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功能区科技管理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 十 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科技创新的重要指示精神,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大力实施创新驱动战略、建设创新型城市的决策部署,提升产业链创新整体效能,根据《鹤壁市科技专项资金管理暂得办法》、《鹤壁市重大科技创新专项管理暂行办法》,现将2023年市重大科技创新专项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点领域
支持“四优三新”重点产业科技创新;支持乡村振兴和生命健康、资源环境、智慧应急、公共安全等民生领域重大公益类技术研究和应用。
二、基本要求
符合《鹤壁市重大科技创新专项管理暂行办法》要求。
(一)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1.项目符合国家、省和我市的产业、技术政策,符合年度项目指南或通知确定的重点支持方向,符合环境保护要求,创新性强,拥有清晰地自主知识产权,技术水平处于国际先进、国内领先或国内先进地位;
2.项目产品市场需求广阔,具有良好的产业化前景,有望形成具有较大规模和较强竞争力的新兴产业或高新技术产业集群;
3.项目促进传统产业升级和产业结构调整,对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具有较强带动作用,或依托国家、省和我市重大建设工程或重点建设项目,解决技术、工艺和装备的研发难题;
4.项目实施周期一般不超过三年,投资规模合理,自筹资金到位,鼓励项目积极吸引金融机构和投资机构等社会投资;
5.同一项目已获得市财政资金重点支持的,不得重复申报。
(二)申报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1.注册地和项目实施地在鹤壁市境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医疗卫生机构以及其他具有研发能力的单位;
2.申报单位应具有相关领域省级及以上创新平台、创新型科技团队等研发条件和能力或为省级及以上创新龙头企业、瞪羚企业、新型研发机构、高新技术企业等。具备项目实施的组织管理机构及科研开发力量,措施得力,有助于促进优秀人才的培养;
3.申报单位领导班子有较强的技术创新意识和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具有较高的经营管理水平和市场开拓能力;
4.申报单位为企业的,应具有组织完成项目的研发能力和经费筹措能力;上年末净资产不低于申请财政资金的3倍;上年度经审计核准的研发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大中型企业不低于1.5%,其他企业不低于3%;
5.项目承担单位为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的,应具有良好的产业合作基础,具备实现项目产业化的能力;
6.已承担专项项目尚未验收的企业(事业单位项目负责人),不得申报新的专项项目;
7.鼓励产学研合作,合作单位性质、属地不限。承担单位应与合作单位签订合作协议,约定任务分工、考核方式、经费拨付、知识产权归属及收益分配等内容;
8.应具备良好的社会信用,近三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或重大违法行为。
三、申报及推荐程序
(一)申报企业按通知要求编制申报材料。
(二)县区科技部门统一受理申报,并联合县区财政部门审核。
(三)县区科技、财政部门审核通过后,申报书和预算申报书加盖主管部门公章,并出具推荐函。
(四)县区科技部门统一报送申报材料。材料要求:纸质申报材料用A4纸双面打印,书籍式装订,书脊打印项目名称。其中,推荐文件或函(2份)、推荐项目清单(2份)、项目申报书及附件材料各6份。
四、申报时间及地点
(一)申报时间:2023年10月31日(逾期不予受理)。
(二)申报地址:市科技局科技项目与创新平台建设科(淇滨区淇滨大道203号)506房间。
(三)业务咨询电话:
市科技局电子信息与先进制造科技科:3331876
市科技局能源化工与新材料科技科:3327085
市科技局农业农村与社会事业科技科:3328152
(四)申报工作咨询电话:
科技项目与创新平台建设科:3328338
市财政局科技文化科:33666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