家参与论证活动时,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认真履行职责,及时提供书面咨询论证意见;

(二)不得利用在工作期间获得的非公开信息或者便利条件,为本人及所在单位或者他人牟取利益;

(三)不得从事损害国家利益或者政府形象的活动;

(四)参与的工作与本人或者所在单位存在利害关系的,主动申请回避;

(五)不得以重大行政决策咨询论证专家的身份从事与该身份无关的活动;

(六)保守在论证活动中获取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七)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四条 专家论证报告(意见)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必要性咨询论证:作出决策对解决现状问题是否必要,决策的时机是否成熟,是否符合经济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是否符合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二)合法性咨询论证:决策是否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三)合理性咨询论证:对决策进行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及成本效益分析,决策涉及的主要措施是否必要、适当,是否损害群众利益,是否体现公平和以人为本的原则;

(四)可行性咨询论证:决策涉及的主要措施是否可行,实施条件是否具备,制约因素是什么,能否有效解决具体问题、实现决策目标、取得预期效果;

(五)负面影响、风险分析及应对措施:决策实施存在哪些问题和风险,影响因素是什么,风险是否能控制在确定、预期的范围内,提出解决问题、应对风险的对策建议;

(六)总体结论:对重大行政决策进行总体性评价,提出决策是否施行的建议。

专家可以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的具体情况,有重点地选取上述内容进行咨询论证。

第十五条 论证专家应当对出具的论证报告签名确认,并对论证报告的科学性负责。论证专家对论证报告持异议的,在报告中应一并注明不同的意见及理由。

第十六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对专家咨询论证意见进行归类整理,并对合理意见予以采纳,将意见的采纳情况反馈给参与论证的专家,未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 专家论证情况报告和有关原始资料,应及时、完整纳入重大行政决策档案,由决策承办单位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归档保存。

第十八条 各功能区管委、市和县区政府部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重大行政决策专家论证工作,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十九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鹤壁市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工作规则(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程序,增强重大行政决策的科学性,提高重大行政决策质量水平,有效防范决策风险,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河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县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工作,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是指决策承办单位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在重大行政决策作出前,对决策事项可能引发的风险进行预测、研判,提出防范和化解方案,并形成风险评估报告的活动。

第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工作,遵循客观公正、科学专业、应评尽评原则。

按照相关规定已对有关风险进行评价、评估的,不作重复评估。

不得以专家论证意见代替风险评估。

第五条 市、县区政府办公室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重大行政决策的风险评估工作,督促决策承办单位在形成决策草案时注意风险防范。

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由决策承办单位承担。

第六条 重大行政决策的实施可能对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生态环境、财政金融等方面造成不利影响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组织风险评估。

列入年度目录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提请市、县区政府审议前原则上应当进行风险评估。

第七条 决策承办单位可以自行开展。也可以根据需要,委托有能力的专业机构、社会组织等第三方机构开展风险评估。

开展风险评估,可以通过舆情跟踪、重点走访、会商分析等方式,运用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等方法,对决策实施的风险进行科学预测、综合研判。

第八条 开展风险评估,应当组织利益相关方和相关部门参加,并根据需要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律顾问、专家学者以及社会组织、专业机构参加。

委托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专业智库等第三方机构开展风险评估的,应当加强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提供必要的保障支持。受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应当具有相关专业知识、专业资质和行业权威。

第九条 开展风险评估,应当重点查找可能影响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生态环境、财政金融等方面的风险点、风险源,具体如下:

(一)社会稳定风险,包括可能引发社会矛盾纠纷、群体性事件或者过激敏感事件等情形;

(二)公共安全风险,包括可能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害或者其他较大社会治安隐患等情形;

(三)生态环境风险,包括可能造成重大环境污染、生态破坏或者次生自然灾害等情形;

(四)财政金融风险,包括可能造成大额财政资金流失、重大政府性债务、区域性或者系统性金融风险隐患等情形;

(五)其他可能引发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社会安全的风险。

第十条 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风险评估工作方案,明确评估目的、标准、步骤、方法、时限;

(二)采取公示、问卷调查、专题座谈等方式,广泛听取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利益相关方、专家学者等各方意见;

(三)全面排查重大行政决策的风险点和风险源;

(四)分析研判重大行政决策风险等级;

(五)提出风险防控措施和化解处置预案;

(六)形成风险评估报告。

第十一条 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决策承办单位在形成风险评估报告前,应当征求公安、财政、生态环境、应急、信访、网信等部门的意见。

第十二条 开展风险评估,应当形成风险评估报告。风险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评估事项、评估主体、评估过程;

(二)各方意见及其采纳情况;

(三)重大行政决策的风险点、风险源;

(四)重大行政决策风险等级;

(五)重大行政决策风险防范和化解措施,以及应急处置预案等内容;

(六)风险评估结果。

第十三条 决策风险分为高、中、低三个等级,具体划分标准如下:

(一)社会公众大部分有意见、反映特别强烈,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且难以疏导,或存在较大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生态环境、财政金融等风险隐患的,为高风险;

(二)社会公众部分有意见、反映强烈,可能引发矛盾冲突,但可以采取风险防范措施予以化解,或存在一定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生态环境、财政金融等风险隐患的,为中风险;

(三)社会公众多数理解支持,但少部分人有意见,或存在较小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生态环境、财政金融等风险隐患的,为低风险。

第十四条 风险评估结果应当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决策承办单位根据风险评估结果确定的风险等级,按照以下原则分别作出处理:

(一)具有高风险的,根据情况提出终止决策、调整决策方案或者降低风险等级后再行决策的建议;

(二)具有中风险的,采取防范、化解措施,确保风险可控后再提出决策建议;

(三)具有低风险且可控的,可以直接提出决策建议。

第十五条 决策承办单位违反本规则,应当开展而未开展风险评估、未按照要求开展风险评估,失职渎职、弄虚作假的,由市、县区政府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

第十六条 各功能区管委、市和县区政府部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工作,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十七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鹤壁市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规则(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程序,健全依法决策机制,提高决策质量,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河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县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市司法局是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部门,负责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并指导县区政府开展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

县区政府办公室或者县区司法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级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工作。

第四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根据决策需要,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以及公平竞争审查等程序,并通过本单位合法性审查机构进行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初审。

不得以决策承办单位内部征求意见、会签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初审。

第五条 决策承办单位合法性审查机构在进行本单位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初审工作时,应当重点审查主体权限、决策草案内容的合法性以及履行决策程序情况等内容,并出具书面审查意见。

第六条 决策草案提交本级政府讨论前,由决策承办单位征求各方意见、合法性初审、集体研究审议后报送本级政府批转合法性审查部门(以下简称审查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

不得以征求意见、会签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审查。

第七条 决策承办单位送请审查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一)决策草案;

(二)起草说明,包括决策背景、主要内容、决策过程等;

(三)按规定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程序的相关材料以及未履行相关程序的说明;

(四)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开展公平竞争审查的相关材料;

(五)本单位的合法性初审意见;

(六)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政策措施等制定依据;

(七)与该决策有关的统计数据、调查分析、可行性研究和征求意见的报告等;

(八)进行合法性审查时需要的其他材料。

提供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审查部门可以退回,或者要求决策承办单位在指定时间内补充提供。

第八条 合法性审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决策事项是否符合本级政府的法定权限;

(二)决策草案内容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政策规定;

(三)决策草案的形成是否符合法定程序要求;

(四)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第九条 审查部门可以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的实际需要,采取下列方式进行合法性审查:

(一)书面审查;

(二)决策事项承办单位解释说明;

(三)到相关单位进行实地调查研究;

(四)通过召开座谈会、书面征求意见等形式听取意见;

(五)组织有关专家学者进行论证。

在合法性审查过程中,应当组织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参与并提出法律意见。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配合审查部门做好合法性审查工作,按照要求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协作配合。

第十条 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应当保证必要的审查时间,一般自审查部门收到材料之日起不少于7个工作日;情况复杂的可适当延长,原则上不超过20个工作日;有特殊要求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决策承办单位补充和完善材料的时间、审查部门开展本规则第十条第一款第(三)(四)(五)项工作的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审查时限内。

第十一条 审查部门在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结束后,按照以下类别出具书面审查意见,并对审查意见负责:

(一)符合法定权限、程序合法、内容合法的,出具决策草案合法的审查意见;

(二)不属于本级政府法定职权范围的,建议决策承办单位依法向有审批权限的机关报批;

(三)未履行法定程序或者履行程序不符合规定的,建议补正或者重新履行相关程序;

(四)超越法定权限或者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出具决策草案不合法的审查意见;

(五)部分内容与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不一致的,出具对决策草案部分修改的审查意见。

对国家尚无明确规定的探索性改革决策事项,审查部门可以明示法律风险,为政府决策提供参考。

第十二条 决策承办单位根据合法性审查意见对决策草案进行必要的调整或者补充。

决策承办单位未采纳或未完全采纳合法性审查意见的,应当在提交本级政府审议时说明理由和依据。

决策草案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本级政府审议。

第十三条 合法性审查意见供政府内部使用,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对外泄露。

第十四条 决策承办单位违反本规则,未将重大行政决策送请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而直接提请审议,由市、县区政府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

第十五条 各功能区管委、市和县区政府部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十六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鹤壁市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工作规则(试行)

第一条 为评价重大行政决策的决策质量及实施效果,加强对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的监督管理,规范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程序,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河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县区政府的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工作,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是指市、县区政府按照一定的方法和程序,对重大行政决策的决策质量、实施效果、存在的问题与风险等进行调查分析与综合研判,形成评估报告的活动。

第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工作,遵循客观公正、科学合理、公开透明原则。

第五条 原决策承办单位具体负责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工作,决策机关也可根据实际情况指定其他机关具体负责决策事项后评估。(以下统称决策评估单位)

重大行政决策执行单位及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积极配合评估工作,提供重大行政决策实施过程中的情况和资料,如实说明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风险,并提出相关建议,但不得以任何手段干预、影响评估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第六条 决策评估单位应当会同决策执行单位,统筹考虑重大行政决策的社会关注度、执行进展情况、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等因素,确定评估项目和评估时限。

决策执行单位可以向市、县区政府办公室申请对其实施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开展决策后评估。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开展决策后评估:

(一)决策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以及其他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二)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明显未达到预期效果;

(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决策实施情况提出较多意见;

(四)市、县区政府认为有必要。

第八条  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可以对决策事项所涉及的各个领域进行整体评估,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中的主要内容进行部分评估。

第九条  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工作可以采取部门论证、专家咨询、公众参与、专业机构测评相结合,通过问卷调查、舆情跟踪、实地调研、座谈研究等方式进行。

第十条  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成立评估工作组。决策评估单位应当成立由相关领域专家、执行单位代表等人员组成的评估工作组;必要时,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团体、基层组织、社会组织以及社会公众代表等参加。评估工作组承担制订方案、组织调研、形成报告等具体评估工作。

(二)制订评估方案。评估方案应当包括评估目的、评估范围、评估方法、评估程序与时间安排,以及经费预算等。

(三)开展调查研究。调查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收集重大行政决策相关信息,以及与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有关的利害关系人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

(四)形成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应当记录评估的全过程,并作出建议继续实施、中止执行、终止执行或者调整重大行政决策的评估结论。

第十一条  评估报告应当数据真实、内容完整、结论准确、建议可行。评估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评估工作的基本情况;

(二)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基本情况;

(三)重大行政决策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以及原因分析,提出改进建议;

(四)社会公众对重大行政决策实施的满意度;

(五)是否达到重大行政决策目标和预期效果;

(六)作出建议继续实施、中止执行、终止执行或者调整重大行政决策的评估结论;

(七)决策机关或者评估单位认为需要评估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评估报告应当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继续实施、中止执行、终止执行或者调整决策的重要依据。

决策机关根据评估报告和实际情况,可以决定继续实施、中止执行、终止执行或者调整重大行政决策。其中,决定中止执行、终止执行或者调整重大行政决策的,应当履行相关法定程序。

决策机关作出中止执行、终止执行或者调整重大行政决策决定的,重大行政决策执行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者减少经济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

第十三条  决策评估单位可以自行组织实施评估,也可以委托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社会组织、专业咨询机构等第三方进行评估。

重大行政决策作出前承担主要论证评估工作的单位,不得参加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

第十四条  受委托具体开展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具有熟悉行政事务和掌握评估方法以及相关专业技术的人员;

(二)相关人员参与评估的时间能够得到保障;

(三)具备开展评估工作必须的其他条件。

受委托承担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工作部分事项的单位也应当具备以上条件。

第十五条  参与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工作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评估工作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等予以保密。

第十六条  参与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工作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则,存在失职渎职、弄虚作假、干扰评估等行为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七条  各功能区管委、市和县区政府部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工作,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十八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鹤壁市重大行政决策过程记录工作规则(试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重大行政决策过程记录工作,进一步推进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河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县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过程记录工作适用本规则。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重大行政决策过程记录,是指对决策事项起草论证、会商研究和根据有关规定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程序以及决策公布、解读的全过程通过一定的载体形成记录,按照档案管理要求将记录材料进行归档等相关活动。

第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过程记录工作应当遵循客观真实、全面完整的原则。

第五条 市、县区政府实行重大行政决策过程记录制度,纳入市、县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管理的决策事项,应当收集、整理决策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图表、音像等载体,实现全过程留痕和可追溯管理。

第六条 市政府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指导、监督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过程记录工作,指导县区政府、市政府部门重大行政决策过程记录工作。

县区政府办公室负责组织做好县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过程记录工作,指导县区政府部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重大行政决策过程记录工作。

决策承办单位具体负责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记录工作,在重大行政决策作出之日起60日内完成档案整理;其他配合承办机构应当及时收集、整理在参与或者协办有关工作过程中形成的材料,统一移交给决策承办单位归集和保管。

第七条 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记录工作应当真实、准确、系统、全面地反映决策事项客观情况,并与决策事项工作进度同步部署、同时实施,确保记录工作的及时性、连贯性、完整性、高效性。

第八条 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记录归档范围主要包括:

(一)决策的启动程序档案:包括提出决策事项、初步可行性论证、决定是否启动、确定承办单位等档案材料;

(二)决策方案的拟制档案:包括主要调研成果、决策草案及说明,有关法律和政策依据,社会公众、有关单位提出的主要意见,意见处理情况和理由说明,听证记录、专家论证或专业机构意见,风险评估报告等档案材料;

(三)合法性审查档案:包括决策承办单位出具的合法性审查意见书及决策合法性的依据材料,本级政府合法性审查机构出具的合法性审查意见书,决策承办单位根据合法性审查意见进行必要调整或者补充的材料等档案材料;

(四)集体讨论档案:包括决策机关集体讨论的会议纪要,决策出台前履行向同级党委请示报告产生的书面材料、会议纪要、决策修改稿等档案材料;

(五)决策公布和备案档案:决策正式印发、公布、解读的有关材料和决策出台后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等档案材料;

(六)决策执行和评估档案:决策执行工作方案、任务分工,执行情况检查监督,决策后评估报告、决策调整修改等档案材料。

第九条 重大行政决策报经同级党委或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批准的,应当将履行报批程序的有关材料收集归档。

第十条 重大行政决策结果属于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的,应当将主动向社会公开的书面或者电子凭证收集归档。

第十一条 涉及国家秘密的重大行政决策过程记录和材料归档应当按照有关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重大行政决策立卷归档的具体要求以及归档后的管理工作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档案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各功能区管委、市和县区政府部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重大行政决策过程记录工作,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十四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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