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售粮农民朋友的一封信

广大农民朋友:

当前,正值小麦收获季,为维护粮食收购市场秩序,保障粮食质量安全,切实保护种粮农民利益,提高粮食经营者守法意识、自律意识,提高广大农民群众学法、懂法和维护自身利益的意识。现将有关事项提醒如下:

一、粮食收购主体。种粮农民自主选择收购主体,既可销售给依法取得工商登记,并在县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备案的粮食购销企业、加工企业等,也可销售给农民专业合作社、粮食经纪人等。

二、小麦收购价格。在不启动小麦最低收购价时,小麦收购价格由市场决定,按照随行就市、以质论价、优质优价的原则,由粮农与收购者自主协商确定。收购者按照明码标价的要求,公示小麦收购品种、质量标准和收购价格,做到标准上墙、价格上墙、样品上台,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三、国家小麦质量标准。国家规定小麦等级依据容重、不完善粒、杂质、水分、色泽、气味等确定。小麦等级仅作为收购价格的参考依据之一,但不是唯一标准,相同等级不同品种小麦价格由买卖双方按照优质优价原则协商确定。具体如下:

四、 粮食收购主体的责任。从事粮食收购、储存、加工、销售的经营者以及用粮企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建立粮食经营台账,并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主管部门报送粮食购进、储存、销售等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粮食收购者要严格执行国家“五要五不准”收购守则。一要敞开收购,随到随收,不准折腾农民;二要公平定等,准确计量,不准克扣农民;三要依质论价,优质优价,不准坑害农民;四要现款结算,不打白条,不准算计农民;五要优质服务,排忧解难,不准怠慢农民。

五、粮食收购要求。一是粮食收购活动应当遵循合法、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不得损害农民朋友、粮食生产者利益。二是粮食收购者应告知或现场公告收购粮食的品种、价格和质量标准。三是摆放小麦标准样品,配备和使用符合规定的检验仪器和设备。四是具有粮油检验资格的检化验员对交售的小麦进行质量检测。五是公开收购价格和政策,及时兑现粮款,不能“打白条”,不能代扣、代缴任何税、费和其他款项。六是收购者应当为农户提供清理晾晒等便民服务。七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质量检验,确保粮食质量安全,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应作为非食用用途单独储存,不得流入口粮市场和食品加工渠道。八是设置售粮引导员,指导售粮农民做好粮食接卸、过磅称重、扦样检验、账款清算等各环节指引工作。

六、做好高温高湿安全储粮。夏季极端天气频繁,粮食的呼吸作用、害虫的排泄物和虫尸的污染等极易造成贮粮发热霉变,损失严重。进入汛期后,高温、高湿、强降雨天气进一步增加了粮食储存难度,特别是处于蓄滞洪区、低洼易涝区的农民群众,要密切关注天气变化,及时做好晾晒处置,粮食经纪人可以采取“边收边出”的方式,加强收购质量管理,不存粮、少存粮。特别是处在蓄滞洪区内的收购点在汛期来临之前建议清空粮食库存,避免遭受不必要的粮食和经济损失。

七、开展夏粮收购期间监督检查。夏粮收购期间,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将组织开展督导检查,严肃查处粮食收购者未按规定告知、公示粮食收购价格或者收购粮食压级压价、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垄断或者操纵价格等违法行为;未按规定备案、建立经营台账;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未按规定进行质量安全检验;未及时支付售粮款等违法违规行为,坚决维护夏粮收购秩序。

八、夏粮收购问题咨询、举报途径。为便于广大农民朋友咨询反映收购期间的各种问题,鹤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工作日均开设夏粮收购咨询投诉电话,对举报投诉的违纪违法违规行为,坚决一查到底,绝不姑息。

鹤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咨询、投诉举报电话:0392-3267616。

鹤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鹤壁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2024年6月3日

(供稿:储备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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